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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华成功案例|中山建设工程纠纷,邹俊岳律师成功为总包追回工程款及违约金超1亿元

时间:2024-03-07 浏览量:

导语:广东电白建筑工程总公司与中山市汇德丰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建筑总承包合同》,约定房地产公司将地下室建筑工程交给总承包工程公司承建,暂定合同价款为6500万元。合同签订后,建筑工程总公司全部垫资,如期开工,完成涉案工程建设全部主体结构封顶。然而,当总包工程公司向房地产公司要求支付工程进度款,却惨遭开发商拒绝,总包公司被迫停工。事后了解到,开发商已严重资不抵债,欠付债务超十亿。总包工程公司累计完工工程已超4900万,却分文未收,总包公司面临巨额债务危机。道华邹俊岳律师接受总包公司委托后,诉前研判精准把控本案争议焦点,提前介入商事谈判,固定证据,确认工程量及违约责任,完善证据链后再行向广州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最终工程款获得全额支持,工程违约金以4900万为基数按照年化30%计算,工程保证金500万按年化24%计算利息,为委托人争取到了利益最大化。仲裁裁决后,道华律师全程参与商务谈判和项目债务重组,历经三年最终为总包公司追回4900万工程垫资款、6000万巨额工程违约金、保证金及其他等总计超1亿元。

一、案情回顾

广东电白建筑工程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包工程公司”)与中山汇德丰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建筑总承包合同》,约定房地产公司将总建筑面积约为35990.22平方米及地下室建筑面积约为11557.3平方米的工程(以下简称涉案工程)交给总包工程公司承建,暂定合同价款为65000000元,下浮率为2%。合同第二部分第十九条约定涉案工程全部结构封顶后,按审定款额的70%支付总包工程公司第一期工程进度款。

合同签订后,总包工程公司全部垫资,如期开工于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涉案工程建设全部结构封顶,总包工程公司向房地产公司要求支付70%工程进度款遭拒,开发商已严重资不抵债,欠付债务超十亿。总包工程公司累计完工工程已超4900万,却分文未收,总包公司面临巨额债务危机。该工程项目被迫停工,由此导致工人工资、建筑材料及机器设备租赁等费用无法支付的问题,造成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基于上述困境,总包工程公司仅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案件纠纷,更无法达到追回工程款项的结果,基于长期合作和信任关系,总包工程公司委托道华工程首席邹俊岳律师全权代理,道华团队律师协同作战,破局纾困。

二、案件复杂,涉诉金额巨大,争议众多,仲裁存在困难

1.本案案涉工程被迫停工,未竣工验收,工程质量和工程造价存在重大争议

因房地产公司未按《建筑总承包合同》按期履行支付进度款,工程公司无力承担工人工资及建筑材料等施工费用,导致工程项目被迫停工。本案涉案工程尚未完工,没有完成工程结算,工程造价没有确定。

2.合同没有明确约定,总包工程公司索赔违约损失维权难

工程公司因工程项目被迫停工,由此导致工人工资、建筑材料及机器设备租赁等费用无法支付的问题,造成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给工程公司造成巨额损失。但因《建筑总承包合同》属于甲方格式合同,没有约定甲方违约责任,而司法实践中对逾期支付工程款也仅能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索赔,违约金比例过低。

3.律师费、财产保全费、担保费等均无事实依据,索赔主张难获支撑

因《建筑总承包合同》属于甲方格式合同,没有约定甲方违约责任,本案维权费用包括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高达100余万元,维权成本高,维权难。

4.房地产公司涉诉案件众多,胜诉款项执行困难,工程价款难以回款

因房地产公司欠债累计超十亿,严重资不抵债,且涉诉案件众多,其名下虽有可执行财产,但均已被其他案件当事人查封、冻结,在此情况下,即使案件胜诉也执行难。

三、案情复杂,道华律师经过全面分析研判,梳理总结本案争议焦点

1.在案涉工程尚未完工,且工程量没有结算文件的情形下,工程造价无法确定?工程量如无法确定则需工程鉴定?

2.房地产公司未支付工程进度款,总包工程公司能否在工程未完工情况下,如何房地产公司主张停工损失等违约责任?

3. 房地产公司对工程质量存在争议,应如何确认工程质量是否存在问题?是哪一方导致的质量问题?以及如确存在工程质量问题,责任该如何承担?

4.工程公司维权所花费的律师费、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担保费等仲裁费用如何得到仲裁庭支持?

5.因开发商债台高筑、资不抵债,总包工程公司可否就工程款在涉案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 律师前期介入固定证据,成为制胜关键

1. 通过《协议书》确定工程造价,无需鉴定程序,为委托人争取仲裁时间

通过主导谈判并促使双方签署《协议书》,《协议书》第一条约定,案涉工程全部结构封顶时间为2015年1月31日,经房地产公司审核并经总包工程公司确认现已完工总工程款为49272668.3元,封顶节点第一次进度款经房地产公司审核并经总包工程公司确认为34490636.81元。

2. 通过《协议书》大幅提高违约金比例,工程违约金按已完工总工程价款的每月2.5%计付

根据《协议书》第二条第1点的约定,停工期间,从2015年3月1日起计,违约金应按已完工总工程价款的每月2.5%计付,直至所有款项及违约金付清之日止。

3. 通过《协议书》签订,锁定停工损失

根据《协议书》第三条约定,2015年3月6日至4月5日因房地产公司停工,造成管理人员工资、塔吊、人货梯、轮扣架、外墙脚手架租赁费用,共计索赔金额为185757元,该索赔费用以签证方式办理,纳入主合同中,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办理相关结算手续后一次性支付。

4.工程保证金500万约定利息,锁定利息损失

根据《协议书》第四条约定,房地产公司向总包工程公司借得工程保证金500万元款项,于2014年3月1日起,按月利息2.5%计算,直至还清之日。

五、 完善证据链条,及时提起仲裁,快速财产保全,查封工程项目

1.通过固定证据,提交完整证据,提起广州仲裁裁决

通过搜集固定证据,完善证据链,基于仲裁条款,道华律师向广州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提交证据包括《承包合同》、《协议书》、《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建筑工程进度款报款书》、《工程图纸》、《签证联系单》、《收款收据》、《单位工程开工申请报告》、《中山市土地房产产权档案馆档案资料证明表》、《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出具担保函协议书》、《法院财产保全通知书》、《法院财产保全费用凭证》等十九组证据,完善证据证明项目开工时间、主体结构封顶时间、工程总造价、担保费、违约金、利息等。

2.快速启动保全,确保工程款受偿优先权

道华律师启动仲裁同时迅速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通过查询项目地块产权资料,对项目地块及主体工程项目进行实时查封保全,为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做好准备工作,规避房地产公司转移财产风险。

六·、工程款、违约金、保证金、维权费用、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等获仲裁委支持

1.《承包合同》、《协议书》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成为裁判依据

通过证据证明,《承包合同》、《协议书》是房地产公司于总包工程公司在自愿前提下协商签订,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签约的主体适格,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属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履行。

虽然房地产公司抗辩称《协议书》无效,但通过道华律师出色庭审辩论,仲裁委确认《承包合同》及《协议书》均合法有效,也为我方仲裁请求获得支持提供了裁判依据。

2.工程款及巨额违约金获仲裁委支持,驳回房地产公司抗辩理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该规定表明:双方当事人对计价方法或计价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审价。结合《协议书》约定,确认已完工总工程款为49272338.3元。

同时,《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根据《协议书》第二条第1点的约定,故房地产公司应向工程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已完工总工程价款即49272338.3元为基数,按每月2.5%的标准,从2015年3月1日起计至所有款项及违约金付清之日止)。

虽然房地产公司抗辩称违约金严重过高,但是基于上述事实及法律依据,仲裁委支持了我方庭审依据,巨额违约金终获支持。

3. 援引《仲裁规则》,主张维权仲裁费用得到仲裁员支持。

根据《仲裁规则》第七十四条第(六)项规定,仲裁庭可以在裁决书中裁定败诉方应当补偿胜诉方因办理案件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但补偿金额最多不超过胜诉方所得胜诉金额的百分之十。

在房地产公司当庭否认我方诉求,主张的律师费、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担保费均没有事实依据,请求仲裁庭裁决予以驳回时。道华律师提出有力依据,当庭驳斥房地产公司,我方此项诉求得到仲裁员全部支持。

4.道华律师提出有力法律依据,主张优先受偿权获仲裁支持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最终获得仲裁委支持,裁决房地产公司应就工程款在涉案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七、 裁判结果不负众望,超预期实现仲裁目的

经过道华工程律师团队的专业研判及对案件的整体诉讼策略把握,最终仲裁委裁决如下:

1.房地产公司向工程公司支付工程款34490636.81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49272338.3元为基数,按每月2.5%的标准,从2015年3月1日起计至所有款项及违约金付清之日止);

2.房地产公司向工程公司返还50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500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的标准,从2015年3月1日起计至本息还清之日止);

3.房地产公司向工程公司补偿律师费10000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财产保全担保费430162元;

4.本案仲裁费541920元,由工程公司承担108384元,由房地产公司承担433536元(该费用已由工程公司预缴,本会不予退还,房地产公司应径付工程公司)。

5.建设工程的价款34490636.81元在案涉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八、 多重追款措施重重推进,历经三年成功破局,全额追回工程款及巨额违约金

虽然拿到了全面的胜诉裁判文书,但是强制执行回款还是漫漫长路碌碌无奇。开发商除了利用案涉工程地块银行抵押融资8.8亿元,还对外举债超3亿,累计欠债超十亿元,项目存在多方查封,涉诉案件众多,严重资不抵债。

运用多年地产法律工作经验,邹俊岳律师通过强制执行锁定债权债务关系,沟通众多债权人,与重组地产集团协商谈判,顺利促成案涉工程别墅项目得以破产重组,项目被新的开发商接盘,最终成功破局,通过债权转让,历经三年之久,为总包工程公司追回4900余万全部工程款及6000万违约金、保证金500万元及利息、律师费等,合计人民币超亿元,实现利益最大化,赢得客户高度评价。

九、 道华律师办案心得

道华工程律师团凭借十五年工程纠纷处理经验,积累了大量的胜诉案例,尤其是遇到大宗疑难工程纠纷结算追款难题有着独到的见解。在本案中,团队首席邹俊岳律师认为,如果遇到大宗工程纠纷难题,专业工程律师能够提前介入尤为重要,专业工程律师能够有效地搜集、固定完善证据链,合理合法提出诉讼仲裁,规避风险,积极高效地追回工程款,实现利益最大化。

同时,结合本案情况也存在如下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

1.工程鉴定费用高、周期长,如何运用法律手段确定工程量、工程单价、工程造价、工程质量等,进而避免工程鉴定,成为快速结案、降低诉讼成本与风险的致胜关键。道华工程律师团有着大量的成功案例,直接锁定工程造价,无需鉴定,快速判决追回工程款。

2.工程合同中往往甲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约定责任很轻,如何通过举证证明固定甲方违约责任,进而使巨额违约金得到法院仲裁委支持也成为了索赔的核心依据。本案中,道华律师通过《协议书》明确合法合理约定超额违约责任,成功助总包建设单位获得巨额违约金超6000万元,成功维权。

3.在开发商资不抵债情况下,如果运用工程优先受偿权和财产保全措施,也是确保追回工程款的关键中的关键。显然本案中,工程优先受偿权得到仲裁委支持,通过财产保全和债务重组,我们顺利拿到了全部工程款及巨额违约金。

4.在商事仲裁中,如何有效运用仲裁规则,也为维权索赔提供了有力保障。本案中,道华律师灵活运用仲裁规则,使我们全部仲裁维权费用,包括律师费均得到全部支持。

5.在开发商濒临破产之时,如果运用丰富的工程纠纷办案经验,通过商务谈判,协调众多债权人,并促成债务重组,最终实现委托人的诉求追回全部工程款及违约金,也是本案最终能够圆满成功的终极法宝。

 

十、 相关法律法规索引

1、原《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仲裁规则》第七十四条第(六)项规定,仲裁庭可以在裁决书中裁定败诉方应当补偿胜诉方因办理案件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但补偿金额最多不超过胜诉方所得胜诉金额的百分之十。

4、原《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6.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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