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华案例评析| 香港居民离婚涉内地房产纠纷,深圳资深跨境离婚财产分割律师专业解读离婚协议赠与子女效力问题
时间:2026-06-02 浏览量:
一、案情回顾
陈某与张某甲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3 年 6 月 21 日经香港特别行政区区域法院判决离婚。香港法院在生效离婚判决中,已对双方位于香港的多套房产、子女抚养费、扶养费等作出分割处理,并明确判令张某甲将其享有权益的深圳某社区房产,全部转让至双方四名子女名下,由四名子女共同共有。
因涉案内地房产受政策限制无法直接过户至子女名下,张某甲未依香港离婚判决履行过户义务。陈某以四名子女授权其主张权利为由,向内地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请求确认该房产归其所有,并分割已出售的惠阳商铺款项。张某甲则主张案涉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在内地法院重新进行实物分割。【本案案号:(2015)深中法民终字第 535 号】

二、案件结果
一审法院认定案涉深圳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未采纳香港离婚判决关于赠与子女的约定,按楼层对房屋进行分割,并驳回陈某关于惠阳商铺的分割请求。
陈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深圳中院二审审理认为,双方在香港离婚程序中达成的财产处分协议,是为解除婚姻关系及保障子女利益而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已废止,对应规则纳入《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非经法定事由不得撤销或变更。案涉房产已约定归子女所有,夫妻双方无权再行分割。二审法院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陈某的全部诉讼请求,确认案涉房产应按香港离婚协议约定归属子女。

三、办案心得
(一)道华律师认为
本案系深圳地区审理涉港离婚涉及内地不动产分割纠纷的典型案例,裁判逻辑清晰、法律适用严谨,对处理跨境婚姻离婚后内地财产处置问题具有重要实务指导价值。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已废止,对应规则纳入《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双方在香港法院离婚时已就案涉深圳房产达成明确处分合意,约定归四名子女共同所有,该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香港离婚判决是否在内地申请认可和执行,不影响该财产处分协议本身的效力。
从法律性质来看,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共同房产赠与子女,属于具有身份属性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双方婚姻关系已解除,离婚协议的主要目的已实现,该赠与条款依法不得单方撤销。张某甲在离婚多年后反悔,要求重新分割房产,有悖诚信原则,缺乏法律依据,不应支持。
同时,内地法院对不动产纠纷依法享有专属管辖权,但管辖规则并不否定当事人依法达成的合法有效财产约定。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出售、价款用于共同生活且在离婚时未提出争议的财产,当事人再行主张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道华律师提醒
涉港婚姻离婚时涉及内地房产、股权、存款等财产处置时,极易因两地法律制度差异产生争议。当事人在香港签订离婚协议或由香港法院作出判决时,应对内地不动产的归属、过户及履行方式等作出明确、具体、可履行的约定,避免因表述模糊引发后续纠纷。
香港离婚协议中关于内地不动产的分割条款,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内地法律强制性规定、不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在内地法院审理中通常会被认定为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依约履行,不得擅自反悔或拒绝履行。
将夫妻共同房产赠与子女是涉港家事纠纷中的常见安排,此类约定一经写入离婚协议并经法院确认,即具有法律约束力,房产未及时过户不影响约定效力,夫妻双方均无权再主张分割或擅自处分。当事人应妥善留存离婚判决、协议、公证文件等证据,以便在内地法院处理相关纠纷时,维护自身及子女的合法权益。
涉港离婚及内地财产分割法律适用复杂、程序专业性强,道华婚姻家事律师团长期深耕跨境婚姻家事领域,熟悉香港与内地法律衔接规则及深圳法院裁判尺度,擅长处理香港离婚协议效力认定、内地房产分割、子女财产权益保护等疑难案件,可为跨境婚姻当事人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解决方案,稳妥守护财产权益与家庭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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