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华案例评析 | 全职太太的家务劳动价值应当予以保护
时间:2023-07-10 浏览量:
夫妻存续期间丈夫在外打工,妻子全职在家劳动,离婚时能否就家务劳动申请补偿金?道华婚姻家事律师团资深律师带您看指导案例。
一、基本案情
胡某与妻子杨某于2011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儿一女。二人婚姻存续期间,胡某外出工作,杨某全职照顾家庭。但十余年的婚姻中,胡某并未提供金钱补贴家用,而是靠杨某娘家接济。后来,双方因孩子的抚养教育、家庭开支增加等问题引发矛盾,夫妻关系逐渐恶化并分居。
杨某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并要求胡某给予其经济补偿。杨某认为,在婚姻期间胡某一直疏于家庭,对子女的生活学习缺乏关心照顾,日常家务劳动均由自己承担。如果离婚,孩子应当由自己抚养,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应当注重倾斜保护,并给予自己适当的经济补偿。

二、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以感情为基础,夫妻双方感情破裂已无和好可能,同意离婚。本案中,外出工作的胡某未尽到夫妻相互扶持的义务,也未提供家庭开支所需。
所以考虑杨某全职照顾家庭所放弃的个人发展机会所造成的经济、社会地位、能力等方面的损失,还有婚姻存续期间胡某应当承担的家庭义务。法院综合考虑了近五年来当地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并结合了当地生活、教育、医疗水平以及胡某的实际经济状况,酌情认定经济补偿金数额为12万元。
最终,在法院的主持调解下,原、被告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双方自愿同意离婚;婚生女由杨某抚养并由其负担抚养费,婚生子由胡某抚养并由其负担抚养费;胡某向杨某支付经济补偿金12万元。

三、道华评析
家务劳动对家庭生活和社会生产具有重要意义,价值应当受到法律认可与保护。《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家务劳动补偿是一项独立的诉讼请求权,是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之外对家庭义务付出较多乙方给予的权利救济和平衡,弥补因照顾家庭而失去自我发展机会的一方。
根据《民法典》规定,无论夫妻之间采取何种财产制度,任何一方均可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而在离婚时提出经济补偿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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