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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华案件评析 | 购买展车后发现该车曾有维修记录,撤销合同,要求退还购车款及赔偿损失获得法院支持

时间:2023-07-13 浏览量:

一、案情简介

周某为了家庭生活需要,购买了一辆巡展过的宝马轿车,在销售人员指导下与某宝公司签订了购车合同,提车后发现该车有过维修记录,当即发起维权,与某宝公司协商,后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周某提起诉讼,以某宝公司欺诈为由,要求撤销合同,退还购车款,赔偿损失,看下文分析具体案情。

二、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2017年10月9日,周某(购方、甲方)和某宝公司(销方、乙方)签订特定汽车购销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订购一辆特定华晨宝马白色MINI轿车,型号为MINIJOHNCOOPERWORKS3Doors先锋派,车架号为WMWXM9104F2C75874,生产日期为2015年4月14日,表显里程为400;甲方知悉该车出售前已被使用过;甲方签订本合同之前已近认真验车,全面了解该车各项性能、质量瑕疵及潜在风险等信息,并同意按照车辆现状购买;甲方确认其已充分行使知情权并同意豁免乙方其他任何信息披露的义务与责任;该车不享受三包;购车款333520元,甲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向乙方支付订金3万元,该车到达乙方店内之后,甲方应收到乙方付款通知书后一次性付清剩余购车款;乙方应在车辆到店且收齐甲方购车款后3日内向甲方交付车辆;甲方自愿在乙方处购买精品保险31000元,甲方已经了解过去及现在使用记录。周某并在车辆状况确认书、车辆交付报告及清单和交车记录表签名确认,但该车辆状况确认书和报告及清单并没有载明车辆维修状况。周某亦在某宝公司提供的有中英文内容的厂家售后系统关于车辆维修记录截图打印件右下方印章“本人已知悉并确认所购买车辆车况维修历史及保养记录,确认人签字:”中签名确认。2017年10月9日12时,周某在深圳市某宝宝安一楼展厅提取涉案车辆。2017年10月24日,周某支付了车辆购置税31200元。2017年10月31日、2017年11月7日,周某向某宝公司支付精品附件费(具体附件为外后视镜壳和车顶天窗拉花)980元、全车贴膜费2000元和日行拉力灯增压版3200元、套装腰枕头枕彩米300元。2017年10月9日,周某为车辆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购买支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950元和商业保险费11601.21元。某宝公司提交2018年4月12日14时38分宝XX公司(以下简称宝XX公司)易超群发邮件给某宝公司销售经理李某某,内容为,某宝公司于2017年9月6日参与竞拍的涉案车辆,2017年7月27日开工单维修,2018年3月16日结算并上传维修记录到DWH,由于在拍卖时未披露,请联系客户沟通。邮件附表载明维修内容,维修金额37372元。2018年6月25日销售经理李某某等人到周某处,向周某告知车辆上述维修情况。之后,周某不同意某宝公司提出的解决方案,遂诉至一审法院。诉讼中,宝XX公司于2019年7月12日向某宝公司作出关于底盘号为WMWXM9104F2C75874车辆维修历史的问题回复,确认该车销售前曾有3次维修记录:1.开单日期2015年6月24日,结算日期2015年9月6日,维修类型为港口库区检查,维修项目为更换后行李箱盖锁;2.开单日期2015年12月5日,结算日期2015年12月31日,维修类型为车况检查,维修项目为无;3.开单日期2017年7月27日,结算日期2018年3月16日,维修类型为保险维修,维修项目为更换配件、喷漆等。某宝公司销售该车时无法查看维修记录1.3的原因是:维修记录1:宝马内容维修记录查询系统于2017年10月进行升级,某宝公司销售车辆时,该升级尚未完成,故无法查询;维修记录3:该维修记录在维修经销商与保险公司结算后,于2018年3月16日同步至宝马内部系统,故某宝公司于2018年3月16日后方可查询到该维修记录。

双方争议焦点:

1、某宝公司是否构成消费欺诈?

2、某宝公司是否应向周某赔偿损失,如何赔偿?

3、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否应予撤销?

三、律师研判

首先,消费欺诈与一般合同法意义上的欺诈并不完全相同,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该欺诈并未以经营者的故意为前提。

依据《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十六条中,对于隐瞒所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性能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的行为,均认定为欺诈,并未区别故意与过失的主观意思。

另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也明确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本案中,某宝公司在出售涉案巡展车时,双方签订的《特定车销售合同》第1.2条中,周某确认其知悉并同意的事项,仅勾选了该特定车在出售之前已被使用过,但并未勾选该特定车在出售之前发生过损毁及修复,表明某宝公司在出售该车辆时确实未如实向周某告知汽车经过修理的事实。尽管某宝公司以出售车辆时该维修记录无法在系统内查询为由,主张其不属于欺诈,但某宝公司作为专业的车辆经销商,对其销售的车辆情况,尤其是已经使用过的特定车,应当全面了解并检查车辆情况,而不能仅依靠电脑系统的数据来确认。因此,无论某宝公司是否出于故意而隐瞒车辆维修的事实,其均未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侵犯了周某的知情权。车辆是否维修可能会导致周某作出是否购买该车辆的重大决定,因此,某宝公司构成欺诈,应当向周某赔偿损失。

综上,因为本案情形符合欺诈的情形,故周某请求撤销涉案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得到法院支持。

四、关于周某因此造成的损失,应当如何判定?

第一,购车款,因本案情形符合欺诈情形,故某宝公司应当退还购车款,周某也将涉案车辆予以退还。第二,关于车辆购置税、全车贴膜费、精品附件费、日行拉力灯增压版,上述费用均是购买涉案车辆附随产生的,在主合同被撤销的情形下,应当恢复原状,所产生的附随费用应当予以返还,对应有相应实物的,周某也应返还给某宝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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