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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华案例评析 | 深圳小产权房如何正确析产?

时间:2023-06-19 浏览量:

一、案情简介

原告钟某与被告张某原系情侣关系,双方于同居关系期间向案外人朱某购买了位于东莞市的案涉房屋(小产权房,无房产证,二房一厅,建筑面积为63平方米),购买价为175000元。后双方解除同居关系,目前该房屋由原告钟某居住,案涉房屋购房合同《合作建房协议书》的原件亦由被告持有。

原告钟某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由原告享有案涉房屋的使用权,并由原告实际使用,被告张某返还该住房《合作建房协议书》原件及购房收据原件给原告;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小产权房

二、道华案例解析

案涉房屋为小产权房,无房产证,无法处理所有权,但原告诉请处理分居后房屋的使用权益合法。现双方庭审时确认解除同居关系后,上述房屋由原告钟X使用,被告张某亦同意向原告钟某退回《合作建房协议书》的原件,上述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至于补偿房屋使用权益的对价问题,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的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因为原、被告双方对购房款的原始来源均没有向法院提交任何证据证明,所以按照双方确认案涉房屋目前市场价为200000元,两人各出资50%。分居后,原告钟某取得案涉房屋使用权益,应向被告张某补偿100000元。

三、道华律师提示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是指有同居关系的男女在解除同居关系后,对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进行分割的案件。同居关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公开地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的“共同所得”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双方共同生活,这是形成共有关系的基础;二是双方共同劳动、经营或管理,这是产生共有关系的前提条件,只有同时具备这两个条件,才能构成共同所得,否则应视为个人所得。

所以,确定原、被告之间是否为同居关系是进行析产的前提条件,我们在收集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件的证据时,应首先收集证据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系同居关系,证据类型笔者认为包括:双方同居租房的房屋租赁合同及支付房租的凭证、双方居住登记信息查询、双方或“家庭群”的微信聊天记录、所居住小区开具的相关证明等。

另外,收集了上述前提证据后,我们应对同居财产的出资进行举证,比如说提供银行流水证明对房屋首付或者按揭贷款偿还的出资、以及对家庭生活开支的各项出资,同时也证明原被告双方财产处于混同状态,各自都有互相转账给对方。除了银行流水,我们还可以提供微信转账记录以及支付宝转账记录,以证明相应的出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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