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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华成功案例 | 成都轨道交通土建工程纠纷,法院二审改判:施工合同虽无效,但甲方仍需支付全部剩余工程款及利息!

时间:2025-12-03 浏览量:

导语:委托人承包成都轨道交通某土建堵漏工程,2022年工程完工后,多次向发包人索要剩余工程款,但发包人始终拒绝承认欠付金额。委托人先自行向四川成都天府新区法院提起一审诉讼败诉后,委托广东深圳道华建设工程律师团提起上诉。道华专业工程律师团队全面梳理案件材料、深入收集各项证据,最终促使成都中院采纳我方代理意见,二审判决发包人公司及股东共同承担欠付工程尾款,并支付自2022年以来的全部欠付利息。后续经法院强制执行,道华律师成功为委托人追回巨额工程款。

一、法院判决书

二、案情简介

委托人承包成都轨道交通某土建堵漏工程,负责提供劳务及注浆工程施工,相关辅材由委托人先行垫资购买后再由对方报销。工程于2022年完工并交付发包人,但完工后委托人多次索要剩余工程款,发包人始终拒绝承认欠付金额,未支付任何工程款项。委托人遂向四川成都天府新区法院提起一审起诉并立案开庭,后委托广东深圳道华建设工程律师团代理上诉事宜。

三、案件难点

1. 委托人不具备劳务施工资质,案涉施工合同效力应如何认定?在此情况下,工程尾款能否主张并获得法律支持?

2. 双方未就工程价款进行正式结算,发包人应向委托人支付的工程款总额缺乏明确依据,该如何准确认定?

四、道华观点

1. 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有权主张工程价款。

道华建设工程律师团邹俊岳律师指出,承包人已就案涉工程项目实际施工并完工交付,足以证明双方建立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且已实际履行;虽委托人系不具备劳务施工资质的个人,案涉施工合同因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而无效,但工程交付后已投入使用,且发包人未对工程质量提出任何异议,故承包人有权就已完工部分主张工程折价款,可按照原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进行折价补偿。

2.发包人工作人员的行为构成职务代理,其出具的结算相关文件可作为工程款认定依据。

道华专业律师团队全面整理证据材料,提交了承包人与发包人工作人员2022年的微信聊天记录,其中包含该工作人员发送的《工资统计表》,表格所列项目名称与案涉工程一致,涵盖工人姓名、工天数量、应付工资、欠付工资及相关备注,结合双方沟通记录,可确认该表格属于案涉工程价款范畴。针对发包人以“工作人员无结算权限”“考勤资料数据不实”提出的抗辩,邹俊岳律师团队明确:该工作人员长期对接工程量、工程单价确认等事宜,应认定为发包人指派的工程价款结算经办人员;发包人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考勤资料不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相关不利后果由发包人自行承担,《工资统计表》应作为双方结算依据。

五、案件结果

本案一审经天府新区法院开庭审理后,委托人委托广东深圳道华建设工程律师团提起上诉。律师团队深入收集各项证据,制定精准诉讼策略,最终成都中院采纳我方代理意见,作出改判:

撤销一审判决,支持委托人关于剩余工程尾款及利息的主张。二审判决生效后,律师团队通过一审法院启动强制执行程序,成功划扣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对应款项,委托人顺利收回全部工程款,本案圆满办结。

六、道华评析

道华建设工程律师团邹俊岳律师指出:根据法律规定,即便因承包人无相关施工资质致使施工合同效力归属无效,但承包人就工程实际投入人力、物力进行施工,并最终完工交付的情况下,且双方之间就案涉工程的质量问题无任何争议,发包人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就结算问题的约定来进行结算,且承包人仍有权主张剩余未付的工程价款。

邹俊岳律师提示广大工程承包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要注重证据的收集和保存,如工程验收文件、结算协议等,制作完毕结算文件后及时与发包方沟通,留存发送记录,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能够有力地维护自身权益。

七、相关法律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八十八条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方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第七百九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方承担修复费用;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方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方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方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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