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华成功案例| 佛山南海幕墙工程承包完工多年,多次沟通发包方均拒付工程款,深圳建设工程律师助力承包人追回近90万元!
时间:2025-11-11 浏览量:
导语:2022年3月,委托人与发包人签订《幕墙装饰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就佛山南海一幕墙装饰工程图纸范围内及技术规范要求全部安装工作进行承揽,委托人就上述承包范围进行承揽施工并最终向发包人交付,但发包人经委托人多次催告仍未支付剩余工程款项,为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委托人委托道华建设工程律师团,道华律师收集施工证据,准备立案材料,最终案件经一审二审判决确认:发包人应当支付工程款本金及利息近90万元,案件获得圆满解决。
一、法院判决书
一审判决:


二审判决:


二、案情简介
2022年3月,委托人与发包人开展合作,签订《幕墙装饰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就佛山南海一幕墙装饰工程图纸范围内及技术规范要求全部安装工作进行承揽,委托人就上述承包范围进行承揽施工并最终向发包人交付,但发包人经委托人多次催告仍未支付剩余工程款项。
长达三年之久,发包人均拒绝沟通,未有合理解释,拒付剩余工程款项。
三、案件难点
1、双方结算金额如何确定,是否已达付款条件?
2、委托人就案涉工程是否应当承担扣罚款义务及对应数额?
四、道华观点
道华建设工程律师团邹俊岳律师指出:
1、承包人承揽案涉项目实际施工并最终进行交付,发包人实际接收并投入使用,承包人向委托人财务发送并对账签署的结算材料,具有计算依据,且经双方签署确认,应当认定双方已就案涉工程达成结算一致。
委托人于2024年4月17日已经向发包人发送结算书,且双方对账签署的《财务对账及付款确认单》上所载明的审定总额及已付款情况实为工程结算价及已付工程款,应当以该份确认单上载明的数据为准;且该份确认单上审定总额系具有计算依据,有对应分部分项工程的具体数量,发包人的项目管理人员及工作人员亦签字确认,可以证明承包人的具体施工情况,双方实际已就案涉工程达成结算一致。
2、关于讨薪罚款金额,鉴于双方所签订的合同中关于讨薪等行为处以罚款的条款性质为违约金条款,且上述罚款金额并未实际发生,发包人主张该事件应当扣除承包人工程款金额无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
案涉劳务分包合同因承包人系个人不具有建设工程施工资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归于无效;而关于讨薪等行为处以罚款的条款性质为违约金条款,随合同无效而自然无效,不能当然适用本条。并且,上述罚款金额在业主方尚未在发包人的应得工程款项中予以扣除,即发包人未能提供对应的证据证明该部分损失实际发生的情况下,判决承包人工程款应当扣除该部分金额无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
五、案件结果
案件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及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二审判决确认:发包人应当支付工程款本金及利息近90万元,驳回发包人的反诉请求,案件获得圆满解决。
六、道华评析
道华建设工程律师团邹俊岳律师指出: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本案中,承包人已向发包人交付工程施工成果,且发包人的财务、项目管理人员及工作人员均就承包人所报送的结算材料进行确认,应当以结算材料所载明的数额为准。
在此,邹俊岳律师提醒广大建设工程项目承包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要注重证据的收集和保存,如工程验收文件、结算协议等,制作完毕结算文件后及时与发包方沟通,留存发送记录,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能够有力地维护自身权益。
七、相关法律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第六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应当就对方过错、损失大小、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损失大小无法确定,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工期、工程价款支付时间等内容确定损失大小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双方过错程度、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作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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