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法论道

道华建设工程律师团代理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获成都仲裁委支持,成功追回500余万款项,案件获得全面胜诉!

时间:2022-08-29 浏览量:

  成功案例:道华建设工程律师团代理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获成都仲裁委支持,成功追回500余万款项,案件获得全面胜诉!

  作者:道华建设工程律师团首席律师,广东道华律师事务所主任邹俊岳

  本文是作者受原告委托代理的一起真实案例,作为原告的代理人,接受委托后,作者反复研究案件,发现本案存在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一、双方是否已完成结算,工程款、质保金付款条件是否成就;二、工程款总金额为多少;三、违约金的利息起算时间问题。为此,作者向成都仲裁委申请仲裁,经两次开庭,最终获得支持,并于2021年7月全部执行回款。

  (成都仲裁委员会)

  案情简介:

  2014年12月,深圳市某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称“设备公司”)中标了成都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称“置业公司”)发布的“某厨房设备工程”,并相应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就施工范围及工程款项等进行了约定,后续相继签订了补充协议一、二,就新增项目补充约定,工程总造价近两千万元。

  合同签订后,设备公司按照约定进场测量并采购、安装厨房设备,各项工程分别于2016年11月份及2018年12月份通过验收并交付置业公司使用。然而,在设备公司递交工程结算资料后,置业公司多次借口不予确认结算金额,以拖延后续工程尾款。

  仲裁裁决:

  一、被申请人置业公司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设备公司支付工程款及质保金共计4392923.41元;

  二、被申请人置业公司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设备公司支付工程款及质保金(主合同工程款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2760284.39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19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主合同质保金利息以909590.74为基数,自2019年1月27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补充协议一、二工程款利息以723048.28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3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仲裁庭)

  律师评析

  一、双方是否已完成结算,工程款、质保金付款条件是否成就?

  《主合同》约定,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置业公司合法的《竣工验收报告》后60日内,设备公司须将详细的结算资料4套呈交给置业公司。

  置业公司在收到结算资料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工程的结算工作。

  首先,置业公司在收到设备公司提交的《结算清单》后,在合理期限内没有对结算金额提出异议,应视为双方已经完成结算,置业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剩余工程款项,同时,质保期限已经届满,置业公司亦应支付相应的质保金。

  其次,涉案主工程及补充协议工程分别2017年8月3日、2019年4月26日签署《竣工验收报告》,置业公司于2017年11月3日及2019年11月21日分别收到主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结算资料,相应增加预留90个工作日时间,也应于2018年3月19日及2020年4月2日完成结算工作。

  故,双方应视为已经完成结算工作,按照《主合同》的约定,置业公司支付工程款的条件已然成就,应按照约定向设备公司支付至结算总造价的95%。

  二、违约金的利息起算时间问题。

  结合前文所述,2018年3月19日及2020年4月2日,双方即已完成结算工作,置业公司支付工程尾款的条件已然成就,应向设备公司支付至总造价的95%。

  结合《主合同》约定,置业公司不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进度款,按照应付款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但免责宽限期30日,延迟付款在30天内不支付利息。30天以上的自第31天起按照应付款金额的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故应分别自2018年4月19日及2020年5月2日分别起算拖延支付工程款项的违约金。

  附仲裁裁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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