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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华成功案例 | 男方失踪,道华律师助女方一次判离并分割房产

时间:2023-06-02 浏览量:

案情简介

原、被告于2005年10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刘某,婚后购买了四套房产:房产1、房产证号横房权证岑阳镇字第××号,坐落于江西省××市××镇××号,购买时间2006年,房屋所有权人刘某1;房产2、房产证号铅房权证铅字第××号,坐落于江西省××××河口镇城东滨江花城2单元17幢8××号,购买时间2005年,房屋所有权人刘某1;房产3、房产证号房权证上饶市字第××号,坐落于江西省上饶市××区××路××号,购买时间2007年,房屋所有权人刘某1、周某;房产4、房产证号深房地字第××号,坐落于深圳市松坪山住宅楼24栋2××号,购买时间2005年,房屋所有权人周某。原告与儿子一直在深圳生活,居住在房产4。同时,原告曾因被告失踪在江西省横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审理后于2016年8月1日作出(2016)赣11XX民特1号民事判决,判决中明确,被告于2007年7月31日离开住所地,至今下落不明,故宣告被告失踪,并指定原告为失踪人被告的财产代管人。

审理过程

原告称,原、被告于2005年10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刘某2。婚后购买了四套房产。2007年7月31日晚22时20分左右,被告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赣E×××××的黑色桑塔纳从江西省上饶市横峰县岑阳镇香格里拉美容店离开后至今杳无音讯,下落不明,原告于2016年1月12日向江西省横峰县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被告失踪,该法院已作出生效判决,宣告被告失踪,并指定原告为被告的财产代管人。被告失踪十多年来,儿子刘某2一直随母亲在房产4处生活,抚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所有费用均由原告承担,原告为家庭做出了极大的付出。原告特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刘某由原告抚养;3、房产1、房产2归被告所有;4、房产3、房产4归原告所有。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某与被告刘某1解除婚姻关系;原、被告的婚生子刘某2由原告周某抚养;江西省上饶市横峰县岑阳镇解放北路52号的房产(房产证号:横房权证岑阳镇字第××号)、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河口镇城东滨江花城2单元17幢8××号的房产(房产证号:铅房权证铅字第××号)归被告刘某1所有;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信江西路32号1-××号的房产(房产证号:房权证上饶市字第××号)、深圳市南山区松坪山住宅楼24栋2××号的房产(房产证号:深房地字第××号)归原告周某所有。

道华律师评析

在一段婚姻关系中,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本案中被告已经被生效的法律文书确认宣告失踪,原告此时提出离婚请求,符合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

关于子女抚养问题,从一般司法实践来看,如果子女在父母离婚时尚未年满十八周岁,仍需父母抚养,此时父亲已被宣告失踪,母亲取得孩子的抚养权是无可争议的。

关于财产分割问题,从本案来看,自被告2007年失踪至今十年有余,原告与儿子一直在深圳生活,虽然有原告母亲在旁协助,但在深圳这样一个生活节奏快、经济压力大的城市,一个独身女人独自带着孩子生活,兼顾工作与家庭,是极其不容易的,需要付出的精力、承担的压力、以及丈夫失踪的阴影带来的心理上的困扰,都是无法想象的,在种种压力之下,还要肩负起培养孩子成才的重任,给予孩子良好的生活条件及学习条件,这期间承受的压力可想而知。另一方面,原告父母也给予了极大支持,其母亲更是在身体不好的情况下来到深圳,帮助原告照顾家庭,原告父母的付出也是举足轻重的。因此对于婚后孩子的生活情况以及父母亲的养老问题有保障,此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房产1、房产2归被告所有,房产3、房产4归原告所有,要求合理有据,应当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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