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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华成功案例 | 山东临沂车厂建设工程,总包拒绝结算并主张罚款,道华律师代理施工人追回180万工程款及利息

时间:2025-12-02 浏览量:

导语:2021年5月份,委托人经某城市建设公司(总包)安排,与某劳务公司签订《模板工程分项承包协议》,承接某业主单位新能源商用车工厂建设项目的模板分项工程,最终委托人实际完成施工工程总价近1200万元。2024年8月份案涉工程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但总包仅支付工程款不到900万元,总包以各种理由拖延结算、拒付剩余款项,无视委托人报送的结算材料。委托人自行多次协商无果,面临资金回收困境,遂委托道华工程律师团处理追索工程款事宜。道华工程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迅速梳理案件证据,申请司法鉴定确认工程量,针对争议焦点构建完整论证体系,证明项目单价合理性,最终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支持道华律师的核心观点,判决总包按照委托人所主张的工程造价进行支付,连同利息一并支付,成功为委托人追回拖欠工程款及利息超二百万元。

一、案情回顾

2021年5月份,业主某公司将山东临沂某新能源商用车工厂建设项目发包给某城市建设公司(总包)施工,同日,总包单位指示某劳务公司与邓某签订《模板工程分项承包协议》,合同总价6106000.00元,包含验证中心、办公研发楼、厂房等施工项目,并确认了相应单价,同时约定“因验证中心抢工期发生的通宵加班费用,双方另行协商”。

合同签订后,总包单位直接与邓某建立施工对接关系,越过劳务公司向其发出施工指示。邓某于2021年5月组织人员进场施工,2022年4月完成全部施工任务,实际施工工程总价近1200万元。2022年8月,发包方与总包单位共同对案涉工程进行验收,签订《竣工验收备案表》,确认工程验收合格。工程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后,总包单位仅向邓某支付工程款不足900万元,剩余款项以工程款金额不符、需扣除罚款等为由拖延结算、拒绝支付。邓某多次与总包单位协商无果,面临严重的资金回收压力,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委托广东道华律师事务所工程律师团(以下简称“道华律师团”)处理该案,委托事项为追索剩余工程款及相应利息。

二、案情复杂,道华律师总结争议焦点如下

(一)合同外增项工程量及工程总价认定难题

案涉工程完工后,始终未完成正式结算,且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合同外增项工程未签订书面确认文件,导致工程量与工程总价的认定成为本案首要争议焦点。施工期间,总包单位曾指示邓某增加设备基础模板项目施工,但未出具书面变更通知书等合法有效的确认文件。邓某按要求完成该部分施工后,总包单位不仅否认相应工程量,还恶意压低工程单价,主张设备基础模板工程单价按67元/㎡计算,该报价远低于邓某实际施工成本及合理预期,若按此单价结算,邓某将面临近120万元的损失,严重损害其合法权益。

(二)合同效力及付款责任主体认定争议

邓某未与总包单位直接签订施工合同,而是受总包单位指派与某劳务公司签订《模板工程分项承包协议》。经查,该劳务公司仅提供资质备案,未实际参与工程施工,且其账面上无充足流动资金,不具备承担工程款支付责任的能力。由于邓某不具备相应施工资质,其与劳务公司签订的承包协议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被认定为无效合同。在此情形下,如何认定案涉工程的实际合同相对方,进而确定工程款的支付责任主体,成为本案审理的关键问题。总包单位以其非合同签约方为由,拒绝承担工程款支付责任,若无法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邓某的合法债权将难以实现。

(三)总包单位主张扣除罚款的争议处理

总包单位在案件审理前及庭审过程中,均提出应在应付工程款中扣除30余万元罚款的主张,以此作为拒付剩余工程款的理由之一。但对于该罚款主张,总包单位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罚款事由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罚款金额的合理性,双方亦未就罚款事项达成书面共识,该主张成为影响工程款结算的又一争议点。

三、道华律师迅速制定办案思路

1.向法院申请对案涉工程的司法鉴定,明确工程量与工程价款。

道华律师充分整理施工图纸及相应材料,确认案涉工程并非属于隐蔽工程,不存在难以鉴定的问题,为明确实际施工量及工程款,道华律师在起诉阶段及时向法院提交鉴定申请,提交充分完善的鉴定所需材料,并成功说服法官通过司法鉴定明确案件事实,及时回复鉴定机构与法院有关案涉工程的相关问题。

然而鉴定结果不尽如人意,未完全符合预期目的,虽对于合同约定的双方无争议部分与我方所主张的工程价款相符,但是对于争议部分仅确定设备基础模板工程量为36037.18㎡,并未确定相应单价,针对这部分,被告主张应按照67元/㎡计算,道华律师对案件材料全面搜索后发现,此前双方负责人曾提及相应部分按照100元/㎡计算,若法院支持被告的主张,按照67元/㎡的单价计算设备基础模板工程价款,将会使委托人损失近120万元。

(二)全面搜集证据,构建完整证据链条

为反驳总包单位提出的67元/㎡的低价主张,道华律师团对案件材料进行全面检索,成功搜集到关键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1. 微信聊天记录证据:2021年8月2日,总包单位负责人通过微信向邓某询问设备基础模板价格,邓某告知相关施工花费400多个工时,总包单位负责人回应“也就100来块钱一平米,哪有400的价格”,该聊天内容直接证明总包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已认可设备基础模板单价约为100元/㎡;

2. 书面结算文件证据:2023年8月,总包单位负责人向邓某发送《模板分项工程量1》文件(该文件系总包单位单方制作的结算数据),其中第11项明确载明“设备基础,单位为㎡,单价100”,该文件与微信聊天记录相互印证,进一步确认了100元/㎡的工程单价。

结合司法鉴定报告确认的36,037.18平方米设备基础模板工程量,道华律师团成功推算出该部分工程价款为3,603,718元(36,037.18㎡×100元/㎡),为委托人争取了合理的工程价款。

(三)突破合同相对性,明确付款责任主体

针对合同效力及付款责任主体争议,道华律师团依据案件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提出“总包单位与邓某构成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的核心观点,并向法院提交了充分证据:

1. 施工对接证据:微信聊天记录、施工指示文件等证明总包单位直接向邓某发出施工指令,双方就施工进度、工程质量等事项直接沟通对接;

2. 劳务公司未参与施工的证据:通过调查取证,证实某劳务公司仅出借资质,未参与工程施工、管理及结算等任何环节;

3. 法律依据支撑: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相关规定,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施工,发包人明知该事实的,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之间形成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道华律师团通过充分的事实举证与法律论证,成功说服法院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认定总包单位为案涉工程的实际合同相对方,应承担工程款支付责任。

(四)反驳无理罚款主张,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

针对总包单位提出的扣除30余万元罚款的主张,道华律师团从举证责任分配角度进行有力反驳:根据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总包单位应对其罚款主张承担举证责任,需提供证据证明罚款事由成立、罚款依据合法、罚款金额合理。在庭审过程中,律师团明确向法院指出,总包单位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支持其罚款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法院采纳了道华律师团的意见,驳回了总包单位要求扣除罚款的无理主张,保障了邓某的合法权益。

四、案件审理结果:胜诉维权,款项成功追回

针对证据材料充分举证论述后,道华律师再次准备了详细的代理意见,详细论证了本案结算完成的事实与法律构成要件,并且将委托人目前面临的困境进行了详细阐述,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全面采纳了道华律师团的代理意见,于庭审结束后作出如下判决:

法院判决:

1.被告某城市建设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邓某支付工程款1793723.02元;

2.被告某城市建设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邓某支付利息损失(以1,793,723.02元为基数,自2024年7月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3.案件受理费31,992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36,992元,由原告邓某负担15,921元,被告某城市建设公司负担21,071元;

4.案涉鉴定费138,519.10元,由原告邓某与被告某城市建设公司各负担69,259.55元。

该判决明确了总包单位的付款责任,支持了委托人关于工程款及利息的核心诉求,案件一审全面胜诉,为委托人挽回了巨额经济损失,远超委托人预期。

五、道华律师办案心得

道华工程律师团凭借十八年工程纠纷处理经验,积累了大量的胜诉案例,尤其是遇到大宗疑难工程纠纷结算追款难题有着独到的见解。在本案中,团队首席邹俊岳律师认为,如果遇到大宗工程纠纷难题,专业工程律师能够提前介入尤为重要,专业工程律师能够有效地搜集、固定完善证据链,合理合法提出诉讼仲裁,规避风险,积极高效地追回工程款,实现利益最大化。

同时,结合本案情况也存在如下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

1.重视施工过程中证据的保留:对于合同外增项应及时完善相应变更材料,并良好保存相应书面证据。在本案中,最大的争议焦点即合同外增项部分,双方在施工过程中并未对此作出相应的变更通知单等书面材料,以致后续不得不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明确实际施工量及相应工程价款,若在诉讼过程中能提供相应真实有效的证据,即可节省司法鉴定所耗费的大量时间,大幅缩短维权的时间。

2.注重证据收集与运用: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涉及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较为复杂,准确理解和适用法律是案件胜诉的重要保障。同时,作为施工方,应当充分与律师配合,收集能够证明己方主张的证据,在庭审中合理运用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增强主张的可信度和说服力,本案中通过多份证据证明工程单价的真实性及效力。证据是诉讼活动的核心,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证据的收集和运用尤为重要,在没有书面协议的情况下,施工过程中的每一份文件及每一次的聊天确认都可以作为后续诉讼中的证据以及重要的认证方案。正如本案中,道华工程律师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等相关规定,成功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认定了实际合同相对方及付款责任主体,为委托人争取了合法权益。实际施工人、发包方、总包方等市场主体在参与建设工程活动时,应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合同签订和履行行为,避免因合同无效、条款约定不明等引发纠纷;若发生纠纷,应及时咨询专业律师,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六、相关法律法规索引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实际履行的合同难以确定,当事人请求参照最后签订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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