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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华成功案例 | 市政电力工程纠纷,因未签合同导致结算争议,道华律师全面胜诉:无需鉴定,按送审价结算工程款

时间:2024-03-14 浏览量:

导语:2022年7月3日,委托人(承包人)承接粤某通公司电柜安装施工工程(下称“案涉工程”),因案涉工程属于紧急抢修工程,委托人与粤某通公司未正式签订书面工程合同,仅仅通过微信沟通过施工明细及造价,施工完成后,粤某通公司以双方未确定工程总造价为由,拒绝按照施工前委托人的报价履行付款义务。道华房产与工程律师团接受委托后,通过实地考察、证据收集、梳理案件事实等大量前期工作,形成完整证据链条。庭审中,因本案双方对工程量及总造价存在重大争议,粤某通公司向法院提出司法鉴定申请,道华房产与工程律师团凭借前期固定的有利证据、从基本事实、法律关系、过往判例结合十五年疑难工程纠纷解决经验,充分为委托人完成举证、质证,并在法庭辩论中据理力争。最终,在道华律师的努力下,法院采纳案涉工程无需经过鉴定程序,判令被告按照我方委托人主张的预算表确定工程总价!委托人在道华律师介入两周内,拿到胜诉判决,并快速调解收到被告支付的全部工程款,高效圆满解决纠纷!

一、案情回顾

委托人具有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2022年7月3日19:30左右,粤某通公司名下粤 BK**18号车辆在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园岭大道宏兴工业园门口出现交通事故,造成案外人深圳宝安供电局石岩供电分局所属的 10KV 高压设备及路政设备等损坏,粤某通公司经与委托人微信磋商后,要求委托人就位于深圳市宝安区石岩园岭大道旁因本次交通事故损坏2台高压环网柜进行施工及办理相关手续。2022 年 7 月 4 日下午,委托人向粤某通公司发送《预算汇总表》,列明抢修施工所需的主要材料、数量、单价。2022 年 7 月 5 日,委托人于施工完成后交付并正常使用至今,粤某通公司却以报价与保险公司的定损金额不符为由拒绝向委托人支付工程款。

(事故现场图片)

二、道华律师收集事故现场证据全面梳理案件争议焦点如下

1、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仅通过微信沟通过案涉工程施工明细及价款,发包方可能会以《预算汇总表》的报价仅为预算价格。

2、如发包方申请法院鉴定,一旦启动鉴定程序,除了鉴定结果可能会低于预期金额外,还会极大地延长付款周期、增加委托人诉讼成本。

3、委托人受限于资金问题,在道华工程律师释明后选择不做财产保全,因此,在本案胜诉后将面临执行难的问题。

3、因案涉工程委托人向第三方采购设备,但因粤某通公司拒不付款导致委托人无法支付设备采购款,委托人或将面临被供应商起诉的危机。

三、道华律师制定完善诉讼方案围绕争议焦点进行全面论证

1、全面搜集分析证据,对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推衍进行严密论证,为本案赢得胜诉判决奠定基石。

“认真对待证据”作为办理案件的首要前提,准确的事实认定是建立在确实充分的证据与科学合理的案情推理基础之上,证据的采信以及基于证据的推理无疑是事实认定的关键。本案中,受限于委托人与粤某通公司之间未签订书面施工合同,仅通过微信向粤某通公司发送过《预算汇总表》的不利局面,邹俊岳律师从微信聊天记录入手,根据《民法典》第490条第2款“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的规定,提炼对委托人有利的证据,证明其在采购施工前已向粤某通公司报价,粤某通未就设备采购及安装报价总价提出异议,磋商过程中未见粤某通公司明确提出最终结算价格以太平洋保险深圳分公司保险理赔金额为准的内容,从而认定双方已成立固定总价工程合同,并确认按照《预算汇总表》确认案涉工程总价款。法院亦在判决书中明确认可了邹俊岳律师的上述主张,邹俊岳律师凭借多年实务经验,对证据进行合取、补强、聚合,以确实充分的证据准确认定本案事实,掌握案件走向,确保委托人的合法利益最大化。

2、以攻为守,道华工程律师成功推翻对方的鉴定申请,大幅缩短了案件审理周期,节约了诉讼成本及司法成本。

在本案庭审过程中,邹俊岳律师从对方提出鉴定依据不足出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结合我方固定的有利证据如聊天记录、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以及对方在庭审中的论述,证明双方对施工内容及报价约定具体明确,已形成固定总价的施工合同,成功推翻对方提出的鉴定申请,将委托人的权益最大化,并减少了委托人的后续诉讼成本。法院在判决中亦体现了邹俊岳律师的上述观点,确认本案无需鉴定,并支持道华律师主张的案涉工程工程款。

四、道华律师全面实现委托人诉求,无需鉴定发包方按送审价结算工程款

五、道华律师圆满完成委托事项,判决书送达次日工程款全额到账

根据法律规定,不服一审判决的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启动二审程序。在本案中,道华工程邹俊岳律师为帮助委托人尽快回款,多次与粤某通公司进行沟通,打消其上诉念头,促成粤某通公司收到一审判决后的第二天就将全部工程款转给委托人,成功地以最短时间、最佳结果顺利完成本案的委托,赢得当事人高度赞誉与好评。

 

六、道华律师案件评析

根据法律规定,不服一审判决的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启动二审程序。在本案中,道华工程邹俊岳律师为帮助委托人尽快回款,多次与粤某通公司进行沟通,打消其上诉念头,促成粤某通公司收到一审判决后的第二天就将全部工程款转给委托人,成功地以最短时间、最佳结果顺利完成本案的委托,赢得当事人高度赞誉与好评。

七、相关法律法规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七条 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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