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法论道

建设工程层层转包、分包,劳务者受害责任及各项经济损失应如何承担及认定?

时间:2022-08-29 浏览量:

  建设工程层层转包、分包,劳务者受害责任及各项经济损失应如何承担及认定?

  导语:在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的案件中,提供劳务者大多为个人。但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往往会存在层层转包、分包的情况,那么对于涉案工程的转包人、分包人是否应当承担劳务者的赔偿责任呢?道华建设工程律师团为您分析。

  基本案情:2018年1月,被告惠州某经济合作社(甲方)与某公司(乙方)、被告刘某(丙方)签订了《土地转包合同》,约定甲方、乙方将土地转包给丙方兴办学校,合同期限为五十年。被告谭某从刘某(丙方)与惠州某科技公司处又承包了在上述土地上建设厂房的整个项目工程。后被告谭某又作为发包方与作为承包方的被告廖某签订了《厂房承包合同》,双方约定将上述厂房建设工程以包工形式给被告廖某施工。

  2018年10月,被告廖某与被告黄某甲签订《装修施工合同》,黄某甲又另外叫来黄某乙一起施工。黄某乙聘用包括原告蒙某在内的10名工人一起施工,黄某乙与蒙某约定按照200元/日计算劳动报酬。

  2018年12月,原告施工时从二楼架子跌落受伤,随即被送到医院治疗。原告蒙某与被告谭某与被告黄某A合适,该费用系被告黄某甲垫付。

  惠州某科技公司于2009年7月成立,2019年12月核准注销,法定代表人为袁某、刘某。

  本案双方争议的主要焦点问题为:原告因本次人身伤害所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应如何承担及如何认定?

  法院裁判: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一、原告蒙某应对自身安全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但其在施工过程中,因未能充分注意自身安全,疏于防范可能出现的安全风险,以致在施工过程中从施工架上跌落,原告对本案事故的发生亦存在一定过错,应减轻被告方的赔偿责任。

  第二、原告与被告黄某乙形成雇佣关系。原告系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伤害,被告黄某甲作为雇主,疏于工地管理和安全防范,依法应对原告人身伤害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刘某、某科技公司、被告谭某、被告廖某、被告黄某甲、被告黄某乙将涉案工程层层分包给不具有建筑施工资质的自然人施工,存在对承揽人的选任过失,依法应对原告的人身伤害后果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三、某科技公司已于2019年12月被核准注销,本案事故发生在该公司注销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的规定,顺俊鑫公司的债务应由原公司股东即被告刘某、袁某承担。

  原告蒙某、被告黄某甲、黄某乙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惠州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道华律师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为明确总的承包单位及各分包单位在分包过程中就建设工程质量对建设单位所应当承担的责任。立法意义在于保证建设工程质量,规定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完成,且在其他工程施工部分分包的情况下,总承包单位应就该工程质量与分包单位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的责任承担更多地指向劳动者,目的是为了保证在案涉工程层层转包、分包地情况下,能够确保劳动者有足够安全的条件工作。该法规是为了保护劳动者人身安全,规定只有具有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条件地接受发包的单位或雇主才能聘用劳动者参与施工作业。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在明知转包人、发包人缺少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仍将案涉工程向其转包、发包,主观上具有放任损害结果发生的故意,应当和雇主一起承担对劳动者的连带赔偿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

  人民法院应当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法律后果告知赔偿权利人,并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在法律文书中叙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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