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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华成功案例|惠州活动板房定作项目,北京丰台法院一审终审:国企发包人支付项目尾款并且同步判决支付利息!

时间:2026-01-29 浏览量:

导语:2018年11月,委托人与发包人国企签订惠州项目活动板房购销合同,约定由委托人承接该项目活动板房供应及相关施工工作。委托人按约进场施工并在2018年12月完成工程并通过验收,双方已确认结算金额;此后,发包人国企经屡次催告仍然拒付工程款项,抗辩付款条件未成就,不予理会委托人的付款申请。委托人多次催讨无果后,委托广东深圳道华建设工程律师团提起诉讼,要求发包人支付欠付工程款及相应利息。经道华专业工程律师团队全面梳理案件材料、深入收集各项证据,最终促使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采纳我方代理意见,法院采用一审终审程序,判决国企发包人支付我方剩余全部工程款项并支付利息。

一、法院判决书

 

 

 

 

二、案情简介

2018年11月,就一惠州活动板房项目,委托人与发包人国企签订购销合同,约定由委托人承接该项目活动板房供应及相关施工工作。委托人按约进场施工并在2018年12月完成工程并通过验收,双方已确认结算金额;此后,发包人国企经屡次催告仅支付部分工程款项,剩余款项始终以付款条件未成就进行抗辩,并不予理会委托人的付款申请。委托人多次催讨无果后,委托广东深圳道华建设工程律师团提起诉讼,要求发包人支付欠付工程款及相应利息。

三、案件难点

1.发包人抗辩案涉工程款项的付款条件未成就,不予认可我方主张的工程尾款及利息,在此情况下,工程尾款能否获得法律支持?

2.双方针对利息起算时间存在争议,发包人拒绝支付诉请的利息并不予认可利息起算点,应当如何依据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确认合法的利息结算方式?

 

四、道华观点

1.合同合法有效,付款条件已成就,发包人应履行付款义务。

道华建设工程律师团邹俊岳律师指出,案涉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委托人已按约完成施工义务,工程验收合格且质保期已届满,双方已办理最终结算,发包人对结算金额及已付款金额均无异议,亦未对工程质量提出任何异议,付款条件已全部成就,发包人拖欠尾款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责任。

2.资金占用利息于法有据,应结合合同约定与实际履行情况综合认定。

道华专业律师团队全面整理证据材料,向法院释明委托人早在2019年1月便足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就施工合同所约定的先合同义务均已履行完毕,且在双方办理完毕结算后,发包人经屡次催告后仍不付款的行为已实际造成委托人资金占用损失。利息的主张符合《建工司法解释(一)》中关于利息的法律规定,应得到法院支持。

 

五、案件结果

本案一审经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采用一审终审程序进行审理。道华律师团队深入收集各项证据,制定精准诉讼策略,最终北京丰台法院采纳我方代理意见,作出判决:

支持委托人关于剩余工程尾款及利息的主张。

判决生效后,道华律师团队通过法院启动强制执行程序,成功划扣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对应款项,委托人顺利收回全部工程款,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六、道华评析

道华建设工程律师团邹俊岳律师指出:建设工程合同履行中,发包人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节点履行付款义务,即便双方对利息计算存在争议,只要承包人已履行合同主要义务,且付款条件成就,发包人仍需承担支付工程款及逾期利息的责任。本案中,合同明确约定了发票提供与付款的先后顺序,道华律师正是基于这一约定,结合工程验收、结算、发票开具等关键节点,成功论证了利息起算的合法性,为委托人争取到了最大权益。

邹俊岳律师提示广大工程承包方: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付款条件、付款节点等核心条款;工程履行过程中,要妥善保管合同、验收文件、结算资料、发票开具及交付凭证、催款记录等关键证据;发生纠纷后及时委托专业工程律师介入,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避免因证据不足或法律适用不当导致权益受损。

 

七、相关法律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八十八条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方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第二十七条 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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