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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华案例评析 | 婚内签署《婚内协议》,离婚后可以根据该协议请求分割房产吗?

时间:2023-07-13 浏览量:

一、案情简介

王某(女)、张某(男)于2002年4月28日办理结婚注册登记,后双方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无法和好,双方达成了离婚协议,并离婚。由于双方已在婚内达成财产协议,应当按照协议来处理双方财产,而且张某还多次向王某借款,拖欠王某款项。现王某请求将东莞市寮步镇上屯石巷X号及Y号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归自己所有。

二、审理过程

被告称:东莞市寮步镇上屯石巷X号及Y号的土地都是被告的父亲在1995年购买的,X号土地上的房子修建于1995年,Y号土地的房子修建于1998年。X号土地在办证时,由于父亲觉得办证麻烦,因此才登记到了被告名下,之后才过户到原告名下,过户时原、被告没有离婚,被告认为该土地是夫妻共有财产。

原被告签订了一份《婚内财产约定协议书》,对双方的财产的权属进行约定,其中约定“上屯石巷X号、Y号的房屋归王某所有”但被告对协议的真实性有异议,并主张该协议有两页,其中第一页没有被告的签名,而前述内容全部记录在第一页上,因此原、被告未就“上屯石巷y号”归原告所有的协议达成一致意见。

三、法院观点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权属,并对双方有约束力,根据《婚内财产约定协议书》,被告已明确同意该土地及房屋归原告所有,且被告已实际履行了将该土地使用权过户至原告的义务,但由于“上屯石巷Y号”土地应当由有权部门先行处理,且在未处理前,其地上建筑物亦不宜处理。故认定为原、被告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原本属于被告婚前财产的东莞市寮步镇上屯石巷X号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屋归原告王某所有。

四、道华律师评析

《婚内财产协议》是一种合同,指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对财产制作出的约定,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就属于合法有效协议。但是《婚内财产协议》也是有风险的,一不小心,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因此要注意以下几点:

1、内容要合法,不能规避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能违反公序良俗

2、明确现有财产范围:比如车辆、房屋、股份、贵重物品等,如果约定的不明确,法院可能会不予认可此条约定

3、明确财产归属:明确财产的归属,比如某些财产要给孩子还是要给老人

4、明确夫妻共同债务:一般情况下婚内债务由夫妻共同承担,如果有特殊情况,要明确何种债务类型由谁承担。

5、对共同财产的处置方法:要注意遵循公平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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