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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华案例评析 | 遗嘱效力不容忽视关乎继承者们重大利益

时间:2023-07-07 浏览量:

遗嘱的效力关乎着被继承人和继承人的重大财产利益,所以它的效力问题非常重要,尤其是有利益冲突的继承人之间,对于遗嘱是否有效,常常会产生较大争议。由于有些当事人对遗嘱重视程度不够或对遗嘱的法律认知不足,经常出现存在形式要件瑕疵或欠缺的遗嘱。继承人们往往会因这些可能影响到遗嘱效力的细节问题产生争议,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如何认定遗嘱的效力?

一、案情简介

原告李某与邵某一起诉被告邵某二一请求依据遗嘱判令被继承人邵某江名下房产中邵明江所有的份额由原告邵某1继承所有,要求被告配合原告办理房屋的继承更名手续。被告邵某二辩称案涉《遗嘱书》没有两位见证人签字,不符合代书遗嘱和打印遗嘱的法定形式要求,应认定遗嘱无效,按照法定继承分配遗产。被继承人邵某江与李某系夫妻关系,两人共育二子,即长子邵某二、次子邵某一。2014年1月,邵某江死亡,遗产有房屋一套。该房屋登记在邵某江名下,登记日期为2000年11月,系邵某江与李某的夫妻共同财产。2011年1月,邵明江与李某在天津市河北区法律服务所订立《遗嘱书》载明房屋将来在他们死后由次子邵某1继承。并在遗嘱中写明“立此遗嘱完全是我们自愿,他人不得干涉。现在我们身体很好,神志清醒,无任何债务,立本遗嘱,不反悔。”邵某江、李某均在该遗嘱书落款处签字、捺印并盖章。区法律服务所出具《见证书》载明证明邵某江于2011年1月来到区法律服务所,在《遗嘱书》上签名、摁手印、盖章。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五十六条的规定,签名、摁手印、盖章属实。落款区法律服务所并有见证人签字。日期上也加盖区法律服务所法律见证专用章。

二、本案争议焦点

遗嘱是否有效,应当按照遗嘱继承分配遗产还是按照法定继承分配财产。

三、判决结果

法院认定遗嘱有效,判决被继承人邵某江名下房屋1/2份额归原告李某所有,剩余1/2份额由邵某1继承所有;被告邵某2协助二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所需过户费用由原告李某、邵某1各自负担。

四、道华评析

遗嘱是否有效的最关键点就在于遗嘱内容是否反映了被继承人内心真实意思表示。法律对遗嘱要式性规定的初衷也是为了保证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防止他人篡改遗嘱,侵吞遗产。毕竟被继承人立遗嘱时肯定是想要让遗嘱生效的,使自己的个人财产能依照自己生前意愿进行分配。没有人立遗嘱是为了让遗嘱无效的。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为保障遗嘱人的最终真实意思表示能够得以实现,可以对遗嘱的形式要件适当放宽,如果内容明确,又有充分证据能证明其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能够通过其他方式弥补遗嘱形式上的不足的,可认定遗嘱合法有效。这样才能在保证遗嘱真实性的同时,最大程度的保留遗嘱人的内心意思,以最妥善合理的方式分配遗产。本案中关于遗嘱的效力。案涉《遗嘱书》虽没有两位见证人签字,不符合代书遗嘱和打印遗嘱的法定形式要求,但从区法律服务所录制的录音录像来看,邵某江思路清晰、语言流畅,能够完整表达遗嘱内容及立遗嘱原由,能清楚看到邵某江、李某及两位见证人的面貌,结合《遗嘱书》《见证书》内容,能够确认遗嘱内容系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因立遗嘱时《民法典》尚未施行,故该录音录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录音遗嘱的形式要件,应为有效录音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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