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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华案例评析|亲人离世留下四千万房贷,写了书面放弃继承后就能彻底免责吗?广东粤港澳大湾区专业遗产继承律师唐云虹案例解析

时间:2026-06-18 浏览量:

一、案情回顾

被继承人陈明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北秀支行申请贷款4000万元,并以其名下广州市天河区 1201 房作为案涉借款的抵押担保,谭翼作为保证人在《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上签字确认。2024 年 8 月 30 日,陈明去世,此后案涉贷款发生逾期,截至 2025 年 3 月 11 日,尚欠借款本金 39312789.09 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未予清偿。

农行北秀支行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谭翼承担还款责任,就抵押房产主张优先受偿权,并要求陈明的继承人林苑、陈天淇、陈天鹏、陈天仪在继承遗产价值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诉讼中,林苑、陈天淇、陈天鹏、陈天仪均以书面形式放弃继承陈明遗产,其中林苑办理了放弃继承公证;谭翼则主张其仅为阶段性保+证人,案涉房产已办妥抵押登记,保证责任已解除,无需再承担担保义务。【本案案号:(2025)粤 01 民终 20654 号】

二、案件结果

一审法院认定,虽各继承人均表示放弃继承,但因未选任遗产管理人,仍应在继承遗产价值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同时认定谭翼保证方式约定不明,应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二审法院审理后予以改判:林苑、陈天淇、陈天鹏、陈天仪已书面明确放弃继承,依法对被继承人债务不负清偿责任;谭翼属于阶段性保证人,在案涉房产抵押登记办妥后,阶段性保证责任即告终止,无需再承担保证责任,但因谭翼本人未放弃继承,仍需在继承陈明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对案涉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此情况下,农行北秀支行对案涉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 办案心得

(一)道华律师认为

结合本案裁判思路与家事继承实务经验,这是现实中非常典型的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直接关系到亲人离世后遗产与债务如何处理,对普通家庭具有很强的现实参考意义。很多家庭都会遇到亲人去世留下债务的情况,最困惑的就是谁该还债、不继承财产是否还要担责,而本案二审判决把这些核心问题都给出了清晰答案。

在遗产债务的处理上,法律始终坚持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基本原则,继承人只有在实际继承遗产的情况下,才需要在继承遗产的价值范围内偿还被继承人生前欠下的债务。如果继承人通过合法、明确的方式放弃继承,也就不再享有遗产权利,相应地也无需对被继承人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本案中林苑、陈天淇、陈天鹏、陈天仪均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部分还办理了公证,完全符合法律规定,法院最终认定他们无需承担还款责任,正是对这一规则的准确适用。

实践中不少人存在误解,认为只要没有确定遗产管理人,放弃继承就不发生效力,本案二审就明确纠正了这一认知,放弃继承是法律赋予继承人的法定权利,只要以书面形式真实、自愿作出,即依法产生法律效力,并不以是否设立遗产管理人为生效条件。这一司法原则既保障了继承人合法权益,也统一了同类纠纷的裁判标准。

同时,司法实践也清晰划定了房贷类债务中阶段性保证的责任边界:阶段性保证责任以完成不动产抵押登记为分界节点,一旦抵押权合法有效设立,保证人的阶段性担保责任随即终止,不会无期限存续。在面对格式合同条款冲突时,司法裁判会优先采信专项特别约定,并依法作出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方的解释,确立了保证责任严格按合同约定认定、不得随意扩大追责范围的裁判原则。

(二)道华律师提醒

现实生活里,亲人离世后,往往会留下房贷、信用贷、经营贷等各类债务,这类情况十分普遍。但大多数家庭成员并不清楚遗产和债务之间的法律关联,要么因为怕背负债务不敢继承财产,要么稀里糊涂被起诉、被迫承担还款责任,不少家庭还因此产生隔阂与矛盾。

如果继承人实在不愿承担逝者留下的债务,最关键的做法是:在遗产正式处理完毕前,以书面形式明确作出放弃继承的声明。有条件的话,建议办理放弃继承公证,既符合法律规范,也能完整留存证据,规避后续纠纷。若是只做口头放弃,或是等到遗产分割处理完再表态,大概率无法达到免除债务责任的法律效果。

若是遗产还牵扯按揭房贷、抵押担保、连带责任保证等情形,法律关系会远比普通遗产继承复杂。债务总额、担保方式、保证时效、优先受偿权等细节,都会直接决定继承人要不要担责、要承担多少责任,普通家庭根本难以自行精准判断,一旦处理方式不当,不仅容易造成财产损失,还可能牵连个人征信,甚至卷入漫长的诉讼纠纷中。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往往同时涉及继承、担保、合同等多重法律关系,处理起来需要专业判断和实务经验。道华婚姻家事律师团长期专注遗产债务清偿、放弃继承、房贷继承、复杂家事纠纷等领域,处理过大量类似案件,熟悉司法裁判尺度与实务操作流程。遇到亲人离世留有债务、被起诉承担遗产债务等法律困扰,及时交由专业团队介入处理,才能更稳妥地守护合法权益与家庭和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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