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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华案例评析丨继子女继承继父母遗产需要符合哪些条件,自书遗嘱时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时间:2023-07-12 浏览量:

在遗产继承人的范围上,我们国家所规定的享有继承权是根据亲属血缘关系来进行确定的,但实际上也有一些是不具有自然血缘关系也可以进行继承,继子女可以继承亲生父母和继父母的遗产,继子女继承继父母遗产的条件关键就是他们之间是否形成了扶养关系,只有在继子女受到继父母的扶养或扶助,经法律确认其形成了扶养关系时, 继子女才有继承权。今天的案例就是关于继子女继承问题,之所以产生纠纷就是因为自书遗嘱的法律问题没有处理明确,从而产生纠纷。专业的法律问题应该交给专业的律师进行处理,避免应遗嘱产生家庭纠纷。
 
 
一、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王某有四名子女,分别是王某1、王某2、王某3、王某4。王某中年与钟某再婚。钟某与前夫有四子一女。王某与钟某于结婚后,王某2与王某、钟某共同生活,田某系钟某与前夫之女,由王某、钟某支付生活费、学费,王某、钟某其他子女均独立工作生活。后被继承人王某于2022年因病去世,其丧葬事宜由妻子钟某办理。
 
王某与钟某购买民宅一套,后王某作为该民宅的被拆迁人认购安置房1室和2室,两套安置房的产权人分别为钟某和田某。2019年王某书写遗嘱记载:“为防止去世后子女间发生遗产继承纠纷,立此遗嘱,房屋1室系王某、钟某民宅的回迁房,产权归王某、钟某,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对于上述房屋由田某继承。遗嘱一式一份由田某保存。”王某、钟某签字按手印。
 
亲生子女王某1、王某2、王某3、王某4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分割继承取得1室楼房房产份额的各五分之四。
 
二、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继承人王某的自书遗嘱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田某作为被继承人继女是否有权继承王某遗产。
 
三、判决结果
 
本案中被继承人王某所立自书遗嘱符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关于自书遗嘱的法律规定。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故应由继承人田某继承1室楼房房产份额。
 
四、道华评析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无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有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本案中,钟某与被继承人王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系钟某所有财产,另一半系被继承人王某的遗产。王某和钟某结婚时,王某2、田某年纪尚幼,由王某、钟某夫妻抚养,故钟某、王某1、王某2、王某3、王某4、田某均系王某第一顺位的法定继承人,钟某和王某共同生活对其生活照顾更多,故钟某对王某的遗产可适当多分。对于原告要求继承的财产。首先1室房屋,被继承人王某生前立有自书遗嘱一份,该遗嘱由王某书写、签名并按捺手印,钟某签字、按捺手印。因此,该自书遗嘱系被继承人王某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自书遗嘱的法定形式及实质要件,对该房屋应按遗嘱处理。王某1、王某2、王某3、王某4作为王某亲生子女享有继承权,田某虽为继子女但因其从小与王某一起生活,王某一直承担其成长教育经费,形成了抚养关系,所以也享有继承权。
 
起草、确立遗嘱涉及众多法律问题,遗产继承万万不可大意,进行遗产分配时最好请求律师协助提供法律帮助,这样才能使遗产利益最大化,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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