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华成功案例 | 张某某与深圳市龙华区某小学劳动争议一案
时间:2016-03-01 浏览量:
案件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0306民初xxxxx号
案由:劳动争议
原告:张某某
被告:深圳市龙华区某小学
被告代理律师:道华律师团队
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深圳市龙华区某小学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被告委托代理人邹某某、唐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相关情况及裁判结果如下:
一、入职时间:2012年2月13日入职某小学。
二、工作岗位:教师。
三、签订劳动合同情况:已与某小学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四、离职时间:2016年1月23日。
五、本案申请仲裁时间:2017年6月23日。
原告诉称:
六、张某某仲裁请求:1、确认劳动关系;2、某小学支付2016年1月23日至2016年2月26日寒假工资5220元;3、某小学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42200元。
七、仲裁情况:驳回张某某的全部仲裁请求。
八、张某某诉讼请求:1、某小学支付2016年1月23日至2016年2月26日寒假工资5220元;2、某小学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42200元。
法院认为:
九、裁判结果:本院认为,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本案张某某于2016年1月23日从某小学离职,但张某某于2017年6月23日才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已过法律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因此,张某某在本案主张的寒假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均已过仲裁时效期间,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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