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华案例评析 | 丈夫发生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妻子可否请求继承丈夫遗产
时间:2023-09-25 浏览量: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对被继承人死亡时间的确定,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两种死亡情形。
司法实践中,对自然人的死亡确定,是以呼吸停止和心脏搏动停止为生理死亡的时间。失踪人被宣告死亡,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案情简介:
在一次台风中,李某与其所有的渔船一并失踪。3年后,李某的母亲与妻子就李某的财产发生争议,李妻诉至法院,要求继承李某的遗产。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的焦点主要在于李妻是否可以继承李某的遗产?
判决结果:
因李妻无证据证实被继承人李某死亡的事实,继承并未开始,故驳回李妻的起诉。
道华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时开始。”李妻起诉,要求继承李某的财产,却没有证据证明李某已经死亡。首先,虽然李妻提出李某在3年前一次出海捕鱼的过程中遭遇台风后至今未归,但却不能提出证据证明李某确已死亡,因此,对于其提出的李某已经生理死亡的观点没有证据予以支持。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六条规定:“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二)因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下落不明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后,继承程序开始。在李某遇台风后3年未回家的情况下,李妻并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以李某“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为由,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李某死亡,故李某也不属于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情形。在李某既未被证明生理死亡,又未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死亡的情况下,李妻以李某之母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继承李某遗产的诉讼请求,是不能得到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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