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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华成功案例|发包方以超额支付为由拒付工程尾款,道华律师指导收集证据,促使法院支持近百万元尾款

时间:2025-06-27 浏览量:

导语:2021年2月份,委托人与装修公司签订《装饰工程责任承包书》,约定将其承接的某小区数十套房屋室内精装修交由委托人承包。合同签订后,委托人即进场施工,2022年12月,委托人已将全部房屋装修完毕交付装修公司,房屋业主得以顺利入住。委托人即向装修公司追索支付工程尾款,但装修公司始终拒不办理解锁借故拖延,甚至声称已超额支付给委托人三十多万元,要求委托人返还。委托人对装修公司的说辞倍感无奈,因此委托道华工程律师团代理本案,在接手案件后,道华律师迅速组建专业团队,仔细查阅大量的施工材料,指导委托人收集发票收据、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材料,迅速制定诉讼方案,在庭审过程中据理力争,凭借扎实的专业能力,促使法院采纳我方观点,迫使装修公司提供业主的付款凭证,成功核算应付委托人款项,最终法院支持我方诉讼请求,判决装修公司支付近百万元工程尾款,案件得以顺利解决。

一、法院判决书

判决书1

判决书2

判决书3

判决书4

二、案情简介

2021年2月份,委托人与装修公司签订《装饰工程责任责任承包书》,约定装修公司将其承接的某小区房屋室内精装修项目交由委托人承包,并附有《工程报价预算表》。合同签订后,委托人即按照被告及业主要求履行施工义务,施工期间,装修公司额外将合同外房屋交由委托人进行装修,至2022年12月,委托人已将全部房屋装修完毕交付装修公司,房屋业主业已入住。后装修公司拒不与委托人办理结算,声称已付的进度款已超出了全部应付款项三十多万元,无需再向委托人支付任何款项,甚至委托人应当将超付款项退还。

三、案件难点

1、委托人作为个人不具有承接家庭居室装修工程的资质,其与分包人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2、案涉工程价款如何认定?

邹俊岳律师

四、道华观点

道华工程律师团邹俊岳律师综合整个案件情况,梳理各方往来材料及施工文件,作出案涉分析研判,认为:

1、委托人作为个人与装修公司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住宅室内装修并不要求具备施工资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26条及《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22条约定,承接室内装饰装修工程需由相关的企业证书,并在证书许可范围内承接工程,委托人作为个人并不具备相应资质,因此该合同是否违反了效力性、强制性约定,是否为无效合同?答案是:并不违反,合同有效。

家庭居室装修工程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有关承揽合同的规定,原住建部在2022年3月5日发布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并未以《建筑法》作为指定依据,该办法并不禁止个人承接家庭家居的装饰装修工程,对于施工人并无强制性资质性要求,故合同并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应认定无效。因此合同合法有效,并可以以该合同为依据要求分包方承担付款责任。

2、本案委托人虽未与分包方办理最终结算,但委托人确是实际施工方,发包方应支付剩余工程尾款。

双方未就案涉项目完成结算,但依据双方签订《装饰工程责任责任承包书》的约定,委托人的应收款项系依照业主向装修公司支付款项,按比例向装修公司缴纳管理费后,剩下的费用即为委托人应收款项,因此,核算清楚业主向装修公司所支付的款项即成为了本案的重中之重。

起诉之前,道华律师即指导委托人向业主询问房屋的施工费用,部分业主向委托人出具了相关的付款凭证。庭审过程中,道华律师向法院充分阐述了这一观点,促使法官认可道华律师观点,当场责令装修公司在庭后三个工作日内提供相应的收款收据,最终成功核算每一户业主所支付的款项,进而确认委托人应收款项,法院判令装修公司向委托人支付未付款项近百万元。

五、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分包方向委托人支付剩余工程巨额尾款,案件获得圆满解决。

法院

六、道华律师案件评析:

在建设工程领域中,可能会存在承包方不具有相应资质,因此可能会出现合同无效,或者未办理最终结算未能确定工程总款项,从而导致未按合同约定拒付工程款的问题。邹俊岳律师结合自身十余年的工程诉讼纠纷处理经验认为,核心焦点是证明己方的合同是否有效,以及如何认定工程总款项。

本案中,委托人作为个人虽不具备施工资质,但家庭居室装修工程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有关承揽合同的规定,故合同并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应认定无效。同时对于认定工程总价款,在合同双方没有办理没有最终结算,且没有其它作为结算款依据的情况下,需结合大量的合同文件、发票收据、微信聊天记录、相关行内标准、双方交易习惯等,制作详细的《工程对账表》,才能确定最终的工程总款项。

在此,道华工程律师团提醒广大建设工程项目承包方,承接工程签订合同时,最好确定自身是否具有相应的资质。对于工程总价款的认定,在做好账本的同时,要注重证据的收集和保存,如合同文件、相关票据、微信聊天、交易习惯记录等应保留好在工程结束时,确保能够在工程结束后主张工程款项,以便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七、相关法律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七百八十二条 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二十六条 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承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装饰装修企业,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取得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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