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华成功案例 | 承包人工程完工多年,多次沟通发包方均拒付工程款,道华建设工程律师助力承包人追回120万元工程款!
时间:2025-07-01 浏览量:
导语:2019年,委托人与发包人开展合作,并签订《不锈钢供应及安装工程合同》,约定就一酒店项目不锈钢制品进行供应及安装,委托人就上述承包范围进行承揽施工并最终向发包人交付,但发包人经委托人多次催告仍未支付剩余工程款项,为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委托人委托道华建设工程律师团代理此案,道华律师收集施工证据,准备立案材料,最终当庭与对方达成调解,确认以120万元了结本案,委托人确认工程款已到账,案件获得圆满解决。
一、民事调解书



二、案情简介
2019年,委托人与发包人开展合作,并签订《不锈钢供应及安装工程合同》,约定就一酒店项目不锈钢制品进行供应及安装,后续应发包人要求,扩大合同承揽施工范围,并签订补充协议进行确认,后续委托人就上述承包范围进行承揽施工并最终向发包人交付,但发包人经委托人多次催告仍未支付剩余工程款项。长达四年之间之久,发包人均拒绝沟通,未有合理解释,拒付剩余工程款项。
三、案件难点
1、双方结算金额如何确定,是否已达付款条件,质保金是否应当返还?
2、本案系买卖合同关系还是承揽合同关系?

四、道华观点
道华建设工程律师团邹俊岳律师指出:
1、承包人承揽案涉项目实际施工并最终进行交付,发包人实际接收并投入使用,且未对承包人承揽情况提出异议,发包人应当支付所欠付的工程款项并支付质保金。
本案中,工程项目约定的质量保修期为2年,目前保修期已过,发包人也未向承包人催告要求承担任何保修责任,且案涉工程已经实际投入使用。应认定发包人已认可了承包人的工作成果并交付案外人使用,承包人的制作、安装、工作符合双方合同约定,应当向承包人支付所欠付的工程款项及质保金。
2、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承揽合同在订立时是以获得特定的工作成果为目的,案涉项目系由承包人就一酒店项目不锈钢制品进行供应及安装,对产品的生产过程具有一定的控制力。
承揽合同的标的物系按照按照定作人的特殊要求、为满足定作人的特殊需要专门制作的,往往具有特殊用途,具有特定性,通常只能为定作人所使用,且承揽人负有接受定作人监督检查的义务。本案中,承包人按照合同内所附清单要求提供不锈钢制品,案涉设备具有特定性,不具有通用性,系根据发包人要求完成并交付一定工作成果的法律关系,属于承揽合同纠纷。
五、案件结果
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发包方确认向承包人支付120万元以了结本案,且发包方确认放弃本案反诉请求,若发包方未按期履行支付义务,承包人有权就未支付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六、道华律师案件评析:
道华建设工程律师团邹俊岳律师指出: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工程项目约定的质量保修期已过,且发包人未向承包人要求承担质量保修责任,且已就项目投入使用的情况下,视为认可承包人的工作成果,应当向承包人支付完毕全部工程款项,并退还质保金。
在此,邹俊岳律师提醒广大建设工程项目承包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要注重证据的收集和保存,如工程验收文件、结算协议等,制作完毕结算文件后及时与发包方沟通,留存发送记录,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能够有力地维护自身权益。
七、相关法律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承包人请求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
(二)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二年;
(三)因发包人原因建设工程未按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起满二年。
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后,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工程保修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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