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华案例评析 | 遗产继承中如何保障无生活来源继承人的权益
时间:2023-07-10 浏览量:
公民有权处分个人财产,但是这种权利并非是无限的,特别是在遗产继承方面。一般大众往往并不了解遗嘱继承中的“必留份”问题。在设立遗嘱时,一定要注意法律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遗嘱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下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分配原则处理。上述规定构成了我国继承法“必留份”制度的核心内容。

一、案件简介
被继承人赵某于2016年在深圳市××区中医院因病死亡。被继承人赵某与前夫王福利生育女儿王某,即原告。与前夫离婚后又与被告英某再婚,婚后两人未再生育子女。赵某名下有与被告英某夫妻共有房产三套,被继承人生前曾于2016年去世前立有遗嘱,并经深圳市深圳公证处公证,遗嘱内容为:“在我死后将属于我本人所有的财产全部遗留给我的女儿王某个人所有。”因此,原告王某是遗嘱继承人,依法有权继承被继承人的全部遗产。遂向法院请求判令按照公证遗嘱继承被继承人赵某的全部遗产。被告英某则辩称自己作为法定继承人,年老体弱,缺乏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身患疾病需要治疗和照料,遗嘱应当为其保留必要的财产份额。原被告两人因遗产继承产生纠纷遂诉至法院。
二、 本案争论焦点
是否应当按照被继承人遗嘱所有遗产由原告王某继承,被告英某是否属于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是否应当为其保留遗产必留份额?
三、道华评析
根据“必留份”制度的规定,即使遗嘱人所立遗嘱是内心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所规定的形式与实质要件,但是只要没有给特定的继承人保留一定份额的遗产,那么该遗嘱也不会全部有效,对于特定继承人“必留份”部分的处分是无效的。“必留份”制度就是防止遗嘱人以遗嘱形式变相剥夺特定继承人继承其遗产份额的权利。
公民享有为其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的权利需要符合三个条件:
第一,必须属于法定继承人范围之内;
第二,法定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
第三,法定继承人没有生活来源。本案中被告英某作为被继承人赵某的丈夫属于法定继承人。
英某出生于1936年,法院判决时已年近八十,且身患疾病属于缺乏劳动能力。对于英某是否具有生活来源问题上,英某被告与前妻育有两个女儿,大女儿英一及小女儿英二,被告英某两个女儿有法定赡养义务,且本案所涉房产作为赵某于英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英某对其享有份额,故其不属于该条规定中没有生活来源的人范畴。

“必留份”制度是以继承人的实际生活需要为依据,给予特定继承人应继承份额的最低保障。英某所占房产份额和英一、英二给予的赡养费足以支持其日常生活开销及医疗费用,所以无需在遗产内另行为其保留必留份额以保障正常生活。
四、判决结果
法院认定被继承人赵某所立公证遗嘱合法有效,原告王某作为遗嘱指定继承人继承赵某全部遗产,登记在被继承人赵某及被告英某名下位于广东省深圳市的三处房产,50%份额归原告王某所有,50%份额归被告英某所有。法院认为被告英某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规定中没有生活来源的人范畴,其主张遗嘱应当为其保留必要的财产份额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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