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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华案例评析 | 买卖合同中卖方迟延交货,以新冠疫情为由进行抗辩,不予支持!

时间:2023-07-13 浏览量:

一、案情简介

谢某与徐某约定,谢某向徐某购买一批口罩,共计622420元,因疫情原因,徐某未能如期交货,仅向谢某退还228080,经多次沟通,双方产生争议,谢某向法院起诉,诉请如下:

1、被告向原告返还货款人民币(币别,下同)411200元,并向原告支付以尚欠货款为基数,自2020年2月18日起至清偿全部货款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还款利息(暂计止2020年3月23日为1563元);

2、被告赔偿原告因本案而支付的律师费30000元;

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

二、一审法院审理查明

       1、建立买卖关系的时间、地点、方式:原告于2020年2月陆续通过微信向被告订购口罩。

  2、标的、价格和付款情况:原、被告确认原告向被告购买金额共计622420元的口罩,且被告已收到原告通过支付宝、微信转账支付的货款622420元。

  3、订购方式:微信。

  4、是否签订书面买卖合同:否。

  5、是否交货:原告未收到口罩。

       6、被告退款情况:原、被告确认被告已退还原告货款228080元,尚欠原告394340元。

      7、原告提交了由被告于2020年2月25日出具的《承诺书》1份,《承诺书》载明:承诺人徐某欠谢某货款443680元,以微信网银实际转账金额为准,承诺于2月25日16时还款7万、2月26日18时还款7万、2月27日18时还款7万、2月28日18时还款7万、2月29日18时还款7万、3月1日18时还款9万3千6百,结清所有欠款。补充说明,如逾期,承诺人徐某未归还谢某所有约定的货款金额,赔偿出借人谢某为维护债权支出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交通费、差旅费、鉴定费等。由龙岗法院管辖。对此,被告对《承诺书》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是对其合法性不予认可。被告认为该承诺书是迫于原告等人的压力在非自愿情况下写下该承诺书,且承诺书中提到所欠货款应以微信、网银等实际转账凭证为准。但被告并未就其是在受胁迫下签订《承诺书》的情况提交证据予以证明。

  8、原告提交《委托代理合同》和深圳市增值税普通发票各1份,用以证明其为处理涉案纠纷委托律师花费30000元。

二、被告答辩

原告实际支付的货款总额应为622420元,被告已向原告退款228080元,剩余款项金额应为394340元,被告迟延交货是因为口罩是从印尼购买,下单后因为疫情影响航班停飞,不能及时到货,原告等6、7人因口罩未到货,且疫情有所缓解,口罩价格大跌,于是报警。由于原告人多势众,且要求被告签下承诺书才允许被告离开,故被告是被迫同意退款的。被告同意退款,并非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另,原告收到被告支付的货款后,向海外代购方支付了相应货款,由于原告等人只要求退款,导致被告向海外购买的口罩一直滞留在原告处,至今无法出售,导致资金没有回收,故也无法及时退还全部款项。原、被告双方是买卖合同关系,被告无法依约供货是因为新冠肺炎疫情等不可抗力所致,并非有意为之,且原告而且被告向海外购买口罩也需要花费巨额的运费、税费等,加之被告本身从事旅游业,疫情期间,旅游业非常萧条,被告根本没有收入,故相应货款也确实无法退回。如果原告愿意继续履行合同,被告可以向原告继续供货,否则被告也将因此遭受到巨大的损失,且无可挽回。

三、律师诉讼思路

关于被告应归还款项。

原告与被告虽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足以证明双方存在事实买卖合同关系。原告已支付货款622420元,被告未履行交货义务,且仅退还原告货款228080元,故应当返还原告剩余货款394340元。

关于被告提出的无法依约供货是因为新冠肺炎疫情等不可抗力所致,被告迟延交货是因为口罩是从印尼购买,受疫情影响航班停飞导致不能及时到货,且在疫情有所缓解后,口罩价格大跌,被告无力退还货款的抗辩主张。

在今年2月,我国新冠肺炎疫情严重,政府也采取相应疫情防控措施,系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但是新冠肺炎疫情,不必然构成合同解除的免责事由。在本案中,新冠肺炎疫情对合同的履行产生的一定影响,但该影响尚未构成被告无法履行合同义务的免责理由。被告在新冠肺炎疫情严重期间向原告出售口罩,理应预见在该情形下进行交易的正常商业风险,若被告以此要求减轻、免除其自身责任,则是将其自身的商业风险完全转嫁给原告,违背市场发展规律。

关于被告主张可继续履行合同的抗辩。

被告在原告提出退款请求后,于2020年2月25日向原告出具的《承诺书》,该份《承诺书》已表明其承诺向原告偿还涉案货款。虽被告主张该份《承诺书》系在非自愿情况下签订的,但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故该份《承诺书》为真实有效,可认定原被告均以自身行为表示无法继续履行案涉合同,被告已向原告承诺返还涉案货款。

关于原告提出的逾期还款利息请求。

因双方并未约定利息,而原告于2020年4月8日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返还款项,故利息以394340元为本金,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0年4月8日起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关于原告主张的律师费。

因《承诺书》已约定由被告赔偿谢某为维护债权支出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律师费30000元。

综上,原告的诉请在一审中获得全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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