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华案例评析 | 广东道华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律师唐云虹:配偶一方离婚主张分割华为公司股权,法院:股权归持股一方,给另一方折价补偿!
时间:2025-08-28 浏览量:
导语:华为、腾讯、字节跳动等公司均实行股权激励制度,作为深圳专注婚姻家事领域的律师,时常处理涉及上述公司离婚股权分割、继承股权分割的法律事务。现在,道华婚姻家事律师团唐云虹律师根据公开案例,对上述公司离婚股权分割进行深度解锁。
关键词:华为公司股权离婚分割、深圳离婚律师、离婚股权分割律师、离婚诉讼
一、 案情回顾
2011年5月18日原、被告登记结婚,2014年4月24日生育女儿取名刘某2,2016年9月16日生育女儿取名刘某3。被告多次向法院提起离婚,最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26日作出(2021)沪0115民初XX民事判决,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财产分割问题另行解决。被告刘某1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的正式员工。2011年5月至2021年10月,刘某1持有虚拟受限股253998股,股值为税后1,941,778.74元。
2021年11月16日原告郑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分割被告名下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的股票和期权。

二、判决结果
1.法院审理查明:被告持有的华为公司虚拟受限股股值。原告意见:根据虚拟受限股的股值,要求被告支付原告一半的折价款计970,889.37元。被告意见:不同意分割,因为是虚拟受限股,且部分股本金来源于被告母亲的转账,部分股票是被告于2021年7月7日向华为公司内部贷款40万元购买(被告提供了委托服务协议复印件),若要分割股值,债务也应一并处理。原告则不认可借款。另,审理中原告陈述:从目前原告掌握的证据来看,被告股本金的支出与查明的银行卡明细不能对应,很多股本金的来源银行明细中看不出。原告怀某被告还有隐匿的华为公司内部账户,被告的财产肯定还有遗漏,但目前原告拿不出证据,具体金额也无法计算。
2.法院判决:被告持有的华为公司的虚拟受限股253998股,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性质,原告根据股值(税后)要求被告支付一半的折价款,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称购买股票的部分资金来源于母亲,部分来源于被告向华为公司的借款,因原告均不予认可,且被告提供的其与华为公司的委托服务协议也系复印件,其上并没有被告的签名和华为公司的盖章,故本案中不予处理,被告或债权人可另行起诉。
鉴于原告怀某被告的财产还有遗漏,目前也无法明确具体的金额,故本案对原、被告名下的其他夫妻共同财产不作处理,原、被告可待财产厘清后另行起诉解决。

三、 道华律师案件评析
广东道华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律师团主任唐云虹律师支指出:
1.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共有。因此,在婚内获得的虚拟受限股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在离婚案件中分割。
2.华为股权性质特殊,其虚拟受限股仅华为正式员工有资格持有,具有人身依附性。所谓“受限”,即指其处分受到限制,既不可以随意转让、也不许随意质押,甚至内部也不允许转让。因此,判定股权归属时,需精准区分婚前、婚后取得,婚前获股属个人财产,婚内所得则为夫妻共同财产。实务中,法院往往仅对虚拟受限股税后现金价值进行分割,而不能直接将虚拟受限股股数分配给配偶一方。
综上,唐云虹律师指出:代理华为虚拟受限股离婚分割这类案件中,作为离婚律师,需要精准把握股权性质、归属认定及分割细节,是保障当事人权益的关键。

四、 法律索引
1.《民法典》1062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2.《<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26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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