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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华成功案例 | 成都建设工程纠纷,道华律师成功为承包人 追回工程款及违约金超 500 万元

时间:2024-03-28 浏览量:

导语:2014年12月29日,深圳某厨房公司(下称“厨房公司”)与成都某置业公司(下称“置业公司”)签订了《某酒店厨房设备供货及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厨房公司为置业公司提供厨房设备供货及安装服务。合同签订后,厨房公司如期开工,施工过程中又陆续签订了多份补充协议,2017年8月,主体工程竣工验收通过,2019年4月,补充协议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厨房公司就此分别移交了结算资料置业公司为拖延付款,通过多份函件提出结算争议,拒不签署结算协议书。双方就此僵持两年有余,厨房公司垫付的资金长期未能收回,入不敷出,面临巨大债务危机,各项业务出现崩盘迹象。道华房产与工程律师团接受厨房公司委托后,精准把控本案争议焦点,详细分析双方之间的往来文件,梳理结算相关凭据,完善证据链后向成都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最终工程尾款获得全额支持,利息自委托人移交结算资料后的90日开始起算,道华律师成功为委托人争取到高额利息违约金,成功实现委托人利益最大化。

一、案情回顾

2014年12月,厨房公司与置业公司签订了《厨房设备供货及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厨房公司承建置业公司发包的“成都某酒店厨房设备工程项目”,对工程的范围、时间、签证、结算等双方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合同总价暂定为18322411元,施工过程中又陆续签订了补充协议一、补充协议二,新增施工项目,增加价款3000957元。

2016年11月,主体工程竣工验收通过,置业公司却直至2017年8月才签署验收通过单;2018年12月,补充协议项目工程竣工,而置业公司却2019年4月份才签署,由此可见,置业公司自此时起即存在拖延付款的意图,从各方面拖延办理工程结算手续。

2017年11月,厨房公司移交主体工程的结算资料,并于2019年6月移交补充协议的结算资料,置业公司收到后却置之不理,数月后又发函告知存在争议,要求扣减200余万结算金额,自此双方就结算手续拖延两年有余。而厨房公司就为该项目施工,向银行进行贷款垫资,且下游各供应商的债权债务均相应到期,厨房公司背负巨额债务,置业公司长期拖延付款导致厨房公司资金链险些崩溃,其他项目也因资金问题存在停工的风险。

双方往来的文件中,可以看出置业公司提出的争议金额极大,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基于此困境,厨房公司仅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案件纠纷,更无法达到追回工程款项的结果,故决定委托道华房产与工程律师团全权处理,并由首席邹俊岳律师全程把控,破局纾困。

二、 案情复杂,双方结算争议巨大,道华律师综合分析案情,归纳总结案件焦点

1、双方至今未能签署结算协议书,工程造价存在重大争议。

项目竣工验收通过后,厨房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制作结算资料并向置业公司移交,置业公司收到后,为达到其拖延付款的目的,长期放置不予理会,数月后又通过相关函件要求扣减工程质量及施工产生的水电费等相关费用200余万元,双方就此僵持不下,两年来,互相发送相关函件要求对方按照己方所主张的结算款项签署结算协议,始终未能成行,致使案涉项目至今未能签署结算协议书,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结算金额未定,置业公司尚无需向厨房公司支付至结算款项的95%,置业公司付款条件尚未成就。

2、施工合同未约定置业公司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该如何确定。

案涉项目系经由置业公司通过招标,厨房公司竞标后成功中标承建的,《施工合同》即是置业公司单方起草准备的格式合同,未经与厨房公司进行协商沟通,因此没有约定置业公司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但置业公司长期未向厨房公司支付工程款项,必将导致厨房公司存在资金被占用的损失,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的规定,对置业公司逾期支付工程款也仅能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索赔。

3、置业公司拖延两年拒不结算,长期拖欠的工程款所产生的违约利息从何时起算。

案涉项目结算完成时间关系到厨房公司要求置业公司支付拖欠工程款违约利息的起算时间,这也是置业公司始终拖延办理结算手续的重要因素之一,在其没有充足资金支付款项的情况下,一旦确定结算金额,其即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利息。

道华律师综合研究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发现合同第4.4.2条约定置业公司收到竣工结算资料并签署《竣工结算资料有效并完整移交确认书》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工程的结算工作(争议时间除外)。可见,《施工合同》系对置业公司完成结算的时间是有要求的,即便置业公司对结算资料有异议,也应当在该期限内向厨房公司提出,如未提出即应当以该期限届满之日视为双方完成结算的时间,从该日起计算违约利息。

三、置业公司系当地的龙头企业,道华律师固定并完善证据链后申请商事仲裁,面临当地地方保护,维权过程处处艰难

1、道华律师综合分析各项材料文件,筛选有利证据,完善证据后向成都仲裁委申请商事仲裁。

接受厨房公司委托后,道华律师即针对本案项目的全部资料进行细致研究,缕清其中各项条款约定及往来文件内容,寻找其中对厨房公司有利的证据,完善证据链,并向成都仲裁委申请商事仲裁,提交了各项证据包括《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一》、《补充协议二》、《工程竣工验收表》、《工程移交清单》、《设备移交单》、《工程保修完工证明》、《口头指令确认函及认价单》、《结算清单》、《补充协议结算书》、《酒店网站信息》等十五组证据,证明厨房公司的工程量、竣工验收时间、移交结算资料的金额、时间、内容等相关信息,固定结算金额、违约利息起算时间等。

2、置业公司多次补充提交证据,成都仲裁委纵容致使道华律师四赴成都,倾向严重。

第一次开庭时,道华律师已充分向仲裁委证明置业公司违约,致使厨房公司未能收回工程尾款,事实已非常清楚。而置业公司在开庭时,未按照法律及仲裁规定带齐原件进行现场核对,庭后又补充提交证据,仲裁委在没有双方提交任何书面申请书的情况下,径行组织二次开庭,二次开庭中,道华律师对置业公司此次补充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辩驳,庭后,置业公司又再次补充提交了两次证据,仲裁委始终采纳并组织双方现场开庭,原本案件事实清楚的情况下,置业公司无视证据规则,仲裁委加以纵容后,使得道华律师四次前往成都参与仲裁庭审,这无疑浪费了极大的司法资源,增加了厨房公司的成本,拖延了置业公司的付款时间,仲裁委严重倾向于置业公司,给厨房公司维权造成重重困难。

四、 历经四次庭审,终获全面胜诉,430余万工程尾款及90万逾期利息均获得支持为厨房公司争取利益最大化

1、结算工作至今未能完成的责任均在于置业公司。

《施工合同》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置业公司合法的《竣工验收报告》后60日内,厨房公司需将详细的结算资料4套呈交给置业公司;置业公司在收到竣工结算资料并签署《竣工结算资料有效并完整移交确认书》后90个工作日内完成结算工作。本案中,厨房公司在主工程及补充协议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向置业公司移交结算资料的时间均晚于合同约定的时间,置业公司以此为由抗辩其不存在违约。道华律师指出,厨房公司虽晚于合同约定时间提交结算资料,但客观上影响的是自身款项的收取,且置业公司在竣工验收很长时间才签署《竣工验收报告》,本身即存在过错,合同约定的厨房公司未在60日内提供结算资料,置业公司有权暂停支付工程进度款和尾款,但暂停支付也不是一直可以不支付,其仍应按照合同约定在收到结算资料后90个工作日内完成结算工作。仲裁委最终采纳了道华律师的观点,认定结算未能完成的责任均在于置业公司。

2、置业公司向厨房公司支付工程尾款的条件已成就。

《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完工并通过竣工验收且办理完结算手续后付至结算总造价的95%,留5%作为质量保修金,双方至今仍未办理完结手续;同时,合同也约定,置业公司在付款前,厨房公司需提供合法有效发票,而厨房公司至今未就剩余发票开具给置业公司,置业公司以此为由抗辩付款条件尚未成就。道华律师反驳,依据合同约定,置业公司需在收到结算资料后90个工作日内完成结算,如有争议,也应在该时间内提出异议,而置业公司最早系在收到资料8个月后才向厨房公司发送《结算异议函》,其在合同约定完成结算时间内并未向厨房公司有效送达其扣款要求,提出争议,即应在合同约定的结算期限届满后立即付款。至于发票问题,置业公司始终未与厨房公司确定结算金额,厨房公司无法出具发票,且待仲裁委确定置业公司应付款项后,厨房公司也可就该金额向其出具发票,置业公司不应以此为由拒不支付工程款项。道华律师的此项观点,经与仲裁委多次沟通,最终认定置业公司付款条件已成就。

3、关于欠付款项的违约利息计算的起止时间。

因案涉工程至今未能完成结算工作的责任在于置业公司,且置业公司在收到厨房公司移送结算资料后90个工作日内未完成结算手续,也未在该时间内向厨房公司送达有效的扣款要求,即应在合同约定的结算期限届满后立即支付工程款项。而依据《施工合同》约定,置业公司不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项的,免责宽限期30天,因此置业公司向厨房公司支付工程款项逾期利息的开始时间应是置业公司完成结算时间的次日+30天宽限期。而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已经取消,自2019年8月20日起变更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故应当以2019年8月20日作为分界岭,区分两段区间逾期利息的计算标准。

最终,经过道华工程律师团队的专业研判及对案件的整体诉讼策略把握,历经四次仲裁庭审,道华律师克服重重困难,据理力争,成功促使仲裁委采纳观点,案件获得全面胜诉,430余万工程尾款及90万逾期利息均获得支持,超预期实现了厨房公司的仲裁目的。

五、 强制执行中,波澜又起,置业公司向成都中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执行法院裁定中止执行,道华律师成功破局,驳回其撤裁申请,促成双方执行和解,全额追回工程尾款及违约利息

1、置业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成都中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并向执行法院申请中止执行。

本案仲裁裁决生效后,道华律师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院在采取执行措施过程中,置业公司为拖延执行程序,以莫须有的理由向成都中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成都中院受理后,便向执行法院提交《中止执行申请书》。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四条“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的规定,置业公司申请撤销裁决后,执行法院即应裁定中止执行,因此,2021年5月6日,执行法院下达裁定书,裁定中止案件的执行程序。

2、道华律师据理力争,成都中院最终驳回置业公司的撤销仲裁裁决申请。

置业公司申请撤销裁决的理由主要是其认为厨房公司隐瞒了《竣工结算资料有效并完整移交确认书》的原件,影响了仲裁委认定逾期利息的起算时间,损害了他的合法权益。对此,道华律师认为,该《移交确认书》系置业公司于仲裁期间提交的证据,其将该《移交确认书》作为证据提交给仲裁委,即应当认为其认可了该证据的三性,而此时确认否认了其真实性,与其此前的行为明显冲突。同时,从文件的形式内容上看,该《移交确认书》系由厨房公司出具给置业公司,按照一般常理,如存在原件,也应当是由置业公司持有,而非保存在厨房公司处,由此可见,置业公司以此为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全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最终,成都中院认可了道华律师的观点,依法驳回其申请。

3、全程负责执行,商务谈判,促成执行和解,置业公司按照裁决内容向厨房公司支付全部款项。

成都中院驳回置业公司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后,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厨房公司即向执行法院恢复执行程序,同时,道华律师亦与置业公司进行联系,沟通协商工程款项的支付方式。谈判中,道华律师明确向置业公司指出,其所有的救济途径,或者说拖延厨房公司执行本案,收回工程款项的方式均已用尽,而置业公司身为当地的龙头企业,其本身资金亦是雄厚,系有能力向厨房支付款项的,如其在此期间转移资产,一来,法院如未能执行回款,必将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及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其公司亦有相应的记录,对后续业务的开展及招投标工作产生极大的影响;另外,如其真采取转移财产的措施,更可能涉嫌相应的刑事责任;同时,其长期不履行生效的仲裁裁决内容,违约利息及迟延履行债务利息仍会持续计算,拖得越久,置业公司所需要支付的款项将越多。

经过道华律师的沟通谈判,双方最终达成和解,确认 置业公司欠付厨房公司总款项人民币5289275.4元,全额向厨房公司支付,厨房公司收齐后即向执行法院提交结案申请,案件最终顺利解决,成功实现厨房公司利益最大化。

六、 道华律师办案心得

道华房产与工程律师团专注房产与工程领域案件纠纷十五年,拥有着丰富的诉讼及仲裁经验,凭借着丰富的办案经验,道华律师克服重重困难、地方保护倾向、对方采取程序拖延案件进程等等,成功获得仲裁委全额支持仲裁请求,并经强制执行及执行和解,成功为厨房公司追回全部工程尾款及高额违约利息。

邹俊岳律师认为,不论是诉讼还是仲裁,审理的就是双方的证据,因此,对于为实现自身的诉请,所提交的各项证据即成为重中之重。本案中,道华律师即是通过梳理双方之间的全部施工材料及往来文件,从中筛选对厨房公司有利的证据及相关条款,向仲裁委提交,通过各项证据向其展示案件实情,表明我方观点,最终促使仲裁委采纳我方观点,帮助厨房公司全额拿回工程款项及违约利息。

证据之中,双方签订的合同极为重要,合同是约束双方在履行过程中的各项权利义务。本案中,道华律师即是紧抓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置业公司需在收到厨房公司移交结算资料并签署《竣工结算资料有效并完整移交确认书》后90个工作日内完成结算工作的约定,而置业公司并未在该期间内完成结算或向厨房公司提出有效扣款要求,主张其结算过错在于置业公司,成功明确置业公司付款条件已成就,其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即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正是道华律师固定并完善证据,最终成功突破重重困难,在保护倾向明显的情况下,仍使得仲裁委采纳我方观点,全面支持我方仲裁请求,最终通过执行和解,成功帮助厨房公司追回430余万工程尾款及90万违约利息。

七、相关法律法规索引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承包人请求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二)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二年;(三)因发包人原因建设工程未按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起满二年。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后,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工程保修义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5、《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四条“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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