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华成功案例 | 珠海水电安装工程,出资方与施工方内部结算纠纷,全国专业工程律师代理出资方成功追回投资款及利息
时间:2025-12-08 浏览量:
导语:珠海某小区水电安装工程合作项目中,委托人累计投入超100万元资金后,合作方收取工程款却拒不返还。广东道华律师事务所邹俊岳工程律师团介入后,精准梳理六方主体复杂法律关系,厘清混合款项性质,固定关键证据链,通过诉讼途径成功推动法院判决,最终为委托人追回全部本金1015687.68元及自2022年2月1日起计算的资金占用损失,该案例为建设工程领域疑难复杂纠纷类型,道华工程律师提供了极具参考价值的经典案例。
一、法院判决书



二、案情简介
2021年8月,委托人与王某达成合作,并与其担任负责人的某劳务分公司签署《框架协议书》,约定合作承接某工程上下水、配电照明等安装工程,委托人投入资金,劳务分公司负责施工,并承诺项目毛利润25%左右,保证委托人15%毛利润。
协议签订后,委托人自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期间,通过公对公转账、公对私转账、微信转账等方式累计向该劳务分公司及王某支付资金90余万元,另自行采购材料支出近10万元,合计投入超100万元。后委托人才知道案涉项目实际由王某与罗某合伙承接,委托人从未参与到施工的具体事宜中,对于施工情况并不知悉,也从未收到过王某返还的资金成本。直至2023年项目停工后,委托人多次追索无果,委托道华建设工程律师团提起诉讼。
三、案件难点
1、在未能详细掌握工程款收取的情况下,该如何确认付款条件已成就?
2、案涉被告涉及总公司、分公司、合伙人、分包方、总包方等六方主体,且部分被告间存在关联,责任如何划分,是否均需承担付款义务?
3、部分款项备注为 “借款”,与工程投入资金混合,且收款方涉及分公司与个人,如何厘清款项性质?

四、道华观点
1、多维度举证,锁定付款条件成就事实
道华律师接受委托后,细致梳理了委托人与王某、罗某以及总包单位工作人员的聊天记录,最终发现,在与罗某以及总包单位工作人员的聊天记录中,对方曾发出过总包单位已向罗某支付工程款的明细表,但二者发出的金额并不一致,仅能作为辅助证据。故而道华律师最终决定将总包单位及业主一同作为被告起诉,诉讼过程中,以法庭询问的方式,总包单位的代理律师当庭表述已向罗某支付了500多万工程款,该款项远远超出了委托人所投入的资金成本,依照合作协议的约定,委托人收取款项的条件已然成就,劳务分公司作为合同相对方即应将该款项支付给委托人
2、厘清法律关系,明确多主体责任边界
通过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证据,以及将总包单位、业主单位列为被告,通过总包单位的当庭陈述,确认总包单位系将案涉项目分包给罗某,最终证实王某与罗某就案涉项目存在合伙关系,二人共同掌控项目资金及施工,并以劳务分公司的名义与委托人签订合作协议,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三条“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应共同担责。同时,某劳务分公司作为某建筑劳务总公司分支机构,依据《民法典》第七十四条,总公司应对分公司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3、综合认定款项性质,保障委托人全额权益
针对部分款项备注“借款”的争议点,道华工程律师团提出“实质重于形式”的认定原则,主张款项性质应结合转账时间、双方沟通记录、款项实际用途等多重因素综合判断。通过梳理转账时间与项目施工进度的关联性、双方聊天记录中关于项目资金投入的沟通内容,以及款项实际用于支付项目材料款、工人生活费等事实证据,充分证明备注“借款”的款项本质上是委托人用于案涉项目的合作资金,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借贷资金。因此,该部分款项应与其他明确的工程投入资金一并纳入返还范围,被告方仅凭转账备注字样否定款项性质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五、案件结果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最终采纳道华律师全部代理意见,判决:
1、某劳务分公司、某建筑劳务总公司、王某、罗某共同向委托人支付款项超100万元及资金占用损失;
2、本案受理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退还委托人,由被告某劳务分公司、某建筑劳务总公司、王某、罗某共同承担。

六、道华评析
道华建设工程律师团邹俊岳律师指出,本案核心在于准确界定合同性质及多被告责任边界。实践中,在工程领域中合作施工的情形较为常见,当事人需注意区分投资与合作的法律后果:投资款通常需自负盈亏,而合作资金在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可主张返还。
道华邹俊岳律师提示企业在工程合作中应明确合同主体、款项性质及用途,保留转账记录、沟通记录、材料采购凭证等关键证据;涉及多主体合作时,需通过书面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避免因主体复杂导致责任不明确。如遇类似资金拖欠问题,应及时委托专业律师介入,通过法律途径确认债权、追索款项。

七、相关法律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十四条 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九百七十三条 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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