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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华成功案例 | 深圳地铁工程分包项目,道华工程律师突破“背靠背条款”远赴天津仲裁委员会,快速仲裁调解付清尾款

时间:2025-07-17 浏览量:

导语:一直以来中小企业始终受到背靠背支付条款以及总包资金周转的问题,始终难以顺利地结算回款,本案中,当事人也是在完工交付满3年且质保期也届满的情况下仍然无法顺利收回款项。并且在多次向对方主张付款后,对方以未收到业主付款为由拒绝进行支付,经多次催告无果后,当事人选择提起仲裁,经由道华建设工程律师团邹律师指导,顺利在仲裁阶段达成和解,并且由对方承担全部的仲裁成本,帮助当事人顺利实现快速回款诉求。

一、法院判决书

调解书

调解书2

调解书3

二、案情简介

案涉工程为“深圳市轨道交通XX号线工程施工总承包三工区站后项目”,工程地点位于深圳市龙岗区。承包人将其承接的案涉工程交由当事人施工,施工范围包括XX站公共区装修工程及其他施工内容,施工内容为XX站公共区装修天花工程、墙面工程、地面工程等。

2022年5月,当事人与承包人签订《深圳地铁XX号线三工区站后项目XX站公共区装修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合同含税暂定价格为2914109.99元。2022年7月,当事人与承包人签订《深圳市轨道交通XX号线XX站公共区装修劳务分包合同补充协议书》,约定案涉工程合同含税价格为3632083.95元。2024年2月,当事人与承包人签订《深圳市轨道交通XX号线XX站公共区装修劳务分包合同补充协议书》,约定案涉工程合同含税价格为3799483.07元。

后续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施工完毕后,承包人以未收到发包人款项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项,经当事人多次催要无果后,当事人向天津仲裁委申请商事仲裁。

天津仲裁委

三、案件难点

1.双方是否办理完成结算?

2.被申请人主张背靠背条款作为未付款抗辩是否应当进行适用?

四、道华观点

一、针对结算问题

本案中,2024年2月7日,针对结算金额,双方签订补充协议2,确认金额为3799483.07元,2024年3月9日,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米某及承包人案涉工程项目经理赵某在微信聊天中,发送结算协议给到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米荣,结算协议载明案涉工程结算金额为3799483.07元,扣除5%质保金后,被当事人尚欠476183.12 元,因此可以认定当事人与被当事人之间已经完成结算,目前欠付金额为666,157.07元及履约保证金116564.4元。

二、针对背靠背条款支付问题

邹俊岳律师指出,本案中当事人与承包人约定待建设方与承包人完成结算并由建设方出具最终结算书后甲乙双方进行结算,该条款为无效条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大型企业在建设工程施工、采购货物或者服务过程中,与中小企业约定以收到第三方向其支付的款项为付款前提的,因其内容违反《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该约定条款无效。

当事人为小微企业,符合前述批复适用的条件,因此该背靠背付款结算条款属无效条款。根据《民法典》第799条规定,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案涉工程已经实际交付承包人使用,承包人应当支付工程款项。

五、案件结果

仲裁庭审中,经由道华律师充分举证论证,天津仲裁委接受道华律师观点,针对结算问题及背靠背支付问题进行认定,最终双方达成调解,由承包人支付全部欠付工程款及返还履约保证金并承担仲裁费用。

六、道华律师案件评析:

道华律师

(邹俊岳律师与郭晓阳律师)

道华建设工程律师团首席-邹俊岳律师,指出:

针对工程领域的背靠背条款问题,在适用过程中,抗辩一方应当积极履行催款等勤勉义务,否则视为条件已成就。若承包方怠于履行职责,始终未积极向发包方(业主)主张权利,该情形属于《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

针对此,广东道华律师事务所主任俊岳律师认为,“背靠背”条款未约定具体付款时间,应视为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可随时主张支付。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第四项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因此,分包方作为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承包方履行,承包方不能以没有收到发包方(业主)工程款为由拒绝向分包方清偿工程款。本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发包方(业主)已使用,承包人以“背靠背”条款抗辩已经超出分包方对于款项支付的合理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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