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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华成功案例 | 深圳南山 2.7 亿幕墙工程转包纠纷,道华 律师成功助实际施工人收回全部工程尾款

时间:2024-03-20 浏览量:

导语:2014年3月28日,总包沈阳某公司中标深圳某控公司发包的深圳湾某项目二区幕墙工程(以下简称案涉工程),中标总价2.7亿元。2014年9月10日,沈阳某公司与委托人签订《单项工程经营》协议,约定沈阳某公司将其从深圳某控公司处承接的案涉工程转包给委托人,并约定委托人就案涉工程自负盈亏,不因结算价格变化及案涉工程盈亏状况而变更管理费数额。委托人针对承接的案涉工程随后全垫资投入建设工程中,2019年12月10日,经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审核确定,案涉工程审核造价全部完成,共计2.5亿元。2022年11月15日,总包与委托人对全部工程款项2.5亿元进行核对确认,亦确认2.5亿元中包含三部分款项,分别是材料款,劳务款(含质保金)以及管理费元,目前尚有7807447.86元未予结算完毕。因总包自身涉诉案件众多,将很大概率导致回款困难,委托人多次自行沟通无果,找到道华房产与工程律师团,在全面梳理证据材料的基础上,通过与业主及转包方多次斡旋协调,最终各方协商一致达成和解,委托人足额收到全部被欠工程款,有效降低各方损失、维护各方多年来的合作关系、促成各方共赢的稳定局面。


 

一、案情回顾

委托人全垫资参与案涉工程施工,在案涉工程完工并且经由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审核确定,案涉工程造价已经全部确定,但是因总包涉诉执行案件众多,委托人争取后续结算款项及质保金存在回款困难问题,委托人多次与总包及业主沟通均无任何实际进展,此时委托人已经面临材料商以及劳务付款压力,资金链完全断裂的情况下,将直接导致公司面临破产局面,在其多次沟通无果后寻求道华房产与工程律师团帮助,道华律师接受委托后委派邹俊岳律师、隋悦然律师主办该案件,根据案涉工程转包及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实际施工情况及施工内容,确认委托人请付工程款的请求权基础如下:

1、总包已将案涉工程幕墙工程转包给委托人,委托人为本工程的实际施工人。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七条、第八条第一、五、六、九款,总包在承接本工程后,将全部工程的权利义务概括转移给委托人,总包除了计取固定金额的“管理费”之外,在收到业主支付的工程款项后,将款项转拨给委托人或委托人指定的材料供应商等行为,均可作为证明总包将本工程转包给委托人的事实依据。这些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总包将全部工程的施工、管理、材料采购等任务以各种名义委托给委托人或其他第三方完成,或者与委托人签订挂靠合同,或者与委托人进行虚假结算等。这些行为都表明总包将本工程转包给了委托人。

2、委托人有权根据实际施工人的身份向业主请付7807447.87元工程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权利的,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这意味着,如实际施工人完成了某项建筑工程,但发包人没有支付全部工程款项,那么在法律上,发包人需要在其欠付的工程款项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同时,第四十四条明确指出,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怠于向发包人行使到期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其到期债权实现,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意味着,如果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没有积极地向发包人追讨其欠下的债权,从而影响到实际施工人的债权(即应得的工程款项)的实现,实际施工人有权提起代位权诉讼,要求人民法院支持其诉求。

综上所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实际施工人的权益保护,发包人需要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而实际施工人有权提起代位权诉讼,要求人民法院支持其诉求,如果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怠于追讨其欠下的债权影响到实际施工人的债权实现的话。在此情况下,经委托人与总包的核对和确认,业主尚有7807447.87元工程款未支付完毕,且结算款项金额已得到全部确认。

3、业主向委托人支付7807447.87元工程款不会给业主造成额外的法律风险。

道华房产与工程律师团,凭借其丰富的诉讼实践经验和众多的成功案例,以及对于最高法裁判观点的深入理解,明确提出基于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给实际施工人的行为具有现实紧迫性和必要性,且工程款确已实际发生,发包人的垫付行为未损害承包人的实质利益。

在详细梳理案件材料后,道华房产与工程律师团针对委托人的请求权基础以及案件的诉讼思路进行了最终的确认。团队迅速向业主发函沟通,明确要求业主停止支付总包工程款,并将工程款径付至委托人账户。团队在发函的同时,也快速进行立案,以最快速度开展案件立案及诉讼工作。


 

二、以诉讼促谈判,道华律师促成各方和解

1、案件快速立案通过,以充分准备应对本案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经过道华律师对案件的全部梳理,案件快速立案,南山法院立案受理后,道华房产与工程律师团再次将法院的相关文书发送给业主,再次向业主强调本案中业主直接支付委托人工程款的法律解决路径,并且该解决方式并不会影响到业主的权益,相反有助于案件的实际解决。同时道华律师也针对案涉工程从工程中标、工程转包、进场施工、工程竣工验收、工程结算等案件证据进行全面的梳理及固定,一方面在全力推进案件沟通调解的情况下,另一方面也做足案件的诉讼准备,确保以多种方式全方位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2、业主主动要求沟通谈判,道华律师代表委托人与业主及总包方开展三方沟通谈判,当面沟通本案的争议焦点及解决路径。

在业主收到道华律师寄出的函件以及法院送达的案件材料后,业主主动联系委托人及总包单位进行沟通,寻求诉讼外解决纠纷的方法。道华律所委派郭晓阳律师携带案件完整的诉讼材料及相对应的工程款计价表前往深圳湾总部与业主开展沟通。沟通过程中,总包单位始终要求业主将剩余的700余万工程款支付至其账户,针对该想法,道华律师将总包单位目前的涉诉情况以及法院的查封文书一并提交总包单位及业主,再次明确该付款行为会有极大的风险导致委托人无法收到款项,且总包与委托人已经因案涉工程的款项支付事宜导致关系僵化,业主付款总包的行为将进一步加剧,同时也并不能免除业主在诉讼过程中的风险,因此道华律师建议业主径付委托方,同时三方签订调解协议进行确认。业主采纳道华律师建议,案件初次谈判取得重大进展,为后续案件解决奠定良好基础。

3、履约保函?现金支票?共管账户?针对支付方式再生变故,总包突然变卦拒签调解协议,案件调解进展再次陷入僵局。

在首次谈判后,委托人、总包及业主已经针对案涉工程最终结算款的支付事宜达成一致,谈判当日道华律师根据谈判解决迅速制作调解协议发总包以及业主进行盖章确认。在业主确认无误的情况下,总包突然变卦,表示其总部单位审核并不通过,依然要求业主支付至总包单位账户,针对此,道华律师向其推荐履约保函的支付方式,总包单位以手续繁琐为由拒绝;针对现金支票方式,总包以目前已无银行开具现金支票以及金额尚未确认为由拒绝;针对银行共管账户方式,总包单位以其总部未批准开立新账户以及手续费承担主体不明确为由再次进行拒绝,三方谈判再次陷入僵局。

4、道华律师再次与总包沟通谈判,最终确认全部结算款的支付方式。

继上次沟通破裂后,案件也即将迎来开庭,庭前一周总包单位突然联系道华律师,希望能够再次开启一轮谈判,在目前结算金额全部确认的情况下,支付方式的选择成为调解的最终决定事项。道华律师以团队过往案件的胜诉案例为引子,充分向总包单位论述了案件如进入诉讼程序,总包单位所面临的拖欠款项的违约金成本以及利息支付成本,同时结合总包单位与委托人多年的合作基础以及最终达成各方共赢局面情况,与总包单位针对业主付款后的支付节点以及支付金额进行多次的确认。


 

三、道华律师助委托人六个月内追回工程尾款

在道华律师的努力下,成功促成委托人与业主、总包达成和解,由业主向总包分次付款,总包收到业主款项后当日转账给委托人,待委托人确认到账后,业主再向总包支付下一笔款项,由此达到最大限度保障委托人工程款的资金安全性。


 


 


 


 

四、委托人预期目标达成,案件圆满收官

本案在道华律师介入下,不仅成功维系了业主、总包以及委托人多年的合作关系,同时也在确保资金支付安全的流程下顺利让委托人收到全部工程尾款,成功解决委托人后续的材料款支付以及劳务款支付的难题,成功让委托人挺过工程结算困境,企业再次焕发新生。至此,困扰委托人数年的700余万元工程款诉求完美落地,案件圆满收官!


 


 

五、道华律师办案心得

道华律师在房产与建设工程纠纷领域有着多年争端解决经验,在接受本案委托后,结合案件情况进行综合评析,针对工程结算难题,从案件证据以及事实入手,成功避免工程鉴定程序,并且以案促调,多次谈判沟通,最终帮助委托人快速回款,极大地减轻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邹俊岳律师认为,本案各方当事人存在长期合作关系,针对工程转包过程中所面临的实际施工人认定问题以及后续的业主及总包付款责任主体的认定问题是本案诉讼中的重中之重。

针对这一纠纷难点,道华工程律师团在接受委托后,首先根据案件的诉讼材料以及过往的成功判例及诉讼实践经验确认本案中委托人的实际施工人主体身份确认问题,并且直接向业主发函,在确认实际施工人身份的基础上,明确了业主直接支付委托人的合法性,确保了业主作为国企单位的付款流程合法合理合规,也为后续业主的付款方式构建了合法的路径。

诉讼从来不是工程纠纷的唯一解决路径,道华工程律师团在谈判调解方面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本案中道华工程律师团通过详细准确的案件材料,以案促谈,成功让业主及总包单位与委托人进行主动沟通谈判,同时在谈判可能存在破裂的情况下继续推进诉讼流程,两种诉讼解决思路相辅相成,同步推进。依据自身丰富的调解经验最终促成总包与业主与委托人达成三方调解协议,成功实现委托人的委托目的,帮助委托人解决困扰多年的结算难题,最大程度地保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六、相关法律法规索引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条 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权利的,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怠于向发包人行使到期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其到期债权实现,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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