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华案例评析丨口头遗嘱无效,遗产、小产权房及房屋继承应当如何处理
时间:2023-07-11 浏览量:
一、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杨立国于2018年12月13日死亡。原告杨某2系被继承人杨立国的父亲,原告高某系被继承人杨立国的母亲。被告黄某系被继承人杨立国的妻子,结婚时间为××××年××月××日,被告杨某1系被继承人与被告黄某的婚生儿子。
被告黄某主张被继承人生前曾在与被告黄某的微信语音对话中留下口头遗嘱,将全部财产留给杨某1。经当庭播放,被继承人于2018年11月通过微信语音给被告黄某:“……钱不是不想挣了,平安对我来讲没有用,人死了拉倒,人死了钱都留给杨某1……”。
二、审理过程
两原告系被继承人的父母,被继承人于××××年××月××日与被告黄某结婚,2018年12月13日被继承人杨立国去世,未订立遗嘱。原告希望与被告就继承财产进行协商,但被告黄某拒不配合。原告和被告就遗产分割事宜多次协商无果后将被告诉至法院。
法院认定:本案属于继承纠纷。被告黄某答辩被继承人通过口头方式订立遗嘱,将被继承人的财产全部给被告杨某1一人继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口头遗嘱无效。被继承人在2018年11月发给被告黄某的语音并非订立口头遗嘱,被继承人无订立遗嘱的意思表示,更不符合口头遗嘱的形式要件。被告黄某关于口头遗嘱的答辩无效。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本案应当按照法定继承进行财产分割。
裁判结果:原告杨某2、高某、被告杨某1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且符合过户条件的情况下,协助配合被告黄某完成产权转移登记手续,使被告黄某取得深圳市罗湖区草埔比华利山庄12栋302房(不动产证号:2000108913)房产100%产权,这其中原告主张位于深圳市光明新区××路鼎盛大厦××、××、××套小产权房属于遗产范围,被告黄某辩称被告手中无法控制该小产权房,原告提交的证据也无法证明该小产权房的权属问题。故对于原告的该诉求,本院暂不予处理。
三、道华律师评析
在订立遗嘱时,一定要确保遗嘱的真实合法有效性,不仅要有订立遗嘱的真实的意思表示,同时也要确保具备遗嘱的形式要件,否则一旦面临遗嘱无效情况,应当依法按照法定继承进行财产分割。因此道华提醒,针对不同的遗嘱设立方式,一定要注意以下几点:
1.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2.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3.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4.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5.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6.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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