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华案例评析 | 深圳小产权房离婚时如何分割?
时间:2023-08-18 浏览量:
一、案情简介
2019年8月8日,原被告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根据《离婚协议书》的约定,双方共同拥有位于××镇××号房产,双方各占50%份额,一方所有应向对方支付50%现金。双方离婚后,原告一直居住其中并承担了相关水电费,被告另寻住处,后被告经常无理取闹阻止原告在涉案房产居住,并对原告恐吓、威胁,严重影响了原告的正常生活。
2021年,原告起诉要求人民法院判令××镇××号房屋归原告居住使用,原告向被告支付房屋折价款90000元整。

二、道华案例解析
被告与原告协议离婚时仅约定了对涉案房屋享有的份额而未实际分割,现原告要求实际分割房屋于法有据。双方均主张各自居住使用涉案房屋,并且均不同意竞价,因此应当综合涉案房屋的利用现状、各自条件、子女抚养以及照顾女方的原则分割涉案房屋。
从涉案房屋的利用现状看,原告现居住于涉案房屋,而被告现租住于他处。从子女抚养看,离婚协议书约定由原告直接抚养婚生女边某2,原告还提供了民事调解书予以证实,被告主张边某2现实际由其抚养,但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实,且抚养关系在离婚后也未依照法律程序进行变更。因此从有利于子女生活的角度出发,涉案房屋由原告居住使用更为合理。由原告补偿被告房屋价值的一半即90000元。
三、法院判决
涉案房屋由原告魏某居住使用,原告魏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被告边某1支付补偿款90000元。
四、道华律师建议
我国法律并未对离婚小产权房的分割作出针对性规定。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 77 条相关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此可见,对于小产权房的离婚分割,最高人民法院的处理意见是,对于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已经取得所有权的小产权房,法院判决不处理所有权,仅处理使用权。若日后当事人取得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可以另行起诉。
就本案来看,虽然案涉小产权房尚未取得不动产权登记证书,但是房屋仍存在一定的使用价值,因此法院对使用权进行处理。同时为防止通过民事裁判将违法建筑合法化,部分法院在判决书中同时释明该判决不产生使小产权房合法化的效果。这样的判决方式更有利于解决现实纠纷,也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表明的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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