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华成功案例 | 深圳南山劳动争议仲裁案:唐云虹律师全权代理顾问单位劳动案件,成功促成调解,为企业降低大额损失
时间:2025-09-17 浏览量:
一、案情回顾
广东道华律师事务所唐云虹律师担任该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负责公司法律事务以及纠纷、案件的处理,迅速介入处理。
2024年员工何女士入职深圳某大型家居公司,担任销售岗位。起初,何女士工作勤勤恳恳,公司也十分满意何女士的工作,每月支付何女士高额薪水。可是到了今年年初,一切发生了变化,何女士突然主动提出离职,公司在核对了加班情况后给何女士足额安排了调休,并与何女士办理了离职手续及工作交接。因何女士的薪资由基本工资及提成共同组成,离职时无法确定当月提成,暂时未向何女士支付最后一个月工资。后何女士提起劳动仲裁,请求确定已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请求公司向其支付最后一个月工资,公司在计算出勤、提成后与何女士在劳动仲裁委调解下达成一致,并向何女士足额支付了基本工资、提成及加班费。然而何女士并没有满意,再次提起劳动仲裁,以公司未提前30日通知解除劳动关系为由请求支付经济补偿,并要求公司承担加班费。
广东道华律师事务所唐云虹律师担任该家居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负责公司法律事务以及纠纷、案件的处理,迅速介入处理。
二、争议焦点
(一)何女士与公司以何种方式解除劳动关系?是否属于被迫解除?公司是否需要支付一个月工资及经济补偿?
(二)何女士在该公司劳动期间,休息日加班费是多少?第一次劳动仲裁调解款项是否已足额支付加班工资?
三、办案经过
唐云虹律师团队介入后,迅速开展以下工作:
(一)证据梳理:
1.调取何女士《离职申请表》,明确其主动离职意思表示;
2.核查考勤记录及调休记录,证明公司已履行调休义务。
3.计算法定节假日加班费,证明第一次劳动仲裁调解款已包含加班费。
(二)法律分析:
1.经济补偿争议:第二次仲裁中何女士称因公司未给其缴纳社保而被迫解除,实际上何女士在离职前从未要求公司为其缴纳社保,因此不存在被迫解除的情形,用人单位无需支付代通知金及经济补偿。
2.加班费争议:首次调解已按实际加班天数支付费用,且何女士未举证存在未调休或未支付情形,二次主张缺乏依据。
3.调解策略:向仲裁庭提交《离职申请表》《调休确认单》等证据,证明系何女士主动提出离职。从人道主义角度提出折中方案:公司自愿支付2000元补偿金,以快速化解纠纷。
四、办案结果
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纠纷诉讼,经过唐云虹律师全权代理,调解裁定如下:
五、唐律说法
唐云虹律师从业以来,多次担任深圳市人才交流中心、华中科技大学协和深圳医院以及众多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民营企业以及私人法律顾问。对于本案,唐云虹律师特意指出:
1.主动离职的法律后果:劳动者主动提出离职且无被迫情形(如欠薪、违法解除等),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本案何女士自行提交离职申请,公司无违法解除行为,故无需支付代通知金或经济补偿。
2.调休与加班费的平衡:休息日加班可通过调休或支付加班费补偿。公司已安排足额调休,已履行法定义务,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也已足额支付,何女士二次主张加班费缺乏事实依据。
3.人道主义补偿的边界:既要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又要减少劳动者对抗情绪。唐云虹律师团队以“证据为王、调解为要”的策略,再次印证专业法律服务在化解劳资矛盾中的关键作用。未来,公司可通过完善离职流程、强化证据留存,进一步降低用工风险。
六、法律法规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
第九十四条 劳动者因用人单位为缴纳社保而被迫解除的,应当在离职前一个月要求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保,实际上,申请人从未要求被申请人为其缴纳社保,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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