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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华案例评析丨公证遗嘱存在程序性问题是否直接导致遗嘱无效?

时间:2023-07-10 浏览量:

公证遗嘱作为遗嘱继承的一种重要形式,在司法实践中被广泛运用。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公证遗嘱是最严格的遗嘱方式,经过公证的遗嘱具有很强的证据效力和证明效力。如果公证遗嘱存在程序瑕疵是否直接导致遗嘱无效,从而进行法定继承呢?

一、案件简介

被继承人张某系原告张某一的父亲,被告翟某的丈夫。被继承人于2018年4月因罹患癌症在蛇口人民医院不治身亡。

2018年3月,被继承人张某在深圳市南山区公证处立下公证遗嘱载明:“现我自愿立下列遗嘱:在我本人去世后,我拥有的位于深圳市某大厦房产的50%产权份额由我的女儿张某一继承,房产的20%的产权份额由配偶翟某继承。

注:本人占有该房产70%的产权份额。该遗嘱上记载遗嘱受益人翟某的证件号码。被继承人张某在该遗嘱上签名按手印。原告张某一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按照公证遗嘱所写支付房产50%的补偿款。

被告辩称公证遗嘱无效,在公证的当事人有一人未在场的情况下,且从公证遗嘱上显示遗嘱继承人翟某的证件号码为无效号码,不能证明被继承人与继承人的关系,被告与被继承人夫妻关系证明的文件,与该信息的身份信息不符,公证机关是在无法查明当事人身份的情况下作出的公证,程序违法,从法律上讲,使用失效的身份号码亦属违法。被告认为公证遗嘱无效,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分配遗产。

二、本案争议焦点

被继承人张某所做的公证遗嘱是否有效,公证程序违法是否导致遗嘱继承无效,从而进行法定继承。

三、道华评析

在继承案件中,没有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被继承人张某于2018年3月立下了遗嘱并经公证处公证,被告认为上述公证遗嘱存在程序问题应当向公证机构提出复查。

依照《公证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公证书有其他错误的,公证机构应当予以更正”。被告翟某并未向公证机构提起复查,

公证遗嘱未经撤销之前,其依然具有公证遗嘱的效力,公证遗嘱并不因为自身瑕疵而自然无效。法律对遗嘱要式性规定的初衷也是为了保证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防止他人篡改遗嘱,侵吞遗产。

所以本案适用遗嘱继承,应当充分尊重立遗嘱人的遗愿,依据公证遗嘱进行遗产分配。

四、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公证遗嘱未经撤销,具有公证遗嘱的效力。判决原告继承涉案深圳市某大厦房产50%份额,由被告取得房产所有权,被告向原告支付房产现值的50%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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