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华成功案例 | 数百万深圳学区房离婚争夺大战,经道华律师介入谈判调解,大幅度降低离婚成本、提高我方当事人所获得财产
时间:2023-07-07 浏览量:
一、案情简介
王先生 (化名)经人介绍与(刘女士化名)相识相恋,数月后,双方便迅速登记结婚。婚后双方生活发生较大分歧,致使感情破裂,双方在协商离婚过程中,因婚内登记在男方名下位于深圳福田学区房分割计算问题产生极大争议,无法协商一致,在双方陷入协商焦灼时刻,王先生及时委托道华婚姻家事律师团介入,避免一场离婚诉讼,节约诉讼成本,顺利解决学区房分割事宜。
二、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后,道华律师迅速开展工作,指导当事人提交财产相关证据、对双方当事人的财产进行梳理,制定家庭财产清单,同时梳理各方婚后对家庭财产的贡献支出。
经整理,该房产出资情况及银行流水组成复杂:双方婚后,由男方及女方父母各自出资,登记在双方名下,婚后通过男方账户还贷,该类情况财产分割时计算方式也相应复杂,经对大量流水整理后,道华律师将房产分割后各方可得比例等告知双方,与王先生沟通本案诉讼成本、诉讼实录思路、庭审方案以及预判裁判结果,并由此制定调解方案,明确双方可调解让步空间。
三、案件结果
经道华律师据理力争,从法理到情理的斡旋调解下,最终双方协商一致,由男方获得60%财产价值,双方协议离婚。
四、道华评析
关于房产分割相关法律问题:
1、对于夫妻婚后父母出资购房,从《婚姻法》及司法解释,到《民法典》及新司法解释均有相关规定:
1、《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4、《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夫妻个人财产】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2、如婚前一方出资购买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
首先,婚前取得产权证的房产权属的认定及对非产权方的财产保护,《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登记是不动产物权取得的法定条件,未经登记不发生产权设立或变动的法定效力。房产证或不动产登记证书是房产登记的标记,其取得标志着房产所有权的取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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