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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华成功案例|父亲去世遗留深圳4300万农民房,5房7子女遗产继承惹争议,道华律师订制方案,无效遗嘱“变”有效,完成农民房继承与确权

时间:2024-06-05 浏览量:

导语:2023年5月20日委托人父亲(以下简称王父)突然在家中因病去世,留下数栋小产权房屋,市值4300余万元。王父生前有过5段婚姻,婚生子女共7人,为避免家族纷争,特在生前委托律师制定见证/打印遗嘱一份,但因律师疏忽大意导致遗嘱不符合法定形式,存在严重效力瑕疵。现部分子女对遗嘱效力提出质疑,要求按照法定继承由大家平均分配房产,家族亲情岌岌可危。委托人为家族和谐团结,维护兄弟姐妹亲情,找到道华律师。道华律师接受委托后订制解决方案,通过充分分析论证,采取拟定遗产分配协议、协助谈判、办理公证,起诉确权等方式,完美解决了该小产权房遗产继承纠纷,既维护了家庭亲情又保护了合法财产。

关键词:深圳遗产继承纠纷律师、遗嘱、涉外继承、小产权房继承与确权

一、案情回顾

2023年7月委托人王女士找到道华律师团队寻求法律帮助。委托人父亲(以下简称王父)于今年5月在家中因病去世。据委托人自述,王父生前共有过五段婚姻经历,去世时是在与第五任妻子婚姻存续期间,共计生育了包括委托人在内的7个子女。王父生前于2015年留有经过广东某律师事务所见证的打印遗嘱一份。遗嘱中房产包括绿本小产权房、历史遗留违法回执等四套房产,共计价值4300余万元。现各继承人对遗产分割产生严重争议。继承人们就遗产继承问题开展了多次家庭会议,继承问题依旧久争不下,委托人自己也尝试过多种方法调解家庭矛盾但最后都无功而返。不仅遗产继承的问题没有着落而且兄妹亲情也出现了裂痕。委托人别无他法,为了维护家庭的和谐与亲情的稳固,顺利地对遗嘱中的小产权房进行继承分割,委托人代表各继承人找到婚姻家事律师团希望能够对本案提供法律帮助,希望能够通过调解或者诉讼的方式在维护家庭团结的情况下对小产权房屋进行合法合理的分配,解决小产权房屋的遗产继承问题。

二、 案涉小产权房遗产继承困难重重,遗嘱无效且继承人多

1、打印遗嘱不符合法定形式,遗嘱存在严重效力瑕疵

本案被继承人王父深知自己名下有数套小产权房屋,部分小产权房屋仅取得“绿本”或“历史遗留回执”,房屋可能陷于“权属不明”的状态,难以确认小产权房是否属于被继承人的“个人合法财产”,且自己子女众多,为避免自己去世后因为遗产问题导致众子女反目成仇,大家庭分崩离析,特在2015年自己精神清醒、状态良好的情况下委托广东某律师事务所起草了一份的遗嘱,对自己名下的小产权房屋进行了详细的分配,并在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打印遗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这份由广东某律师事务所进行见证的打印遗嘱共计三页,被继承人王父、见证人律师均在遗嘱第三页签字,填写年月日,骑缝有王父签字及指纹、加盖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签章及年月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但是该份打印遗嘱不符合《民法典》规定的每页内容上立遗嘱人、见证人签字并注明年月日的法定形式,遗嘱存在严重效力瑕疵。因此小产权房屋究竟如何分配产生重大争议。

2、继承人众多且涉澳大利亚、日本国籍,遗产分配难以协调

王父生前有过五段婚姻,共生育了7个子女,这7个子女还是由不同妻子所生,所以也为遗产争议埋下了隐患。该7名子女年龄跨度达20岁,且现在分布于全国各地,还有的已经入了澳大利亚、日本的国籍。这也加大了遗产分配的难度。且王父去世时仍处于第五段婚姻的存续期间,夫妻二人并没有对财产进行一个明确的划分,这使得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是否能作为遗产进行分配留下了大大的疑问。如何协调被继承人妻子与子女8人之间对遗产分配达成一致,如何使各继承人合法有效的继承遗产成为重中之重。

3、小产权房屋存在不属于被继承人个人“合法财产”风险

因涉案房产为小产权房屋,尚未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相关部门也未对涉案房产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认定,法院极有可能认为涉案小产权房屋尚不能确定是王某父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认定不宜进行分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小产权房屋是否属于被继承人的个人合法财产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不同处理。

4、未经行政处理的小产权房屋,法院极有可能不予受理

本案案涉房产属于小产权房屋,未办理不动产登记,建设时也未取得建设规划许可。根据《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涉案房产在使用过程中虽已向两规部门申报了历史遗留问题违法建筑普查登记,获得“历史遗留回执”但行政主管部门至今尚未对该违法建筑历史遗留问题进行处理。根据以往司法实践经验,法院有可能认为在行政主管部门对该房产违法建筑历史遗留问题进行处理前,暂不具备认定该房产合法权属的条件,对本案小产权遗产继承案件不予受理。如果法院对于案涉小产权房屋不予立案审理,委托人的继承利益将受到极大损害。

三、 全面分析研判,道华家事律师总结案件风险

1、关于遗嘱效力问题,2015年由广东某律师事务所进行见证的遗嘱:该遗嘱为打印遗嘱,共计三页,被继承人王父、见证人律师在遗嘱第三页签字,填写年月日,骑缝有王父签字及指纹、加盖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签章及年月日。该份打印遗嘱不符合《民法典》规定的每页内容上立遗嘱人、见证人签字并注明年月日的法定形式,遗嘱存在效力瑕疵。

2、关于遗嘱补充文件内容问题,王父于2022年签署的遗嘱补充文件中写明“本人王父于2015年某月某日订立遗嘱,为唯一一份遗嘱”,遗嘱补充文件注明的遗嘱签署时间与现有遗嘱签署时间不符。

3、继承人众多及财产涉及法律关系复杂。本案继承人众多,部分继承人定居海外,法院送达程序较为繁琐,诉讼周期长。且被继承人曾存在多段婚姻,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结婚、离婚材料掌握不齐全,个人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界定可能存在争议,后期需进行大量调查取证。本案涉及财产情况复杂,种类繁多,其中部分财产已由继承人变更登记,涉及赠与、买卖、继承、遗赠等多种法律关系,要求返还作为遗产再次进行分割存在相关风险。

4、关于小产权房等违法建筑相关风险。案涉房产中包含绿本小产权房、褐本房、加建部分房产,该部分房产存在房产权属无法认定、遗嘱及赠与协议中相关条款无效的风险。

5、关于城市更新、拆迁相关风险。绿本小产权房、褐本房、加建部分房产、商品房、厂房等不动产如遇城市更新、拆迁时,开发商要求该不动产权属无争议,如各继承人就不动产权属无法协商一致,权属存在争议,则开发商无法进行拆赔,存在不动产价值贬损或无法处理的相关风险。

四、道华律师订制“三重保险”解决方案,将遗产分配落到实处,实现委托人诉求

1、理清遗产范围,对遗产类别进行清晰区分,规避法律风险

道华律师在遗产继承领域有着多年争端解决经验,在接受本案委托后,结合案件情况进行综合评析,迅速启动案件,指派道华家事律师向委托人出具财产清单,指导并协助委托人从不同财产类别进行自查,填写相关财产情况,理清遗产范围。对被继承人个人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明确界定、被继承人个人财产与已经变更登记到他人名下的小产权房屋进行清晰区分,避免可能存在的争议和遗产遗漏导致日后各继承人间再度发生争议及纠纷。

2、促使被继承人妻子签署放弃继承声明并进行公证

虽然王父遗嘱中没有为其现任配偶李某留下遗产份额,但是案涉遗嘱不符合法定形式,不能排除李某起诉委托人及王父其他子女要求按照法定继承遗产的风险,这将会给委托人带来极大的财产损失。道华律师第一时间发现此问题,通过与李女士亲自沟通发现李某与王父结婚后并未生育子女,李女士年事已高无其他高额开销,对财产的需求主要还是在于养老方面。道华律师敏锐抓住问题关键,组织各继承人保证落实遗嘱补充文件,坚持每月向李某支付养老金,用行动和态度感化李某。因王父遗嘱本就未给李某留下遗产,所以道华律师趁热打铁第一时间出具放弃遗产继承声明书,指导李某到公证处对进行签署放弃遗产继承声明书,增强文书法律效力。从而解决遗产分配的一大难题。

3、提前介入子女间的协商沟通,迅速起草遗产分配协议

道华律师就遗产分配涉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分析,先组织在国内的四个子女进行调解,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的向各继承人分析利弊。一旦推翻被继承人订立的遗嘱按照法定继承分配小产权房份额可能导致更多的法定继承人加入房屋分割当中,使继承人能够分配到的遗产份额更少,严重损害遗嘱继承人的遗产利益。在道华律师专业的法律调解下,各遗嘱继承人终达成和解一致。在此基础上道华律师借中秋佳节的机会,协调国外的三名子女回国聚会,在权衡利弊和律师完善的遗产分配方案下,所有子女均同意按照父亲遗嘱重新起草协议进行遗产分配。在此情况下,道华律师迅速在原有遗嘱的基础上,根据各继承人达成的遗产分割方案起草遗产分割协议等配套文件,使各继承人对小产权房屋份额的继承分割问题的顺利进行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规避遗产继承的相关诉讼风险。

4、小产权房屋公证困难,道华律师顺利公证,增强其法律效力

小产权房屋因为其产权的特殊性,一旦协议文书涉及对小产权房屋进行处分,公证处对此类协议内容均不予公证。但是道华律师长期处理小产权类案件,熟知小产权房屋的法律性质。经过道华律师的协商沟通,公证处同意进行公证。在道华律师的协助指导下各遗嘱继承人一同携带遗产分配协议前往公证处进行协议公证。以确保各继承人都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共同签署遗产分配协议,同意按照遗产分配协议所写明的份额对小产权房屋进行分割。这一措施不仅进一步增强了遗产分配协议的法律效力还完美解决了原遗嘱存在效力瑕疵的问题。

5、启动诉讼程序,以胜诉判决确保当事人利益最大化

道华律师根据委托人真实诉求,以王女士等其他两个兄妹为原告向剩余全部继承人提起遗嘱继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依照遗嘱及遗产分配协议向原告返还应得遗产份额。

本案涉案小产权房屋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若干规定》及《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规定进行了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普查的申报,但是并未获得产权确认办理房产证,无有关行政部门的处理结果。庭审过程中道华律师当庭指出,房屋建造人申报违法建筑后,取得“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申报回执”,这就意味着房屋建造人取得一定条件下确认产权的可能性,这是一种可期待利益,虽然违法建造房屋本身暂时还不具有完全的合法性,但是这种可以转为合法建筑的期待性利益是合法的,建筑人本身也事实上对该建筑具有占有、使用、收益的相关权益,这种可期待利益和相关权益是可以通过遗嘱处分和继承的。

道华律师提交管辖法院的过往司法判例“涉案房产属历史遗留违法建筑,虽未办理房产登记手续,未取得完全的产权,但已经在所属街道办审核办理了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相关申报手续,申报人对该房产具有进行管理、使用、收益的权利。”本案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在办理申报手续后,虽然没有取得完全的所有权,但是申报人对房屋具有管理使用收益的相关权益,并且也可以通过遗嘱和继承的方式将这种权益转移给继承人。

道华家事律师在庭审中引导法官思路,涉案小产权房屋虽未取得权属证书,但具有使用价值,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留的情况下,可以作为遗产分割。在据理力争下,法官支持了我方的全部诉讼请求,依法判决属于我方小产权房屋份额的使用权判决归委托人享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因此,法院的调解或判决文书成为确定小产权房继承权的合法有效凭证。

五、 唐律说法

唐云虹律师在婚姻家事领域有着十年纠纷调解与诉讼经验,同时立足于深圳,通晓深圳的历史沿革、政策与法规,历经十年的发展已处理众多深圳小产权房离婚、继承、确权案件,在深圳小产权房婚姻继承领域的具有独树一帜的地位。

在接受本案委托后,唐云虹律师带领团队进行周密布局,根据案件风险提前将每一步方案进行规划,进行可行性论证与推演,同时启动谈判与诉讼两个方案,双管齐下,确保充分达到委托人合法诉求。在办案中也积累了丰富的办案心得:

本案涉及遗产继承纠纷属于家事类案件,如何能够既完成遗产分割又保证家庭和谐,是本案的关键问题,对于律师团队而言,往往诉讼方案是常规选项,但如何通过推动调解达成委托人诉求更加需要律师团队具有极强专业水平和充分解决纠纷的智慧。

律师在遗嘱继承中扮演着关键角色,帮助个人规划遗产、制定合法有效的遗嘱,并在争议或法律程序中提供专业的法律代理。我们的目标是确保遗产分配过程顺利进行,避免争议,同时保护遗产所有人的意愿和权益。无论个人的财产规模大小,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都能为遗产继承事宜带来安全和可靠的解决方案。

本案遗产涉及多栋小产权房屋,涉案房产虽然尚未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但是相关部门对涉案房产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认定,即涉案房产确定是王父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涉案小产权房屋虽未取得权属证书,但具有使用价值,在属于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财产的情况下,可以作为遗产分割。如该类房产法律不予分割使用权,容易导致各继承人先占先得,有违公平原则,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

六、 相关法律法规索引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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