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华案例评析 | 民间借贷——调解追款12万元
时间:2023-06-19 浏览量:
一般老百姓在日常的生活当中,民间借贷是大家接触较多一种法律关系。通过借贷,借款人有了充裕的资金来使用,出借人也通过获取利息使自身资产增值。可是,往往计划赶不上变化,民间借贷也是纠纷频发的一块领域,许多借款人借款之后无力偿还借款,导致出借人财产损失。
2018年委托人陈某通过其朋友余某以银行转账的形式向被告黄某借出钱款人民币15万元,被告黄某在2019年1月30日偿还3万元后,便拒绝偿还剩余借款,且委托人陈某与被告黄某之间未签订书面借款协议,被告黄某也未出具收条、借据,所以也没有关于借款期限和借款利息的约定。虽然证据方面存在瑕疵,但是经过我们细致的案件分析及勤勉的诉讼代理工作,使得委托人陈某与被告黄某之间达成和解,成功拿回款项12万元。
律师分析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评说
虽然双方没有书面借款合同,但依据转账记录、委托付款书及还款记录可以确认委托人陈某与被告黄某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同时即使未约定还款期限,但委托人陈某在给予被告黄某一定还款期限后,仍能主张要回剩余部分借款。因此,道华律师提醒,出借人不仅要签订书面借款合同而且在签订借款合同时,一定要和借款人明确借款期限、是否支付利息,若支付利息则要明确利率的计算标准,以减少自身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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