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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华成功案例 | 张某某与深圳市龙华区某小学劳动争议一案

时间:2016-03-01 浏览量:

案件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0306民初xxxxx

案由:劳动争议

原告:张某某

被告:深圳市龙华区某小学

被告代理律师:道华律师团队

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深圳市龙华区某小学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被告委托代理人邹某某、唐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相关情况及裁判结果如下:

一、入职时间:2012213日入职某小学。

二、工作岗位:教师。

三、签订劳动合同情况:已与某小学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四、离职时间:2016123日。

五、本案申请仲裁时间:2017623日。

原告诉称:

六、张某某仲裁请求:1、确认劳动关系;2、某小学支付2016123日至2016226日寒假工资5220元;3、某小学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42200元。

七、仲裁情况:驳回张某某的全部仲裁请求。

八、张某某诉讼请求:1、某小学支付2016123日至2016226日寒假工资5220元;2、某小学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42200元。 

法院认为:

九、裁判结果:本院认为,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本案张某某于2016123日从某小学离职,但张某某于2017623日才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已过法律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因此,张某某在本案主张的寒假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均已过仲裁时效期间,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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