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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华成功案例 | 道华律师接受客户委托,代理200余万借贷纠纷,详细设计并执行诉讼方案,获福田法院及深圳中院全面支持!

时间:2023-07-13 浏览量:

一、案情回顾

2018年,被告林某向原告周某借款200万元人民币,通过A公司账户以银行转账的形式支付给B公司。周某起诉林某要求返还借款及银行同期利息。

一审法院认为:周某认可林某已偿还借款30万元构成自认,且有银行流水明细佐证,法院予以采信。故福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判令被告林某向周某返还170万元及银行同期利息。

林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辩称,林某并未收到周某任何借款;周某提供的银行转账记录为A、B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与林某无关;且不承认周某提供的证据《借条》的真实性。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争议焦点为:1.《借条》是否为林某本人签名,一审未赋予其鉴定权利是否成立;2.林某主张未收到200万元出借款是否成立。经过法庭质证、辩论后,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查明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道华案例解读

作为周某的委托人,道华律师运用专业知识对案件进行全面分析、论证,收集整理证据材料,确定应诉方案,针对林某的辩解各项击破。

林某主张借条上的签名并非其本人签名,但一审法院曾向林某释明可申请笔迹鉴定,林某并未提交鉴定申请,一审法院对借条的真实性予以采纳并无不当。

并且根据借条等相关证据,道华律师明确银行转账记录为A公司代周某付款,林某为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控股股东,故林某主张借款仅为A、B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不成立,林某应当向周某返还出借款。

本案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道华律师大获全胜!

 

三、附: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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