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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华成功案例 | 道华律师接受客户委托,代理100万元借贷纠纷,获得南山法院支持,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案件获得全面胜诉!

时间:2023-07-13 浏览量:

一、案情回顾

原告万某诉称与道华律师的当事人李某某是朋友关系,其于2017年4月22日向李某某提供了100万元人民币的借款,但李某某至今未归还,故诉请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要求李某某偿还100万元人民币。

李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道华律师事务所的黄应明律师与当事人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后,了解了具体案情,梳理了诉讼思路,答辩称:当事人李某某与原告万某并非朋友关系,而是案外人王某某为了规避风险将大量经济活动通过原告万某名义进行的代表人,李某某则是王某某的多年好友及经济合作伙伴。2017年初,王某某通过被告李某某认识了案外人林某某,准备与林某某商量某项目合作事宜,但启动资金不足。被告李某某帮忙垫付资金100万元,于是王某某将100万元人民币转账给原告万某,由万某转账至李某某账户后,李某某再从自身出借部分资金一并给予林某某用于启动该项目。故而,被告李某某与原告万某之间并不存在借贷关系。

二、裁判结果

经过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的审理,判决驳回原告万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三、道华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故道华律师收集了当事人李某某与案外人王某某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李某某与王某某公司财务的微信聊天记录、李某某名下流水、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等证据证明所述之事实。

而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提供的证据,道华律师对其真实性和合法性予以认可,但与其诉讼请求的关联性不足。不符合法律要求证据的三性标准,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代理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调查收集证据,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查阅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四、附: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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