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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华成功案例 | 深圳地铁 9 号线劳务工程纠纷,道华律师 助承包方一次性追回全部工程尾款及利息,全面挽回经济损失

时间:2024-03-28 浏览量:

导语: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9号线某支线工程某劳务工程(以下简称“案涉工程”)建设单位为深圳市某铁集团有限公司,2019年4月,中国某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下称“八局”)将案涉工程分包给委托人。2020年3月,案涉工程全线贯通,委托人施工任务全部完成,总结算款金额约795万元。工程竣工后,经由委托人多次催促支付工程款,八局仍未予以支付,严重影响了委托人日常经营,导致委托人没有钱支付给下游材料商以及工人,委托人已被材料商与工人起诉,所有账户被冻结,已处于濒临破产的时刻,道华工程律师团临危受命,第一时间收集整理证据材料,同步完成财产保全,凭借充分的诉前准备以及十五年工程纠纷实战经验,一揽子解决委托人在案涉工程所有款项争议,经长沙仲裁委裁令,央企八局支付工程款、逾期付款利息,并承担委托人仲裁费、保全费、担保费等维权成本,全面挽回委托人经济损失,解决了委托人的燃眉之急。

一、案情回顾

2019年,八局将其承包的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9号线某支线工程劳务施工工程分包给了委托人,双方签订了《分包合同》,合同签订后,委托人即进场施工作业,2021年,委托人与八局签订了《终止协议》,该协议约定,八局向委托人支付的进度结算款为 770万余元,本合同完工结算经双方确认后,累计支付至结算金额的 97%,剩余完工结算的3%为质量保证金。双方特别约定,在本协议中未涉及的其他权利或款项均自愿放弃,未涉及的其他义务均不再履行,委托人应履行的质保义务除外。协议还约定双方因履行本协议或者本协议所涉及的合同及工程等产生争议,均应提请长沙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该协议签订后,八局未按约定足额向委托人支付工程款。委托人多次催款无果,导致企业因资金链断裂陷入经营危机,经了解道华工程律师团在建设工程领域具有十年实战经验后,委托道华工程律师团代为提起仲裁,维护合法权益。

二、道华律师经过全面查阅证据材料,归纳总结本案争议焦点如下

1、质保期约定不明,八局主张按照背靠背条款中八局与建设单位约定的质保期作为本工程质保期间是否合法?质保期是否到期?八局是否有权扣留质保金。八局认为,根据《分包合同》合同协议书之约定,缺陷责任期自完工验收通过之日起计算,完工验收通过之日为业主签发的完工移交证书注明的日期或工程所在地政府质量监督部门签发的工程质量验收证明注明的日期,本案中,案涉工程的分部分项验收时间为 2020 年,根据双方合同约定,缺陷责任期2年,届满时间应当为2022年,而委托人委托仲裁时,尚未到质保期。

2、未收到建设单位工程款是否可以作为拒付委托人工程款的理由。在与八局沟通的过程中,八局称工程款系因建设单位资金支付不及时,而无法支付给委托人,八局主张,根据《分包合同》专用条款之约定,如建设单位未将相应工程计量款支付给八局,则应视为相应工程款未满足支付条件。另根据《分包合同》专用条款之约定,因建设单位延迟支付导致无法及时向委托人支付工程款的,应按照“0利息”的标准计取违约金。八局认为背靠背条款的存在,可以免除其逾期支付的违约责任。

3、本案担保费、保全费、仲裁费是否属于实现债权所必需支出的合理费用。八局认为,虽案涉深圳地铁9号线项目因建设单位资金支付不及时而资金紧张,但八局作为央企具备充分的履行能力,故担保费、保全费、仲裁费不属于必要费用,八局认为,不应由承担。

三、道华工程律师及时采取保全措施,梳理辩论观点,维护委托人权益

1、道华工程律师及时进行财产保全,查封央企名下银行账户,为债权实现保驾护航。经过道华律师对案件的充分研究讨论,在快速准备立案材料的同时,收集八局名下财产线索,同步向法院递交《财产查控申请书》、《财产保全申请书》,申请对八局名下财产及时采取查封、冻结等法律措施。

2、针对争议焦点,全面剖析法律关系、提交过往判例,制定完善庭审方案,充分为委托人合法权益据理力争。

(1)针对质保期临期时提前启动仲裁程序,至庭审时质保期届满,大幅缩短因程序拖延付款周期。并以劳务分包不应存在质保期为论证委托人与八局并未约定质保期,以争取质保金利息。本案提起仲裁前,委托人多次与八局沟通,八局对质保金的拒付的理由为质保期未满,道华律师接受委托后,经查阅合同,发现即便按照八局所谓存在质保期的主张,质保期也已临期,提前启动仲裁程序,待本案庭审时,刚好质保期满,可以大幅缩短债权实现的周期,不必必然等到质保期满后再启动仲裁程序。此外,关于八局有无权利扣留质保金,影响委托人是否有权收取质保金利息。虽然此处实务风向并不利于委托人,但道华律师仍然据理力争,为委托人争取八局无权主张扣留质保金的可能性。道华律师认为,委托人仅仅是劳务分包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委托人与八局并未约定质保期,劳务分包人也并非承担质保责任的法律主体。而案涉合同条款系由八局事前拟定,关于质保金的相关约定,明显属于一定期限内免除八局付款责任、加重委托人责任、排除委托人请求工程款的主要权利,应视为格式条款。

(2)八局以“建设单位将质保金退还八局后”的背靠背条款拒绝支付工程款的抗辩主张不能成立。最高法在案号(2021)最高法民申4924号民事裁定书中明确裁判观点,承包人以“业主支付为前提”的背靠背条款拒绝支付工程款的抗辩主张不能成立。最高法在民申4924号裁定书中认为,《结算协议》约定的支付工程款的条件之一,即在建设单位将质保金退还承包人后支付。但是,承包人何时收到建设单位款项存在诸多不确定性。原判决判令承包人自《结算协议》签订一个月后,支付工程款并承担欠付工程款利息,并未加重承包方支付工程款的责任,比较公平合理。结合本案,案涉工程于2021年3月达成《终止协议》,对于工程款中扣留3%作为质保金的约定,系附承包人支付工程款条件的条款。道华律师认为,以“质保金”名义被扣留的工程款,将“建设单位将质保金退还八局后”作为八局向委托人支付“质保金”(实为工程款)的前提,明显违反公平原则,应参照(2021)最高法民申4924号民事裁定书,在不考虑其他条件约束的前提下,质保金最晚自《终止协议》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付清对委托人较为公平合理。

(3)八局应当向委托人支付欠付工程价款的利息。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一)第26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经道华律师查阅,委托人提起仲裁时,1年期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3.65%,故利息应当以年利率3.65%进行计算。

(4)八局应当承担委托人支付的仲裁费、保全费、担保费等维权成本。道华律师认为,根据长沙仲裁委仲裁规则第八十一条 费用承担第(二)款,仲裁费用原则上由败诉的当事人承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事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由仲裁庭根据当事人责任大小确定其各自承担的比例。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经仲裁庭调解结案的,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各自承担的比例。本案是因八局未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产生,故八局应当承担委托人支付的仲裁费、保全费、担保费等维权成本。

四、圆满达成委托人预期诉求,工程款及维权成本全额到账

道华律师收到长沙仲裁委裁决书后,立即与八局工作人员进行沟通,基于生效裁决,通过友好协商方式,与八局达成一致,委托人无需通过强制执行程序,八局会按仲裁裁决裁定内容向委托人支付全部款项,至此,委托人自行催款多年的工程款纠纷落下帷幕,工程款及维权成本急速到账,获得委托人高度认可。

五、道华律师案件评析

道华工程律师邹俊岳、隋悦然律师在工程领域均拥有丰富的实战经验,处理过多起复杂疑难的工程案件。在解决争议方面有着出色的能力,能够通过谈判、调解和仲裁等方式帮助客户解决争议。

在接受本案委托后,在种种不利条件下,坚持为当事人谋求合法权益,从合同条款出发,结合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判例成功得到仲裁庭认可,以最快的速度帮助当事人收回了全部工程款,有效缓解了委托人的资金困难,极大地挽回了委托人损失。

同时,从合同订立的角度来说,道华律师建议各方对“背靠背”条款的约定要规范、明确、无歧义,对于工程款支付时间、方式、条件等条款,须以醒目的方式,如通过加粗、加下划线的方式提醒分包方注意,防止出现争议进而导致“背靠背”条款无法适用。而对于分包方而言,可以试图设置最晚付款时间,避免“背靠背”条款处于约定不明状态,而且在总包方拖欠工程款时,分包方应积极与总包方沟通协商并保留好相应的书面证据,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六、相关法律法规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七条 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一)第26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长沙仲裁委仲裁规则》第八十一条 第(二)款,仲裁费用原则上由败诉的当事人承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事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由仲裁庭根据当事人责任大小确定其各自承担的比例。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经仲裁庭调解结案的,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各自承担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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