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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华成功案例 | 汕头绿化工程纠纷,发包方拖延办理结算,道华律师代理承包人追回全部拖欠工程款400余万

时间:2024-03-21 浏览量:

导语:珠海某绿化公司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承包合同,由绿化公司承包位于汕头市澄海区一路段的绿化种植工程,案涉工程于2019年4月13日全部竣工,次年,某房地产公司确认工程总造价为7060000元,根据合同约定应于2020年6月11日前支付完毕剩余全部工程款。但经绿化公司长达四年的催款,其始终未按时完全的履行合同义务,甚至不再回复任何消息。“拒签结算单、报批审核价久久未得到回复、工程项目量和价存在异议.......”对于该笔被拖欠四年之久的工程款绿化公司深感疲惫,辗转多方经介绍后选择道华工程律师团助其解决难题、摆脱困境。经过汕头市两级人民法院的审理,最终道华工程律师团在对方否认结算总价且未经鉴定的情况下,410万工程尾款及利息获得汕头市中院全额支持,办案能力及专业技能也获得委托人的高度认可!

一、 案情回顾

2018年11月,委托人(某绿化公司)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由委托人承包位于汕头市澄海区某路段的绿化种植工程项目,采取包工包料的方式,约定工程款经审核定案后三个月内支付至结算定案总造价的95%,剩余5%则为质保金,待成活保养期满后付清。2019年1月,委托人与房地产公司签订《补充协议一》,约定增加绿化乔木等工程,并约定补充协议中所涉工程款预留结算定案造价的5%为质保金,待6个月保养期满后一个月内付清。上述两份合同的送审价为7060000元。在历经四年之久的催款后,委托人决定将该发包人诉至法院,要求其偿还拖欠的工程尾款。

2019年4月,案涉工程全部竣工,此后,委托人旗下员工通过微信与对方的合约成本部经理黄某联系结算事宜,2020年3月,房地产公司的成本部成本经理向委托人处发送了《(审核)结算》文件,其中标明《承包合同》以及《补充协议一》的审核结算价总额为人民币7060000元。次月,委托人的员工向对方发送审核清单,要求调整结算价,但对方以已提交审核为由,表示无法更改审核总价,经多次微信协商,发包方始终拒绝委托人提出的审核结算价异议,无奈之下,委托人对于此结算总价未再过多纠结,并默认同意该送审价,不再为此提出异议。

在发包方表示已提交送审结算并且无法更改送审价后,委托人不愿过多纠缠并愿意为此让步同意其送审价,但在后续多次追问成本经理黄某审核结果的过程中,一直未得到对方确切回复。在漫长的催款之路中,委托人发出的多条催款通知、函件逐渐杳无音讯,发包方对于委托人的沟通协商意愿也一再选择忽视。时间转眼至2023年,距离2019年的竣工时间已过去4年之久,数次的催款信息都石沉大海,长期的交涉已然使委托人身心疲惫,能快速保护自己合法权益追回欠款的方式便是拿起法律的武器。委托人全权委托道华房产与工程律师团代为起诉,道华律所委派隋悦然律师主办该案件。

二、道华律师总结本案争议焦点如下

1、本案案由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还是承揽合同纠纷?

2、本案工程款付款条件是否已成就?

3、尚欠工程款金额应如何计算?

三、道华律师制定完善庭审方案,全面维护承包人合法权益

1、本案案由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的建筑活动仅是规定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及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的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建设工程分类标准> GB/T 50841-2013》明确将绿化工程作为土木工程的子项目进行列明,因此,绿化工程属于建设工程。园林绿化工程通过工程技术要素,可划分为土方工程、基础工程、砌筑工程、混凝土工程、装饰工程、栽植工程、绿化养护工程等。根据案涉合同,本案园林绿化施工表现为栽植工程、绿化养护、地形整理施工行为,故本案案由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本案工程款付款条件已成就

根据《民法典》788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也即承包人的主合同义务为工程建设,发包人主合同义务为支付工程款。房地产公司在庭审中陈述,双方结算的流程为绿化公司提交申请,房地产公司进行审核,双方达成一致后,制作结算书。根据绿化公司提交的聊天记录,可以证明发包人向绿化公司发送审核后的结算表,绿化公司请求调高送审价房地产公司予以拒绝,此后绿化公司已在聊天记录及催款函中认可房地产公司2020年X月XX日发送的结算书,也即此时双方对涉案工程审核结算价已达成一致。此后绿化公司通过微信、催款函等多种方式向房地产公司催付过工程款,房地产公司即未对结算书的内容进行任何修改,又拒绝配合绿化公司完成结算流程,属于不正当阻碍双方签订结算定案书,逃避支付工程款。根据《民法典》第159条规定,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故本案应视为结算条件已成就。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2550号裁定书中亦认为:发包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结算条件成就,视为条件已成就。

3、房地产公司尚需支付工程款金额410余万元

根据房地产公司员工发送的结算书,房地产公司的审核结算价为705余万元,扣除已支付的工程款,房地产公司尚欠绿化公司工程款410余万元。房地产公司在庭审明确确认,案涉工程是房地产公司成本经理张某与绿化公司进行对接,并进行对账,基于张某职务的特殊性,张某其作出的意思表示产生的相关责任理应归属于房地产公司。

四、 全面胜诉,汕头中院全额我方诉求

本案经一审、二审两次庭审,最终获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我方当事人诉讼请求,判令房地产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绿化公司支付工程款 410余万元及相应利息,本案全面胜诉。

五、 强制执行程序查控房地产公司名下财产,全面维护承包方合法权益

因房地产公司拒绝按照法院生效判决履行付款义务,道华律师向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查控到房地产公司名下不动产数十套,全面维护绿化公司合法权益,促使债权得以实现。

六、道华律师办案心得

道华房产与工程律师在建设工程纠纷领域有着多年的实战经验,对于案件也有着精准的把握,即便是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对于不可控因素的发生,也能良好应对,尽可能为委托人争取到最大的权益。

隋悦然律师认为,园林绿化有别于常规的建筑活动,对于此类纠纷是否属于建设工程合同,实践中也都存在一定争议,部分法院认为是承揽合同纠纷,部分法院认为属于建设工程纠纷,根据《<建设工程分类标准> GB/T 50841-2013》将绿化工程作为土木工程的子项目进行列明的条款,绿化工程应属于建设工程范畴。

其次,员工在代表公司对外对接的过程中,要结合职务性质、职权范围、授权内容等相关情况综合判断,比如本案中,与绿化公司对接的人员为房地产公司成本部经理,其职务本身具有审核结算的职能,且日常项目事宜均有其参与及对接,在房地产公司拒绝在结算手续上盖章的情况下,依据成本经理的员工职务行为,依然可以确定最终结算金额。

七、相关法律法规索引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59条: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09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70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3条: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作为焦点问题进行审理。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0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认为待证事实需要通过鉴定意见证明的,应当向当事人释明,并指定提出鉴定申请的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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