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华案例评析 | 新买的房屋出现漏水,受害者起诉,却被驳回诉讼请求,东莞法院到底为何作出这样判决?
时间:2023-07-13 浏览量:
一、案件简介
2019 年 10 月 8 日,原告与两被告、第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约》,约定:原告购买两被告位于东莞市常平镇嘉美豪苑嘉茵阁 X室,总金额 515000 元。原告于签订合约时支付定金 30000 元给两被告。合约签订后,原告就发现该房屋出现了严重的漏水问题,但两被告及第三 人在出售该房产时并没有如实告知原告,刻意隐瞒房屋存在严重的漏水问题,造成原告误以为房屋质量无问题,能直接居住。房屋漏水造成房顶、阳台的墙面出现了裂缝,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之后,原告多次与两被告、第三人协商终止合约,第三人承认隐瞒房屋漏水事宜, 并承诺协调被告退款,但至今分文未退。
二、审理过程
原告提交与第三人的微信聊天记录,多次提及案涉房屋存在漏水问题。显示2020 年 2 月 11 日,第三人向原告转达称“业主那边问我你这边情况,我再次跟她聊了你的想法与要求,她再次拒接(绝)了,我让她 过来和你面谈,他不愿意,她明确说了,如果你买的话就继续交易,如果不买也没见面的必须,定金肯定不会退的”,原告称案涉房屋存在漏水问题,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第三人亦称被告认为漏水是楼上业主问题, 且现在已经解决。
原告第一次看房时没有发现案涉房屋存在漏水情况,后于 2019 年12 月 8 日发现案涉房屋存在漏水情况,主张被告及第三人隐瞒房屋漏水事实,对此被告及第三人均称房屋漏水系签订《房屋买卖合约》后意外发生,并非隐瞒相关事实,漏水问题因楼上业主水管爆裂导致,已经由物业修复。庭审中,原告确认其主张因被告及第三人隐瞒案涉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原告在签订《房屋买卖合约》时因重大误解签署了购买合同并支付定金,案涉房屋存在质量问题,被告要求继续交易, 明显违背公平原则,请求法院撤销《房屋买卖合约》。
判决结果:驳回原告吕谢谢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道华律师分析
经过专业的法律分析,该案子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是否对原告隐瞒了房屋漏水这一事实,即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前,被告对房屋漏水事实是否知情。首先,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效力性、强制性的规定,因此该合同合法有效。其次既然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为什么买房向法院起诉却被驳回诉讼请求呢?原因就在于原告订立《房屋买卖合约》前对案涉房屋进行查看, 基于对案涉房屋的认可订立合同,且未有证据显示案涉房屋在订立合同时存在质量问题,亦未能举证证明被告及第三人存在隐瞒行为,故原告主张基于重大误解订立合同,理由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因此我们在诉讼过程中要针对自己的诉请准备好相应的证据,以便在庭审上与对方进行质证,使自己的主张得到法院的支持。最后,双方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涉及到质量以及瑕疵问题要明确写进合同 里,以免发生纠纷、诉讼,不能及时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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