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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华成功案例 | 韶关酒店工程分包纠纷,道华律师为承包人追回工程尾款及违约金超400万,驳回发包人全部反诉请求

时间:2024-03-12 浏览量:

导语:2017年1月19日,深圳市某某厨房公司(下称“某厨房公司”)与韶关市某置业公司(下称“某置业公司”)就“韶关某酒店厨房设备采购及安装工程”项目签订了施工合同,某厨房公司承包了酒店厨房设备的采购及施工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又陆续签订了多份补充协议,最终暂定总价1000余万元。2019年4月份涉案项目移交验收通过,某厨房公司于同年6月份移交结算资料,而某置业公司于2019年9月份起多次发送质询函件,在工程通过竣工验收的情况下,称设备尺寸与约定不符且存在质量问题,要求扣除部分款项,以此为由拖延办理结算。双方就结算事宜发送往来函件将近三年,对结算金额存在重大争议。这三年亦是新冠疫情的三年,某厨房公司在外业务遭受重大影响,而承接的工程需大量资金流动,某置业公司拖欠的巨额工程款无法收回,使得某厨房公司资金链条出现断裂情形,各项业务险些崩盘。后某厨房公司全权委托道华工程律师团处理追索工程款事宜,道华律师凭借十余年工程纠纷案件的诉讼经验,经过综合研判定制解决方案,快速立案后申请保全,并通过实地考察超额查封某置业公司名下不动产,最终历经一审判决、二审调解,成功为某厨房公司追回全部工程款项及利息,亦成功驳回开发商全部反诉请求。

一、 案情回顾

某厨房公司系国内厨房设备供应的龙头企业,长期承包全国各地的希尔顿、香格里拉、喜来登等大型高档酒店以及多家大学食堂的厨房供应,并负责2022年北京冬奥会会场的厨房设备的供应及维护,案涉工程即为韶关市某大型酒店厨房设备的供应安装工程。历经三年的自行催讨,险些拖垮了某厨房公司项目运转的资金链,从双方就结算事宜的往来函件中,也可以看出双方存在重大争议,某厨房公司自知认识到仅靠自身力量无法追回工程款项,最终决定全权委托具有十五年工程纠纷诉讼经验,专注解决重大疑难工程案件的道华工程律师团代为处理。

案情复杂,道华工程律师结合自身十余年工程纠纷经验,对案件进行全面分析研判,总结本案争议焦点及风险点,并提出相应解决方案。

1、历经三年,某置业公司始终以工程设备尺寸不符为由拖延结算,双方对结算事宜存在重大争议。

三年以来,某置业公司与某厨房公司的往复函件中始终提出某厨房公司移交的部分设备与合同约定的尺寸不符,以及某厨房公司施工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要求罚款,双方对此争执不下,就结算金额争议巨大。

道华律师接受委托后,遍阅双方全部资料认为,某置业公司以设备尺寸问题为由扣款是无法成立的。首先,项目工程早已通过竣工验收并向业主方移交,各方在竣工验收单及移交清单中并未指出某厨房公司移交的项目存在尺寸或质量问题;其次,施工合同约定的承包方式系总价包干方式,除在原招标的功能需求上新增、减少功能需求导致价款变更外,双方对合同总价不作调整,而尺寸缩小并非减少功能,按照合同约定并不符合调整总价的情形;最后,合同中约定的尺寸规格仅是暂定,某厨房公司施工过程中需要根据现场具体情况,就设备进行生产加工后方可安装,双方在现场测量后就设备尺寸进行了变更,经某置业公司现场负责人员同意后进行的变更。由此可见,某置业公司就该项事宜并无权提出扣减结算款项,其以此拖延结算明显损害了某厨房公司的合法权益。

2、某置业公司拖延结算将近三年,未支付的工程款项必将产生巨额利息,但结算时间难以确定。

结算时间关系到工程利息的起算时间,道华工程律师指导某厨房公司人员反复查阅双方,翻看双方来函的邮箱及微信聊天,不放过蛛丝马迹,最终在双方项目经理的微信上,某置业公司的项目经理确认于2019年6月15日收到某厨房公司移交的4份结算资料。

道华工程律师综合法院相关判例以及2004年建设部及财政部联合颁布的一部部门规章,规定结算金额在500万-2000万区间的,如合同未约定完成结算工作期限的,应自接收竣工验收及结算报告等资料后30天予以答复,否则视为认可该结算资料。因此,双方即应于2019年7月25日完成结算工作,某置业公司支付工程尾款的条件已然成就,应向某厨房公司支付至总造价的95%。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之规定,某置业公司于2019年7月25日应向某厨房公司支付剩余的工程款项,然其至今未支付,应承担相应的逾期付款责任。

3、开发商作为被告提起反诉,追索巨额违约金80余万元。

从竣工验收单上看,某厨房公司存在逾期完工嫌疑,如被法院认定,将承担高额误工违约金。表面上,按照主合同约定,合同内11个标段的施工时间均为100个日历天,从主合同的整体竣工验收单上来看,上面所记载的开工时间及竣工时间超过合同约定工期26个日历天,而补充协议三的竣工验收,部分竣工时间超过合同约定工期将近一年,而依据合同约定,每逾期一日某厨房公司将承担3000元的违约责任。诉前研判过程中,道华律师即预判在提起诉讼后,某置业公司有极大可能就此项事宜提起反诉,已达到其降低工程结算款项的目的。

果不其然,道华工程律师诉前针对本案案情的各项研判,在后续诉讼过程中均一一得到验证,在提起诉讼后,某置业公司亦向法院提起反诉,要求某厨房公司承担高额逾期完工违约金。

二、 道华律师超额查封发包方资产

道华工程律师精准查封某置业公司基本户,迫使其提出保全置换,经实地考察后查封价值超过诉讼金额两倍的不动产,为后期回款提供充足保障。

道华律师精准把握某置业公司命脉,在提起诉讼时,一并向法院申请保全,成功冻结了某置业公司基本账户,虽然账户内实际查封金额不高,远不足以清偿拖欠的工程款项,但该基本账户却涉及某置业公司的员工工资发放及社保缴纳等日常经营活动的支出,某置业公司就此感到慌张,即向法院提出保全置换,以其名下市值略高于争议标的不动产置换该基本账户的解封。道华律师以该不动产后续拍卖存在折价降低保障金额,不动产不能有效实现保全目的,且相较于已查封的银行账户,并不利于最终执行回款等理由回绝了该置换申请,法院亦支持道华律师的观点,驳回了某置业公司的申请。

后某置业公司以市值高于诉争标的金额两倍的不动产再次提起保全置换,道华工程律师赶赴现场,与承办法官及某置业公司多次沟通,在了解到法官存在保障某置业公司日常经营稳定的考虑,提出以价值两倍高于诉讼标的不动产进行置换,并实地考察,了解到该不动产地理位置优越、交通便利,可售性高的情况后,即便历经拍卖也能足以偿还欠付工程款项,最终同意该保全置换。

经道华工程律师运筹,最终成功查封某置业公司名下市值两倍高于诉讼标的的不动产,对于已查封的不动产,即便历经二次拍卖后折价抵偿,也能够足额抵扣欠付的工程款项,这一成功保全,为后续的回款提供了充分保障,极大地解决了后顾之忧。

三、 一审全面胜诉,400万工程款及违约金获法院支持,并驳回对方全部反诉请求

1、某置业公司未在相关政策规定的结算期限向某厨房公司提出异议,应视为其认可了某厨房公司所作之结算资料,即应按照合同约定向某厨房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欠款。

某置业公司已于2019年6月份确认签收了某厨房公司所移交的结算资料,却长期未按照约定向某厨房公司办理结算,直至2019年9月份才无视事实情况发函向某厨房公司提出质询借以拖延结算,以图达到损害某厨房公司合法权益的目的。然而原合同中并未明确双方完成结算的具体期限,故参照《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4]369号)第十四条(三)款的相关规定,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为500万元-2000万元的,审查时间为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30天,以及第十六条“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在本办法规定或合同约定期限内,对结算报告及资料没有提出意见,则视同认可”之规定,某置业公司未在收到某厨房公司移交的结算资料的30日内向某厨房公司提出异议,应视为某置业公司认可某厨房公司所作的结算资料,按照某厨房公司移交的结算金额审定工程总造价,某置业公司应自该时起即向某厨房公司支付工程款至95%。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之规定,某置业公司于2019年7月份即认可了某厨房公司所移交的结算资料,即应向某厨房公司支付剩余的工程款项,然其至今未向某厨房公司支付,应承担相应的逾期付款责任。

2、某置业公司在施工期间,乃至提起反诉之前,从未要求原告承担延期完工的违约责任,这亦可看出原告并不存在任何延期完工之情况。

虽竣工验收单中明确了开工时间和完工时间,但合同共有十一个标段,道华律师就此向法院明确指出,十一个标段并非同时开工,仅在标段所处的场地装修完毕后,原告方得进场施工,起算该标段的施工期限。由于现场并不满足某厨房公司的施工条件,某厨房公司仅得就某标段场地装修完毕,即就该标段进场施工,即便《开工申请报告》明确回复各标段均同时开工,但该开工时间远早于竣工验收单记载的开工时间,亦可以佐证竣工验收单载明的开工时间为第一个开工标段的时间,完工时间为最后一个完工标段的时间。同时,运用法律规定的证据规则,向法院明确该事实证明应由某置业公司承担举证责任,某置业公司即主张某厨房公司存在逾期完工情形,即应向法院举证证明某厨房公司的具体进场施工时间及完工时间,而某置业公司却未能证明合同内某厨房公司所施工的十一个标段的进场施工时间,即无法证明十一个标段系同时开工,应承担举证不能责任。

常理上,自某厨房公司进场施工起至某置业公司提起反诉前,在双方往来函件中,某置业公司从未要求某厨房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在工程施工期间,某置业公司从未出具任何文件催促某厨房公司进场施工或是提到逾期相关问题,更未要求某厨房公司承担相应的延误工期违约责任;且自工程移交验收之日起,至某厨房公司提交结算资料,直至某置业公司提起反诉之日,在此期间,某置业公司均未要求某厨房公司承担任何的延误工期违约责任,即从常理上看,如某置业公司认为某厨房公司存在延误工期之情形,又怎会在长达三年的时间内,从未要求某厨房公司支付违约金?这一行为明显不符合常理

且某置业公司所提出的计算延误工期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及计算标准不切实际,严重过高,其就《补充协议二、三》中的工程量所诉请的工程违约金金额远超工程造价,其未有任何证据证明其因工程“逾期”而造成任何损失,其主张毫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可言。

最终,法院采纳了道华工程律师的观点,支持我方的诉讼请求,要求某置业公司向某厨房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项及逾期利息,驳回了某置业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四、二审调解成功,工程款及违约金超400万元全面到账

在查封某置业公司名下市值高于诉争标的金额两倍的不动产后,某厨房公司即稳坐高台,不再担心后续无法拿回工程款项了。但道华工程律师始终秉持着竭尽全力为当事人解决问题,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工作态度。在得知某置业公司提起上诉后,多次前往韶关当地,与二审法官及某置业公司负责人员进行沟通,向其明确上诉后其可能产生的额外成本支出,对其公司日常经营亦存在一定影响,而某厨房公司手握有超额保全财产,对于其追回款项仅是时间问题,经道华律师向某置业公司陈述二审对其产生的弊处后,成功说服其放弃继续二审,并在二审法官的主持下,双方就一审判决内容达成调解,双方明确付款方案,由法院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

在道华工程律师的对接下,某置业公司已按照调解书约定向某厨房公司支付拖欠的全部工程款项及逾期违约金,在与某厨房公司确认已收齐全部款项后,亦向法院提交申请解除对某置业公司名下不动产的查封。

在道华工程律师团的运筹下,某厨房公司不到一年的时间,即将拖欠工程款项全部收回,并超预期追索高额的逾期违约金,道华律师的专业性及维护当事人利益的工作态度,赢得了某厨房公司的高度认可。

五、道华律师办案心得

道华工程律师团十五年专注建设工程纠纷领域,凭借着丰富的诉讼经验,全面分析研判本案案情,为某厨房公司获得生效法律文书的同时,采取快速保全措施,查封市价远超诉争标的的不动产,为生效文书的履行提供充足的财产保障。

团队首席邹俊岳律师认为,诉讼最根本的目的即为收回款项,采取保全措施能够防止欠款人在诉讼过程中转移资产,为后续案件执行回款提供充足保障。本案即为通过财产保全,历经波折后成功查封某置业公司名下市值高于诉争标的金额两倍的不动产,这无疑为后续执行回款注入了强心剂,亦为后续双方在二审阶段达成调解,某置业公司按照约定履行付款义务打下了坚实基础。

在诉讼过程中,更是需要通过法律、法理、常理等多角度切入,成功驳回对方全部反诉请求。本案庭审中,道华律师即是充分运用某置业公司在诉讼前从未要求某厨房公司承担逾期完工违约责任这一点,充分向法院阐述其主张某厨房公司存在逾期完工行为,要求承担违约责任系不存在事实及法律依据的,其直至本案诉讼时才向法院提出反诉请求,明显不符合常理。

如果在工程案件的运用调解手段,迫使对方调解快速拿回工程款,也是制胜法宝。本案中,道华律师全面分析案情,运筹帷幄,以完善、专业的诉前研判为基础,庭审过程中全面分析案情,在一审中成功驳回某置业公司的反诉请求,并获得法院支持我方全部诉讼请求,二审过程中又为某置业公司分析各方面利弊,成功达成调解,促使其按照调解方案履行付款义务,从根源上避免案件可能产生的后续纠纷,充分保障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六、 相关法律法规索引

1、《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4]369号)第十四条(三)款的相关规定,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为500万元-2000万元的,审查时间为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30天

2、《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4]369号)第十六条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在本办法规定或合同约定期限内,对结算报告及资料没有提出意见,则视同认可。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承包人请求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 (二)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二年;(三)因发包人原因建设工程未按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起满二年。 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后,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工程保修义务。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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