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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华案例评析丨债务人死亡后,放弃继承权的人是否应当承担还款义务?

时间:2023-07-10 浏览量:

被继承人生前欠下债务未能偿付,去世后其子女放弃继承遗产。这种情况下,放弃遗产继承的子女是否需要承担还款义务?道华婚姻家事律师团为您分析其中法律原理。

一、基本案情

张某是某公司的唯一股东,因经营公司需要金钱周转而向陈某借款300万元,剩余200万元尚未归还张某不幸离世。

张某与妻子于借款发生前已离婚,去世后,其90余岁的父亲老张及子女张大、张小为张某的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后张大、张小均通过公证形式放弃了遗产继承。

陈某为实现债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老张、张大、张小归还张某所借的本金200万元及相应利息。

而张大、张小则辩称自己已放弃继承权利,无需承担还款义务。

二、法院认为

老张在继承张某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向陈某偿还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老张、张大、张小应当妥善保管和协助清点张某遗产,并以遗产偿还债务。

张大、张小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道华评析

平等主体间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当事人具有履行依法缔结的民事协议的义务。当被继承人去世后,仍应以其遗产清偿其生前的合法债务。当法定继承人放弃或部分放弃继承权后,因仅有的继承人由于年长或其他原因无力对遗产进行管理清点就认为其他遗产继承人不负保管和协助清点被继承人遗产的责任,很明显是不利于确保继承的顺利进行,也有碍于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更不利于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故在本案中,为了防止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无人管理、债务无法得到清偿的僵局,人民法院判决继承人在放弃继承后仍应承担保管和协助清点遗产的责任。这有效地避免了财产无人管理,债权人的合法债务无法得到清偿的尴尬局面。人民法院这一判决,对规范社会人的行为方式具有引导意义,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及立法本意的要求,有利于发挥司法的价值导向作用。

四、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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