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华成功案例 | 广东道华律师事务所—首席唐云虹律师专业代理顾问劳动仲裁全面胜诉,深圳仲裁委判:驳回申请人全部仲裁请求!
时间:2026-01-09 浏览量:
导语:面对员工以“绩效评定违法、未足额支付工资、调岗不合理”为由提出的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及工资补发等多项仲裁请求,广东道华律师事务所作为顾问单位的代理律师团队,聚焦案件核心争议焦点,通过构筑完整证据链、精准援引法规,清晰论证企业用工管理的合规性,对申请人“工资差额”、“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主张逐一反驳,专业高效推进案件办理。最终,深圳市劳动仲裁委完全采纳我方代理意见,依法裁决驳回申请人全部仲裁请求,协助企业实现全面胜诉,为顾问单位合法用工权益筑牢法律屏障!
关键词:劳动争议仲裁、顾问单位法律服务、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绩效工资争议、工资差额纠纷、证据链构建、全面胜诉、企业用工合规、经济补偿抗辩
一、案情回顾
顾问单位与申请人(该单位在职员工)于2020年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岗位及工资标准,薪酬构成包含岗位基本工资、工作年限补贴、福利津贴、月度绩效及年度绩效考核奖金。
2025年6-8月,单位对申请人作出连续三个月“待改进”的考核结果,并据此调整其岗位工资。2025年9月,单位结合内部规章制度及申请人的考核结果将其岗位调整至其他岗位。同月,申请人向单位发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未及时足额支付绩效工资、未按约定提供劳动条件、规章制度违法损害劳动者权益”为由,向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提出三项核心诉求:1.支付2025年6-8月的绩效工资;2.支付2025年8月正常工作时间工资;3.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作为与顾问单位长期合作的法律服务团队,广东道华律师事务所接到委托后,迅速介入案件处理,核心目标为通过合法合规的法律手段,维护顾问单位用工管理自主权与合法权益。

二、案件核心关键词
劳动争议仲裁、顾问单位法律服务、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绩效工资争议、工资差额纠纷、证据链构建、全面胜诉、企业用工合规、经济补偿抗辩

三、办案经过
(一)精准破题:锁定核心争议,制定“证据闭环+逐点抗辩”策略
道华律所团队第一时间梳理案件事实及材料,结合顾问单位用工管理实际,明确本案四大核心争议焦点:一是绩效考核等级认定是否合理合规;二是工资调整是否合法,是否已足额支付;三是岗位调整安排是否具备合法性与合理性;四是申请人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与法律依据是否成立。
针对申请人的各项主张,道华律师团队制定“证据闭环构建+逐点精准抗辩”的核心策略:一方面全面搜集顾问单位用工管理相关证据,弥补可能存在的证据缺口,形成完整证据链;另一方面紧扣《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顾问单位内部规章制度,针对每一项争议焦点构建论证体系,逐一击破申请人诉求。
(二)证据链补足:多维取证夯实基础,形成无懈可击抗辩依据
为确保抗辩主张有充足事实支撑,道华律师团队指导并协助顾问单位完成全维度证据链补足,覆盖制度合规、考核调岗、工资调整、具体履职情况四大维度。
一是针对规章制度合规性,我方搜集了该单位制定的《薪酬和绩效考核实施办法》及其制定过程相关证据,证实该制度经民主程序制定并已向劳动者进行公示,合法有效,对员工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根据该实施办法对劳动者进行用工管理具有充分的制度依据,反驳申请人“规章制度违法”的主张。
二是针对绩效评定合规性,我方调取了申请人2025年6-8月的业务量统计表,证实申请人连续三个月业务工作量远低于同组组员;收集部门日常会议记录表、签到表,证明申请人无正当理由多次缺席例会且未履行请假手续;并补充了相应的情况说明,使证据间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三是针对工资调整及支付,通过对比结合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标准及《薪酬和绩效考核实施办法》的规定,证实对于申请人的工资调整具有制度依据;并通过提交工资发放记录证明单位已足额发放申请人的工资。
四是针对调岗的合法性与合理性,首先挖掘劳动合同中的约定条款,证实调岗后岗位同属档案项目序列,薪酬、职级、福利不变,工作地点未超出约定范围,调岗具有合理性与合法性;通过提交《调岗通知书》《调岗异议回复》《申请人书面情况说明》,证实调岗已履行书面通知程序,申请人曾确认报到时间;收集新岗位报到签到记录、培训材料签收记录,证明申请人已实际到新岗位报到并参与培训,以书面及实际行动同意调岗。
申请人对上述全部证据的真实性均予以确认,完整的证据链为后续胜诉奠定了坚实基础。
(三)庭审抗辩:逐点拆解争议,精准援引法规驳斥诉求
庭审中,道华律师团队围绕四大核心争议焦点,结合完整证据链展开严密论证,精准援引相关法律法规,针对申请人的各项诉求逐一进行驳斥。
一是针对绩效工资诉求,明确绩效考核等级与绩效工资挂钩的制度依据,结合申请人业务量不达标、多次违反劳动纪律的事实,论证其等级评定的合理性与合法性;指出申请人在考核结果公示期内未提出异议,现要求按较高标准补发绩效工资无依据。
二是针对工资差额诉求,阐述2025年8月工资调整系基于申请人6-7月考核成绩的制度适用结果,调整后的工资标准符合劳动合同约定,且顾问单位已足额发放当月工资,不存在未足额支付的情形,申请人主张工资差额无事实依据。
三是针对调岗合规性争议,论证调岗系因申请人连续考核不合格,符合相应的制度规定及劳动合同约定;并强调调岗后岗位与原岗位同属一个项目序列,薪酬福利、职级不变,工作地点未变更,不具有惩罚性与侮辱性,且申请人已实际报到履职,进一步印证调岗的合理性与申请人的认可态度,反驳其“未提供劳动条件”的主张。
四是针对经济补偿诉求,结合前述证据,明确顾问单位不存在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提供劳动条件及规章制度违法的情形,申请人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事由均不成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规定,论证申请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定条件,其该项诉求应予以驳回。
(四)长效保障:提供合规建议,防范后续用工风险
案件办结后,道华律师团队结合本案争议点及庭审经验,为顾问单位提供专项用工合规优化建议:一是进一步规范绩效考核全流程记录,包括考核指标告知、过程性数据留存、结果公示及异议反馈记录,确保考核全链条可追溯;二是完善岗位调整的书面沟通机制,明确调岗理由、岗位信息、薪酬保障等核心内容,留存员工确认凭证;三是优化工资支付明细告知流程,通过邮箱推送工资条并留存送达记录,避免工资标准争议;四是强化规章制度的员工确认程序,通过书面签收、线上学习打卡等方式,确保员工知晓并认可制度内容,从源头防范劳动争议风险。


四、办案结果
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全面采纳我方代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四十七条等规定,作出终局裁决:驳回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顾问单位实现劳动仲裁全面胜诉!

五、唐律说法
劳动争议案件中,企业用工管理的合规性、证据链的完整性与法规援引的精准性,是决定仲裁结果的关键因素。本案中,唐云虹律师作为顾问单位的代理律师,通过聚焦核心争议、构建闭环证据、逐点精准抗辩等全流程专业操作,不仅成功为顾问单位捍卫了合法权益,更以实战案例为企业用工合规提供了可落地的实践指引。
结合本案办案经验,唐云虹律师针对企业用工合规提出专业建议::一是单位规章制度的制定应确保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且需向全体劳动者进行公示,从而保证制度的制定合法合规,对员工具有约束力;二是建立常态化证据留存机制,对于绩效考核需明确具体、可量化的指标,考核过程需留存业务数据、考勤记录等事实依据,考核结果需及时公示并告知员工异议途径,避免发生争议时因证据不足陷入被动。三是岗位调整需兼顾合法性与合理性,调岗需基于企业生产经营需求或员工不能胜任原岗位等正当理由,调整后岗位应与员工能力相匹配,薪酬福利、职级等核心权益不得降低,且需履行书面通知、异议回复等合规程序,留存员工确认凭证或实际履职记录,避免因不当调岗不当引发纠纷。
道华律师事务所始终以企业用工合规为核心,通过常态化合规审查、规章制度优化、劳动争议预判与应对等专项服务,助力企业建立健全全链条用工合规体系,为企业合法权益筑牢专业法律屏障,最大限度降低用工风险。

六、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38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4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4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6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47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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