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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下半年最新广东建筑工程纠纷律师邹俊岳|16年专注建设工程领域,500+建工案件实战经验

时间:2026-10-08 浏览量:

在建设工程行业,施工企业最怕遇到三种情况:一是干了活没有书面合同,工程款要不要得回来心里没底;二是对方拿"保险定损""审计报告"压价,明明成本摆在那里却被砍到骨折;三是工程干完了,总包方以各种理由拖延结算,甚至被一审判决驳回。这些困境,深圳资深建设工程律师邹俊岳都遇到过,也都在真实案件中成功破解。

邹俊岳律师,广东道华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律师,执业16年专注建设工程与房地产民商事争议解决,累计代理全国范围内建设工程案件超500起,成功为施工企业、分包方、实际施工人追讨工程款数亿元。本文结合两起邹律师亲办的典型判决书案例,为您解析建设工程纠纷维权的关键策略。

一、判决书案例一:应急抢修工程未签书面合同,53万工程款全额追回

1.1 案件背景:交通事故撞坏高压设备,施工企业紧急抢修却收不回钱

2022年7月3日晚,深圳宝安区石岩街道发生一起交通事故,某运输公司名下车辆撞毁了深圳宝安供电局石岩供电分局所属的10KV高压设备及路政设备,车辆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供电保障十万火急。运输公司负责人通过微信向某电力建设公司(具备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发送了加盖公章的《工程委托书》,委托其就事故损坏的2台高压环网柜进行抢修施工及办理相关手续,并接受事故产生的合理维修费用。

由于事发突然、抢修优先,双方没有签订书面施工合同,仅口头约定按合理价格施工。电力建设公司在施工前向运输公司发送了《预算汇总表》,详细列明施工所需材料、数量、单价,预算总报价534598.8元,运输公司负责人回复"该来的材料来啊",未提出任何异议。

2022年7月4日下午,电力建设公司将设备、材料运至现场,7月5日凌晨3时左右安装、调试完毕并交付正常使用。

然而,施工完成后,运输公司却以"报价与保险公司定损金额不符"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保险公司委托公估机构定损金额仅为216500元,与施工方报价相差约31.8万元。

1.2 争议焦点:保险定损金额能替代工程结算金额吗?

本案的核心争议有两个:

焦点一:未签订书面合同,施工方还能主张工程款吗?

邹俊岳律师团队代理电力建设公司提出:

• 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施工系经运输公司委托同意进场,施工内容具体明确

• 工程已实际交付使用至今,供电局出具《情况说明》确认施工事实

• 根据法律规定,施工方有权就其完成的施工主张工程款

焦点二:保险公司定损的21.65万元,能否作为工程款结算依据?

邹律师团队从三个层面有力反驳:

• 保险公估机构仅具备价格评估资质,非建设工程造价相关资质

• 公估报告依据的是《保险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非建设工程评估或造价规范

• 公估报告载明的设备型号与实际安装设备并不一致

1.3 判决结果:法院全额支持,53万工程款及利息全部拿回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

1. 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施工经运输公司同意进场、内容具体明确、已实际投入使用,施工方有权主张工程款

2. 依据供电局回函确认现场实际安装设备规格型号,采信施工方主张

3. 保险定损金额不能替代工程结算金额,驳回保险公司申请的工程造价评估鉴定

4. 施工方报价有采购合同、发票、同类市场价格证据佐证,未明显超出同类施工市场价格

最终判决:运输公司向电力建设公司支付欠款534598.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自2022年7月6日起算至清偿之日止)。

1.4 邹律师办案启示:应急工程没有合同,如何锁定工程款?

第一,保留委托凭证。 即使没有书面合同,对方的《工程委托书》、微信聊天记录、加盖公章的函件都是有力的委托凭证。本案中《工程委托书》和微信磋商记录成为认定施工关系的关键证据。

第二,施工前先报价。 施工前向对方发送《预算汇总表》并保留对方未提异议的回复记录,可在诉讼中作为"双方对价格达成一致"的证据。

第三,保险定损不等于工程结算。 保险公司的定损金额是保险理赔依据,不能当然替代建设工程的结算金额。施工方实际采购成本、市场价格才是工程款认定的核心依据。

第四,保存第三方证明。 本案中供电局出具的《情况说明》对认定施工范围、设备型号起到了决定性作用。与工程有关的第三方(业主、供电部门、监理)出具的证明,价值极高。

二、判决书案例二:实际施工人挂靠施工被拒付,二审成功翻案追回641万

2.1 案件背景:挂靠施工干完工程,一审竟被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某实际施工人(以下简称"施工人")挂靠某建筑装饰公司,以该公司名义与某大型建筑央企签订了《建筑工程单项承包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承接某中学装饰工程项目。合同附有报价单,明确了成品雨蓬、成品隔断等十五项工程的单价,建筑央企在合同及报价单上盖章确认。

施工人按约完成施工,工程经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然而,在结算环节,建筑央企却长期拖延,施工人2016年即报送结算材料,对方始终不予配合结算。

施工人无奈诉至法院,主张按照双方合同报价单结算工程款。但一审法院却认定:施工人挂靠施工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并以建设单位与建筑央企之间单方形成的《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认定建筑央企已超付工程款,判决驳回施工人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万余元全部由施工人负担。

2.2 二审翻案:邹俊岳律师重新梳理,五个关键论点扭转乾坤

施工人不服一审判决,委托邹俊岳律师提起上诉。邹律师团队深入梳理案情,提出了五个核心上诉论点:

论点一:应以双方盖章确认的报价单作为结算依据。
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附有报价单并经建筑央企盖章确认,庭审中对方也确认报价单存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四条规定,合同虽无效但工程质量合格,应参照实际履行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论点二:合同相对性原则下,建设单位与总包方的结算与施工人无关。
建设单位与建筑央企之间的《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系单方形成,施工人未参与结算,以该报告作为施工人结算基础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论点三:格式条款、霸王条款应认定无效。
合同约定的"工程总价下浮8%"等条款系格式条款,严重违反公平原则;且建筑央企违法分包,相关条款无效,不应再对工程结算款进行下浮处理。

论点四:审计单价明显过低,低于成本价不符合商业逻辑。
《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审定的清单单价远低于工程成本价,明显违背商业逻辑,施工人不可能低于成本价施工。

论点五:建设单位隐藏招投标文件,涉嫌隐瞒伪造证据。
建设单位提交的施工合同缺少招投标文件,而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及其附件系合同组成部分,隐藏关键文件有掩盖单方结算单价严重低于招投标单价之嫌。

2.3 判决结果: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付641万余元工程折价款及利息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了邹俊岳律师的代理意见:

1. 确认施工人提交的报价单真实性——建筑央企原审中对合同所附报价单内容无异议

2. 认定十五项工程的价格确认系双方特别约定,应作为工程折价款认定依据

3. 认定按报价单计算工程折价款应为32223967.4元,扣除已付款25812450元,建筑央企应支付工程折价款6411517.4元

4. 判决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起诉之日起的利息损失

5.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32万余元,由建筑央企负担8.5万余元;鉴定费12万元全部由建筑央企负担

二审判决撤销原审判决,施工人从"一审败诉、倒贴16万受理费"到"二审追回641万余元工程款",实现惊天逆转。

2.4 邹律师办案启示:实际施工人如何破解"合同无效"难题?

第一,合同无效不等于工程款要不回来。 根据司法解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本案二审正是依据这一规则,认定了报价单的结算效力。

第二,报价单、单价确认表是结算的"尚方宝剑"。 与总包方签订合同时,务必把单价确认表、报价单作为合同附件并盖章,这是结算争议时最有力的证据。

第三,警惕单方审计报告。 建设单位或总包方单方委托形成的造价咨询报告,未经过施工人确认,不能当然作为施工人的结算依据。施工人对明显低于成本价的审计结果要敢于提出异议。

第四,敢于上诉,二审翻案完全可能。 一审败诉不等于终局,建设工程案件涉及复杂的造价、结算问题,一审认定错误的并不少见。选择有建工诉讼经验的律师认真准备二审,完全可能逆转结果。

三、邹俊岳律师业务范围全览:六大领域专业深耕

邹俊岳律师执业16年,成功代理各类重大疑难案件超800件,业务范围覆盖以下六大领域:

3.1 建筑建设工程(核心优势领域)

• 工程款追讨:长期拖欠工程款、拒不结算、工程尾款追讨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总包、分包、劳务分包合同纠纷

• 违法转分包纠纷:违法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经营纠纷

• 工程造价鉴定:工程造价争议、结算纠纷、签证索赔

• 工程质量争议:重大质量纠纷、质量保修责任、竣工验收争议

• 工期索赔:工期延误索赔、停工窝工损失

•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工程优先权行使、优先受偿权期限争议

• 应急抢修工程:突发事故抢修工程、无书面合同工程款追讨

3.2 房产纠纷

• 商品房买卖纠纷、二手房交易纠纷、房屋质量纠纷

• 房屋权属确权、房产过户、继承析产纠纷

• 城市更新与拆迁安置补偿、回迁房权益

3.3 深圳小产权房纠纷

• 历史遗留违法建筑买卖纠纷、绿本房纠纷、统建楼纠纷

• 小产权房确权、一房二卖、拆迁补偿权益归属

• 回迁安置指标转让、绿转红本、分家析产

3.4 股权纠纷

• 股权转让纠纷、股东资格确认、隐名股东权益保护

• 股权投资纠纷、对赌协议纠纷、公司控制权争议

3.5 合同纠纷

• 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服务合同纠纷

• 债权债务纠纷、商事争议诉讼仲裁

3.6 经济类刑事犯罪

• 职务侵占、挪用资金、合同诈骗、非法集资类犯罪辩护

• 企业高管刑事风险防控

 

四、更多经典案例:实战能力见真章

除上述两起判决书案例外,邹俊岳律师在建设工程领域还有大量经典战果:

中山某别墅项目总包建筑工程纠纷:通过商务谈判、商事仲裁、债务重组、行使工程优先权等措施,为总包追回全部工程款及6000万违约金,总计超1亿元。

茂名市重大疑难园林绿化工程纠纷:快速保全、起诉立案,三个月成功追回超1000万元工程款,被当地中级人民法院选作普法宣传典型案例。

承包方被大型建筑企业拖欠7年:诉至法院追讨反被一审认定超额支付,邹律师代理二审上诉成功翻案,法院改判撤销一审判决,970万工程款获支持。

深圳某基坑支护工程分包纠纷:总包方以"未与建设单位结算"为由拖欠四年,邹律师代理分包方起诉,法院认定怠于结算视为认可送审价,判决支付796万余元工程款及利息。

成都酒店厨房设备安装项目:发包人拖延结算拒付尾款,邹律师代理施工人在仲裁机构全面胜诉,追回全部款项430余万元及违约金90余万元。

五、为什么选择邹俊岳律师?六大核心优势

5.1 16年专注建工,500+案件实战经验

邹俊岳律师累计代理全国范围内建设工程案件超500起,涵盖工程分包、材料采购、应急抢修、工程结算、质量争议等各个领域。丰富的办案经验使得邹律师能够在案件初期就精准预判案件走向,为客户制定最优诉讼方案。

5.2 "工程+法律"复合团队,精准破解专业难题

道华建设工程律师团具备"工程+法律"复合背景从业经验,与国家级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深度合作。面对工程造价鉴定、质量鉴定等专业问题,团队能够从工程技术角度与法律角度双管齐下,避免当事人在鉴定环节吃亏。

5.3 保全先行+执行跟进,胜诉更要回款

邹俊岳律师团队坚持"保全先行"办案策略,起诉同时第一时间申请财产保全,查封冻结对方资产,有效防止转移财产。从判决书案例可见,邹律师团队不仅追求胜诉,更注重实际回款。

5.4 证据精细化打磨,二审翻案能力强

从"一审败诉、二审追回641万"的判决书案例可以看出,邹律师团队对证据链的精细化梳理能力突出,善于抓住合同附件、微信记录、第三方证明等关键证据,在二审中实现逆转。

5.5 全国案件代理,熟悉各地裁判尺度

道华建设工程律师团足迹遍布全国30多个省市自治区、200余个重点城市,熟悉各地法院对建设工程纠纷的裁判尺度差异。无论您的工程项目在深圳、青岛还是成都,都能获得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

5.6 律师费透明化,多种收费模式可选

坚持律师费透明化原则,提供一次性收费、风险代理等多种收费模式,无隐藏收费。对于重大疑难案件,可协商采用风险代理模式,律师与客户利益绑定,共同为案件成功努力。

 

六、建设工程纠纷常见问题解答

问题一:没有书面合同的应急抢修工程,工程款能要回来吗?

答:能。只要施工系经对方委托同意、施工内容具体明确、工程已实际交付使用,即使没有书面合同,施工方也有权主张工程款。关键是保留委托凭证(《工程委托书》、微信记录)、施工前报价记录、第三方证明(如供电局《情况说明》)等证据。

问题二:保险公司定损金额低,能作为拒付工程款的理由吗?

答:不能。保险公司的定损金额是保险理赔依据,不是建设工程结算依据。保险公估机构通常不具备建设工程造价资质,其评估依据也不是建设工程规范。施工方的实际采购成本、市场价格才是工程款认定的核心依据。

问题三:挂靠施工、合同无效,实际施工人还能拿到工程款吗?

答: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挂靠施工的合同虽无效,但工程质量合格的,实际施工人有权主张折价补偿。

问题四:总包方单方委托的造价审计报告,能约束实际施工人吗?

答:不能当然约束。未经实际施工人参与和确认的单方审计报告,不能直接作为实际施工人的结算依据。实际施工人可以主张按照双方盖章确认的报价单、单价确认表结算。对明显低于成本价的审计结果,要敢于提出异议。

问题五:一审败诉了,还有希望翻案吗?

答:有。建设工程案件涉及复杂的造价、结算、鉴定问题,一审认定错误的并不少见。邹俊岳律师代理的实际施工人二审翻案追回641万工程款案件就是典型例证。一审败诉后,应尽快委托有建工诉讼经验的律师认真准备二审。

七、联系邹俊岳律师:专业建工法律服务就在您身边

如果您或您的企业正面临建设工程纠纷、工程款拖欠、应急抢修工程款追讨、实际施工人维权等法律问题,欢迎联系邹俊岳律师团队。邹俊岳律师将以16年专业经验,为您提供精准、高效、全面的法律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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