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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华成功案例 | 东莞房建工程项目拖欠尾款近10年,广东专业工程律师助委托人追回全部工程款并驳回业主质量索赔请求

时间:2025-12-10 浏览量:

导语:委托人作为实际施工人,以包工包料方式承包了东莞大岭山镇某房屋建造工程。2016年,委托人与发包人就案涉工程签订书面施工合同。2017年年初,委托人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行业规范完成全部施工内容,工程经初步验收后正式交付发包人,双方完成工程结算工作。结算完成后,发包人以各种理由拖延支付剩余工程款。在此后的近10年间,委托人多次索要欠款无果,经多方对比选择广东道华律师事务所代理本案。作为专注于建设工程纠纷领域的专业团队,道华律师迅速组建专项服务小组,为委托人提供全流程法律服务,最终东莞第二法院全面支持委托人索要工程款的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发包人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在道华律师团的协助下,委托人已成功收到发包人支付的全部工程尾款及利息,近10年的维权之路终于画上了圆满的句号,委托人对道华工程律师团的专业服务给予了高度评价和衷心感谢。

一、法院判决书

二、案情简介

委托人作为实际施工人,以包工包料方式承包了东莞大岭山镇某房屋建造工程。2016年,委托人与发包人就案涉工程签订书面施工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工程范围、施工标准、付款节点及结算方式等核心条款。2017年年初,委托人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行业规范完成全部施工内容,工程经初步验收后正式交付发包人,双方随后完成了工程结算工作,确认了最终应付工程总价款及剩余未支付金额。

然而,结算完成后,发包人却以各种理由拖延支付剩余工程款,从最初的“资金周转困难”“部分工程需进一步核查”,到后续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不断推诿搪塞,拒绝履行付款义务。在此后的近10年间,委托人多次通过电话沟通、上门协商、发送催款函等方式索要欠款,但发包人始终态度消极,甚至拒绝与委托人正面沟通,导致剩余工程款迟迟未能追回。这笔拖欠的工程款不仅是委托人投入的材料成本、人工费用,更是众多农民工的血汗钱,长期拖欠严重影响了委托人的正常经营与生活,也侵害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三、案件难点

1.合同效力争议:无资质施工导致合同无效,工程款主张面临法律障碍

2.工程质量反诉:发包人恶意提起反诉,试图混淆视听拖延付款

3.维权时效风险:拖欠近10年,诉讼时效认定存在潜在争议

四、道华观点

1、施工合同无效,但发包人予以接受并投入使用,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价款。

道华建设工程律师团邹俊岳律师指出:

(1)案涉施工合同因委托人无施工资质而无效,但合同无效并不必然导致工程款支付义务消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案涉工程已交付发包人使用近10年,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未提出质量异议,应视为工程质量合格,委托人有权请求参照合同约定主张工程价款。

(2)发包人已实际接收工程并投入使用,且双方已达成结算协议,应视为其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发包人在工程交付后长期正常使用,并未在合理期限内就合同效力、工程质量等问题提出异议,反而与委托人进行了结算,确认了欠款金额,该行为表明发包人认可委托人的施工成果,愿意按照结算金额支付工程款。

(3)委托人作为实际施工人,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承担了巨大的经营风险,其获得工程价款的权利是基于实际施工行为产生的,不应因合同无效而被剥夺。法律规定实际施工人有权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正是为了保护实际施工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的公平正义。

为了支撑上述法律观点,道华工程律师团还检索了大量类似案例,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案例、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及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相关判例,形成了详细的案例检索报告,为庭审中的法律论证提供了有力支持。

2、发包人主张的质量问题已过保修期,且自发包人投入使用至今未向承包人提出过任何主张,相关反诉请求无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

(1)事实层面:案涉工程已交付使用近10年,远超合同约定的保修期。发包人主张的质量问题发生时间已明显超过保修期,且发包人在保修期内从未向委托人提出过任何质量异议,应视为工程在保修期内无质量问题。

(2)证据层面:发包人提交的质量问题照片模糊不清,无法证明与委托人施工之间存在关联性,无法确认具体部位和严重程度;证人证言存在明显矛盾,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发包人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因质量问题遭受的实际损失金额。

(3)法律层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案涉工程已交付发包人使用近10年,发包人现以质量问题为由主张权利,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不应得到支持。

3、有效应对诉讼时效抗辩,确保索要工程款权利主张合法有效

针对发包人可能提出的诉讼时效抗辩,道华律师将委托人的催款行为按时间顺序进行了整理,重点收集催款证据:2018年至2023年间,委托人向发包人发送的多份催款函及对应的快递签收记录,证明委托人通过书面形式向发包人主张权利;委托人与发包人之间的通话录音,录音中明确体现了委托人向发包人索要工程款、发包人承诺付款等内容;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双方在近10年间就工程款支付问题持续进行沟通,发包人从未明确拒绝付款,只是以各种理由拖延。在庭审中,律师团详细陈述了上述证据的来源和证明内容,明确指出委托人的权利主张因多次催款而发生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最后一次催款行为发生之日起重新计算。同时,道华工程律师团还指出,发包人在近10年间从未以诉讼时效为由拒绝付款,其在诉讼中提出该抗辩,明显是为了逃避付款义务,不应得到法院支持。

五、案件结果

经东莞第二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道华工程律师团提交的证据链完整、法律论证精准、代理意见充分,法院全面采纳了我方的代理观点,于庭审后依法作出判决:

1. 判令发包人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委托人支付全部剩余工程尾款及迟延支付期间的利息;

2. 依法驳回发包人的全部反诉请求;

3. 案件受理费、反诉费等全部诉讼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六、道华评析

本案作为一起典型的拖欠工程款纠纷案件,涉及无施工资质、质量反诉、诉讼时效等多重复杂法律问题,其胜诉结果不仅为委托人挽回了经济损失,也具有重要的典型意义和行业参考价值。

邹俊岳律师作为道华工程律师团核心成员、工程纠纷实战专家,结合本案的处理经验,针对建筑行业常见的法律风险和维权问题,向广大工程承包方、实际施工人、发包方等建筑行业主体提出以下专业提示:

1. 注重合同合规性与证据留存:签订施工合同时,应严格审查合同主体资质、合同条款合法性,明确工程范围、付款节点、质量标准、违约责任等核心内容,避免因合同无效或条款约定不明引发纠纷。在施工过程中及工程交付后,要妥善保存施工日志、材料采购合同、验收记录、结算协议、催款凭证等所有与工程相关的证据,建立完整的证据档案,为可能发生的纠纷提供有力支撑。

2. 及时主张权利,避免超过诉讼时效:遭遇工程款拖欠、拒不结算等纠纷时,应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内及时主张权利,通过发送催款函、提起诉讼、申请仲裁等方式中断诉讼时效。催款过程中要注意留存书面证据,如快递签收记录、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确保权利主张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3. 警惕发包人恶意反诉,提前做好应对准备:在工程款纠纷诉讼中,部分发包人可能会以质量问题、工期延误等为由提起反诉,试图拖延诉讼或抵销付款义务。承包方应提前了解相关法律规定,留存工程质量合格、工期符合约定的证据,一旦遭遇反诉,应及时委托专业律师进行针对性反驳,避免陷入被动。

4. 选择专业工程律师,提高维权成功率:建设工程纠纷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和专业的工程技术知识,对律师的专业素养和实战经验要求极高。遭遇此类纠纷时,应选择专注于建设工程领域、胜诉率高、经验丰富的专业律师团队,借助律师的专业能力和资源,制定科学合理的维权方案,提高维权成功率,降低维权成本。

七、相关法律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八十八条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方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第七百九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方承担修复费用;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方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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