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华案例评析 | 夫妻之间能否相互继承遗产?如何保障自己的权利呢?
时间:2023-09-13 浏览量: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夫妻之间具有相互继承的权利,并在继承编中明确了配偶为第一顺位的法定继承人。
案情简介
唐某某(男)与陈某某系再婚,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唐某某、陈某某及其与前妻生的女儿陈小花共同生活。陈小花后更名为唐小花。后唐某某意外死亡。陈某某处理了其的丧葬事宜。
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赡养了唐某某的奶奶,奶奶将一套房屋公证赠与并过户给了唐某某。现在唐某某去世,其弟弟搬入前述房屋,并进行了房屋产权证明的挂失登记,认为陈某某无权继承唐某某遗产,遂成诉。
本案中,唐某某与陈某某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提交证据证明。唐弟虽不认可但无相反证据推翻;并且,唐某某与陈某某曾经以夫妻名义对外出租该房屋,陈小花亦更名为唐小花。综上所述,可认定唐某某与陈某某系夫妻关系,唐某某与唐小花系继父女关系。而被继承人唐某某去世前未订立遗嘱,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处理。继承开始后,配偶和子女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被继承人唐弟占据该房产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故原告陈某某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房屋由陈某某和唐小花继承,唐某某的弟弟限期搬出。

道华律师评析
夫妻之间可以相互继承遗产,但该权利只发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被继承人死亡前,双方已经离婚,那么另一方无继承权。生存配偶继承了死亡配偶遗产后,就取得了该遗产的所有权,可以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任何组织、个人都不得干涉生存配偶的上述权利,该权利并不因其是否再婚而有所改变。
那么存在事实婚姻的夫妻之间是否有相互继承的权利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7、8条的规定,未按《民法典》有关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同居期间一方死亡的,如果双方同居关系发生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在一方死亡时,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双方成立事实婚姻,未死亡的一方可以配偶身份对死亡一方的遗产享有继承权。
如果双方同居关系发生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在一方死亡前,双方已经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的,则双方为合法的夫妻关系,未死亡的一方可以配偶身份继承死亡一方的遗产;双方没有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的,则不具有合法夫妻关系,未死亡的一方不能够以配偶身份继承死亡一方的遗产。
当然,如果双方确实在一起生活较长时间,且形成一定的扶养关系,符合酌情分得遗产的法定条件,则可以允许未死亡一方适当分得遗产。
夫妻之间的帮扶义务也是以合法婚姻关系存在为前提的,是法律赋予夫妻双方的一种强制性义务。除此之外,法律也规定了夫妻之间的禁止性义务,例如禁止配偶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等。在夫妻一方未尽到相关义务,无过错一方也可请求损害赔偿。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一条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一千零五十九条 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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