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华案例评析| 婚内与他人持续同居能认定为重婚吗?同居期间修建的宅基地,分手时能主张分一半产权吗?深圳离婚律师唐云虹以案析法
时间:2026-06-29 浏览量:
一、案情回顾
谭某某与彭某某早年相识,二人1990年均与案外人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彭某某第一段婚姻直至 2000 年 10 月才经法院调解解除,后续彭某某再次办理结婚登记,该段婚姻关系持续至今;谭某某的第一段婚姻则在 1992 年 4 月结束。
谭某某主张,其与彭某某从 1990 年至 2014 年持续共同生活,双方形成长期同居关系。同居期间,谭某某于 2001 年出资修建位于广州市海珠区的案涉宅基地房屋,该房屋在 2003 年建成后对外出租管理,因此请求确认其享有案涉宅基地房屋 50% 的产权份额,同时主张对应拆迁安置补偿权益,诉讼过程中谭某某主动撤回了拆迁补偿相关诉求。
彭某某否认双方存在同居关系,认为相关证据存在瑕疵,案涉宅基地及房屋相关手续、费用均由本人承担,房屋应归个人所有。双方就同居事实、房屋产权归属分歧巨大,协商无果后,谭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案号:(2024)粤 01 民终 5200 号】。

二、 案件结果
一审法院结合双方举证情况、婚姻状态及相关法律规定作出认定:谭某某提交的证据存在诸多瑕疵,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既不能证实双方存在长期同居关系,也无法证明其出资修建案涉房屋。加之二人在多年时间里各自拥有合法配偶,即便同居事实属实,该行为也属于违背公序良俗的不正当男女关系。结合宅基地使用权登记、房屋各项缴费记录均归属彭先生的客观事实,一审判决驳回谭某某的全部诉求。
二审法院核查全案证据与审理流程后,确认一审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无误。二审同时明确,零散的单方陈述、存在形式缺陷的书面材料、未出庭证人证言,均不能作为认定长期同居关系的有效依据;结合司法解释对事实婚姻的时间界定,双方亦不构成事实婚姻,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 办案心得
(一)道华律师认为
在婚姻家庭纠纷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就同居关系、财产权属提出主张的案件屡见不鲜,本案完整呈现了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审理思路与裁判标准,对同类案件的处理具备较强参考价值。民事诉讼遵循法定举证规则,主张权利的当事人应当提交完整且能够相互印证的证据链条。本案中谭某某所举证据存在形式瑕疵、证明效力薄弱等问题,未能达到法定证明标准,这也是其主张无法被采信的直接原因。
抛开证据问题,当事人相处的大部分时间均处于与案外人的婚姻存续期,这种有配偶者仍与他人同居的行为,本身就是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不正当男女关系,法律对此类同居关系持否定态度。本案中,当事人主张双方构成事实婚姻并据此主张财产权益,但结合现行婚姻家事司法解释可知,1994 年 2 月 1 日是认定事实婚姻的法定时间界限,且事实婚姻要求双方无现存合法配偶,本案显然不满足该项条件。而事实重婚的成立,也需要以在先的婚姻或事实婚姻为基础,因此本案亦不构成事实重婚。这也厘清了大众将长期共同生活直接等同于事实重婚的常见认知误区。
财产诉求的成立,往往依托于基础身份关系与出资事实的认定。当事人提出的房产分割请求,建立在同居关系成立以及个人出资建房的前提之上。由于同居关系无法得到认定,加之其亦未能举证证实独自出资建房的事实,相应房产分割主张便失去了事实支撑,最终未能得到法院支持。综合全案来看,法院的每一项裁判观点均严格依照法律规定作出,既守住了婚姻制度的基本准则,也恪守了民事诉讼的证据裁判原则。
(二)道华律师提醒
当下围绕同居关系认定、不动产分割产生的家事纠纷持续增多,不少当事人因前期疏于留存证据、对婚姻相关法律概念认知不清,导致合法诉求难以得到法律支持,这类纠纷也逐渐成为家事领域的常见难点。在日常相处与经济往来中做好证据留存与权责划分,能够从源头减少矛盾分歧,全方位保障个人合法权益。
当存在共同居住、共同出资购置或建造不动产等情形时,应当系统整理并妥善保管书面材料、缴费单据、沟通记录等各类凭证,明确财产权属与出资比例,杜绝仅依靠口头约定确定权利义务。同时也要精准区分婚外同居、事实婚姻与合法婚姻的法律界限,充分知晓不同交往行为对应的法律后果,自觉遵守婚姻家庭相关法律规定与社会公序良俗。
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始终坚持证据裁判原则,缺乏有效证据佐证的事实主张,难以获得司法支持。面对人身关系与财产权益交织的家事争议,仅凭个人应对诉讼,很容易出现举证不足、法律适用偏差等问题,进而影响案件走向。面对同居认定、房产分割相互交织的复杂家事案件,委托专业家事律师介入处理尤为必要。道华婚姻家事律师团队长期深耕婚姻家事领域,熟稔同居关系、事实婚姻、重婚行为的司法认定规则,精通宅基地房屋等不动产分割处置要点,擅长梳理证据链条、制定诉讼方案,可针对个案提供系统化法律解决方案,帮助当事人妥善化解纠纷,全力守护自身正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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